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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確保居民健康和城市供水運行安全,保障城市住宅小區供水水質和壓力,根據《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和《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范圍內住宅小區供水的建設、改造、運行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住宅小區供水工程是指為城市住宅小區供水設置的管材、管件、閥門、水箱、儲水池、機泵、泵房、氣壓罐、電控裝置、水處理設備、消毒設備等設施及安裝工程。
第四條縣規劃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及建設單位或個人做好新建住宅小區供水工程的規劃設計工作,并提交縣規委會討論審批。
城市供水企業負責提供住宅小區供水工程設計、施工有關技術要求和驗收標準。
縣住建局、水利局負責住宅小區供水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同時負責新建住宅小區二次供水工程的施工全過程監督和技術指導,確保工程質量達到施工技術要求。
縣衛生局負責住宅小區供水工程及涉管人員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質監局、環保局負責住宅小區供水工程的管材管件質量達標和供水環境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住宅小區供水設施的產權人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日常運行管理。
城市住宅小區供水工程竣工后,由縣住建局牽頭,組織規劃、水利、衛生、質監、環保等部門共同驗收。
第五條需要城市住宅小區供水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用水計劃,并按照供水企業確定的供水方案進行設計、施工。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住宅供水工程用水水壓要求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時,應當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第六條建設城市住宅小區供水設施應當遵守供水衛生規范,并符合國家標準。
城市住宅小區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住宅小區供水工程管理辦法
第七條施工過程中應當實行供水材料設備入場審核、隱蔽前審核、隱蔽后審核、驗收審核四步驟監管程序。縣住建局、水利局作為城市住宅小區供水工程的監管單位,可提前介入,參與施工過程監管。
第八條城市住宅小區供水工程竣工后,依據《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規定,對驗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門不予通水。
第九條管理維護城市住宅小區供水設施的單位或個人應接受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如建有二次供水設施的要按規定報送水質、水壓、清洗消毒、設施運行狀況等相關資料,管理維護二次供水設施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供水職工健康從業標準辦理體檢合格證。
第十條凡未納入住宅小區供水工程監督程序、竣工驗收的小區,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相關部門不得為其小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由供水主管部門按照《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及《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的城市住宅小區供水設施未達到標準的,根據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造。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至2018年4月2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