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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村級財務管理,規范村級財務行為,強化村級財務的透明度,確保農村社會和諧穩定?,F就村級財務支出及財務審計行為作規定如下:
一、支出管理制度
1、在村集體資金中不得報支以下費用:⑴行政招待費;⑵村干部住宅電話、移動電話等通訊器材購置費、月租費;⑶各種捐贈、贊助費;⑷個人訂閱的報刊、雜志費;⑸未經鎮政府審批的各種津貼、補助;⑹未經鎮政府批準的部門攤派到村款項;(7)村干部個人負擔部分的養老保險金;(8)墊交墊支結息款、手續費等。
2、支出審批權限。(1)200元以內的支出由村主要負責人一支筆審批;(2)200元至1000元以內支出由村主要干部會簽審批。(3)1000元至5000元的支出由村主要干部、分工村干部、片長、農經站站長及分工村記賬員會簽后,報農村線領導審批后方可列支,(4)5000元以上的支出,依據項目化管理要求,由村主要干部、分工村干部、片長、農經站站長、分工村記賬員及農村線領導會簽后,報鎮主要領導審批后方可列支。
二、財務審計制度
1、常規審計。編制年度審計計劃,每年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審計不少于1/3以上的村。
2、離任審計。對村主要干部及村會計崗位變動或離任的,對其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情況進行離任審計。
3、專項審計。常規審計與抽查審計相結合,突出專項審計。審計的內容包括集體資產的處置、土地征用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籌集和使用情況、農民集中居住建設情況、上級劃撥或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和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糧食直補資金的發放情況等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
4、市紀委及市農經主管部門抽查審計。市紀委及市農經主管部門在全市每年抽取部分村進行常規和專項審計。
5、審計要求。審計工作結束后,形成書面審計報告,報送鎮人民政府和市農經主管部門,并及時將審計結果向當地群眾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6、審計責任。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對照相關規定給予不同程度的處分和處理。對審計中查出被審計單位有私自設立小金庫的行為,沒收小金庫所有資金,同時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對審計中查出被侵占的集體資產和資金,責成責任人如數退還。涉及違法亂紀的,提出處理意見,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以上規定希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