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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專項的實施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根據《水利部關于貫徹落實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水利建設與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和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利專項建設主要內容包括新坡至東山段防洪堤、南湖工程、北湖工程以及南面溝排澇泵站工程。
第三條市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土地整治領導小組”)負責本項目的組織領導工作,市土地整治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履行其職責。市水務局成立“水利專項工程領導小組”,在市土地整治領導小組的指導下進一步加強本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市水務局按照“建管合一”的要求,組建項目法人負責本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應加強對項目法人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項目的實施列入省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年度計劃。
第六條本項目年度計劃由市水務局配合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編制,報市土地整治領導小組審批。
第七條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每年6月30日前編制下一年度計劃。
第八條年度建設任務下達后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須通過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提出申請,報省國土環境資源廳批準。
第九條市水務局接到年度建設任務后,應盡快開展項目設計工作。
第十條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水務局報省水務廳進行技術審查。省水務廳批復后報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應完成的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價、節能審查等專項內容由市水務局報省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工程實施方案(深度按初步設計階段)由市水務局報省水務廳進行技術審查。省水務廳批復后報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應按照批復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設計變更應履行程序,重大設計變更應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本項目應嚴格按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嚴格執行“四制”(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管理。
第十五條本項目招投標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市監察、水務等部門要加強對招標投標行為的監督管理,維護招標投標秩序,嚴防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嚴肅查處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十六條項目法人在主體工程開工前應提交開工申請報告,辦理開工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在施工過程中,市水務局應加強工程質量監管,建立健全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勘測設計和施工單位保證、政府有關部門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十八條市水務局要加強工程安全監管,實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加強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和重要時段的安全生產日常監督檢查,嚴格施工現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九條項目所在區、鎮政府應做好項目實施相關協調工作,維護施工環境。
第二十條本項目具備驗收條件時,應當及時組織驗收。
第二十一條本項目驗收參照《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二條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合同或驗收鑒定書約定的時間內完成工程及其檔案資料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四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法人應做好運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項目資金管理依照《省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項目經驗收合格后的資金結余按原撥款渠道繳回。
第二十七條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水務局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和追蹤問效,督促項目法人做好項目財務管理工作,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市審計、監察部門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項目實行全程跟蹤審計,即對項目的前期準備階段、建設實施階段以及竣工決算階段進行跟蹤檢查審計。
第二十九條項目法人要加強項目檔案管理,項目的相關文件、階段性總結、資金審批和審計報告、工程監理報告、技術資料、統計數據、圖片照片資料等要及時、科學歸檔保存,嚴格管理。
第三十條市政府辦公廳依照《省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項目考核暫行辦法》進行年終考核。
第三十一條項目實施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否則將取消已取得的項目參與資格,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市水務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省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實施結束后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