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村委集體土地監管辦法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為加強我縣農村集體土地管理,規范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行為,促進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加快城鎮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試行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集體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都有依法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和權利。
第二條縣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范圍內的土地管理、耕地保護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嚴格履行用地審批和用地計劃指標下達,維護全縣用地秩序。
第三條嚴格執行土地政策,明晰土地產權,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在土地集體所有權和經營權不變的情況下,積極促進土地流轉,規模經營。
第四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和改變使用性質。
第五條凡在我縣境內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須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涉及耕地占用的,須辦理耕地占補平衡手續。
第六條對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各類建設,實行以證管理,憑證補償。征地拆遷地面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一律以用地許可證、宅基地使用證等登記確認的面積為準。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鎮、村建設用地
第八條鎮、村企業用地及新農村建設用地,要嚴格控制用地規模,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項目建設要符合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嚴禁未批先建。
第九條鎮、村新辦企業及聯營企業,需憑縣政府相關部門項目批準文件、經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審核、上報后,方可申辦用地手續。
新辦鎮村企業使用原企業的場地,須持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到國土局辦理變更手續后,方能用地。
因鎮、村企業改制或原單位更名的,用地單位應在更名后三十日內,到國土局辦理相關用地變更手續。
鎮村企業名稱、用地單位、土地用途必須與批準的文件一致。
第十條經批準的鎮村企業用地,連續閑置一年以上的,由鎮、村申請,國土局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限期拆除。不能搬遷的固定建筑物、構筑物,按有關規定補償后,用地單位應無條件將土地交還原土地所有者。
第十一條臨時使用土地的,用地單位在符合臨時用地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向國土局申請,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協議,并保證國家建設時。方可批準其臨時用地。
因國家建設或防洪、搶險、救災、軍事訓練等需臨時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可先行使用,事后到國土局補辦臨時用地手續,臨時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臨時用地期滿,用地單位必須復耕,達到原有的生產水平,交還原土地所有者。
第十二條凡國家建設需要已報征的村組土地,不再新增種養殖專業戶、個體工商戶用地。未報征區域,對不改變農用地性質的種植等農業結構調整用地,由用地單位或個人憑相關部門核發的專業戶證書或批復,到國土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在批準范圍內不得興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破壞土地耕作層的設施。鎮政府負責對專業戶、農業結構調整用地每年進行檢查,對不再從事種、養殖的必須及時退地還耕。對只有專業戶證書,無用地手續的,不得調整土地用途,國家征、占用時不作補償。
第十三條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鎮村道路等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附屬設施建設需占用土地的,由村、鎮提出申請、經國土局審核批準后,辦理用地手續。
第三章村民建房用地
第十四條我縣轄區范圍內農業戶口的村民依法享有使用集體土地建房的權利,一戶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不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平原每戶不超過133平方米(0.2畝),川地、原地每戶不超過200平方米(0.3畝),山地、丘陵地每戶不超過267平方米(0.4畝)。村民建房以本戶戶口登記簿登載的農業人數為準。以戶為單位按規定標準報批。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準。
第十五條農村村民申報和取得宅基地,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村民應向所在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交書面建房申請。涉及建新繳舊的,村民委員會應與申請戶簽訂交還舊宅基地合同;
(二)村(組)在接到申請后五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核實,并將申請人的情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七日;
(三)公布期滿無異議的,申請人應如實填寫《農村宅基地申請表》,經村民大會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鎮政府審核
(四)鎮政府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實地審查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寫出現場勘查意見,并按照年度分配下達的宅基地用地指標,依據先急后緩的原則,初步確定建房對象,簽署意見后報縣國土資源部門審核;
(五)縣國土資源部門接受申請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報縣政府批準。
(六)批復下達后,應將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五天。
(七)公告期滿無異議的,鎮政府應會同村組管理人員按照批準面積、規劃位置和原現場勘查情況以及選址意見書和施工許可證,劃定用地方位四至,并做好現場工作記錄。
第十六條村民不得原地改、擴、新建住房。鼓勵縣城規劃區內的村民集中建設住宅樓。對縣城規劃區范圍外符合建房條件(或放棄原住房遷建的)的村民申請建房的,提倡以戶為單位,經審批到中心村或居民點興建。
第十七條到中心村、居民點建房的農戶,房屋建成后,村組必須及時對居民舊宅基地復墾。對不進行復墾的村組,暫停該鎮宅基地審批指標供應。
第十八條中心村、居民點建設用地以土地置換的方式,由建房村民所在村、組調整等量土地給所占用村組。
中心村、居民點建設必需的水、電、路等基礎設施用地,由所在鎮村統一規劃,經國土局審核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經批準占用土地滿一年時間不用的,收取土地荒蕪費,兩年不用的收回批準土地。
第二十條村民新房建成后,有舊房的應在二個月內將舊房拆除。經國土部門驗收后,新建房方可頒發宅基地使用證。
第二十一條“五保戶”、“獨生戶”死亡后,宅基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任何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條村民死亡、遷移或已轉為非農業人口(征地拆遷除外),本人或其合法繼承人在住房面積已達標準時,經國土局批準,可將多余房屋折價賣給沒達到房屋限額標準的當地村民。
第二十三條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登記面積只能在本戶農業人口間進行分割,原經批準建有住房的非農業人口,在申請分戶時,不再享受農村宅基地。
因離婚涉及的房屋分割,須按規定的村民應享受的宅基地建房面積計算。
第二十四條舊宅基地、荒草地、未利用地整理出來的耕地,由原土地使用者耕種。
第四章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義務宣傳土地法規,積極保護土地安全。
第二十六條各級行政首長是所轄區域土地管護第一責任人。每年度縣與鎮、鎮與村簽訂耕地保護責任書。對本行政區域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比例達到15%以上的,進行問責。
第二十七條農村各類建設用地必須經所在鎮政府審核,嚴格控制用地規模,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建設規劃和鎮政府年度建設用地總量的前提下按照程序上報審批。凡未經報批的用地一律不得開工建設。無用地手續開工建設的,限期拆除,恢復原狀。
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總量。能使用原建設用地的堅決不占用耕地,能使用劣地的堅決不使用好地。
第二十八條各鎮政府對本轄區內各類用地行為負有監督和管理責任,特別是對村組干部私自劃批宅基地、非法買賣宅基地、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建設的,要如實上報縣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對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5畝以上的;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已觸犯刑律構成犯罪,應移送司法機關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下述行為屬土地違法行為:
(一)買賣土地和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二)未批先占,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
(三)非法批準使用土地的;
(四)擅自出租農民集體土地用于非農建設的。
存在上述土地違法行為的,由國土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責令使用者限期復耕土地,限期拆除該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生產、生活設施,直至達到可耕種的程度,可并處罰款。對拒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當事人、主要責任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拒不履行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執行,2014年10月3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