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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中街山列島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海洋經濟的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結合保護區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所稱中街山列島海洋特別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是指按照國家關于建立海洋特別保護區的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海洋局批準的國家級海洋生態特別保護區。
第三條本管理辦法適用于保護區范圍內的機關、部隊、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公民,以及進入保護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考察、旅游開發、漁業生產、臨時居住、避風錨泊等活動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部隊的軍事需要除外。
第四條中街山列島海洋特別保護區位于省區東北部中街山列島及其附近海域,由五個拐點坐標連線成區,地理坐標的A點為東經122°37′18″、北緯30°12′15″,B點為東經122°37′48″、北緯30°06′58″,C點為東經122°48′36″、北緯30°06′58″,D點為東經122°48′36″、北緯30°13′36″,E點為東經122°37′18″、北緯30°13′36″四址連線范圍內所有島礁及周圍海域,總面積為202.9平方公里,其中島陸面積10.48平方公里。
第五條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應當以保護被保護對象及其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為宗旨,實行保護優先、開發利用服從保護的方針,實行科學規劃、分區控制、動態保護,并妥善處理好與當地經濟建設和保護區范圍內居民生產、生活的關系。
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涉及軍事設施的,依照軍事設施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能
第六條為加強保護區工作的領導、監督和管理,成立中街山列島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局(以下簡稱保護區管理局),按照省海洋局批準的保護區總體規劃,負責保護區的規劃、有序開發建設和具體監督檢查管理工作。保護區管理局與東極鎮人民政府合署辦公,業務上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
第七條保護區管理局的主要職能是:
1.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海洋特別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2.組織編制保護區的總體規劃、功能區劃、保護與開發實施計劃等;
3.制定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
4.設置和維護各種保護設施和標志;
5.調查、監視保護區社會、經濟、資源環境狀況;
6.維護保護區的生產生活秩序,指導督促保護區內開展合法的開發活動;
7.組織開展保護區內的日常巡護管理,配合有關執法部門查處對保護區違法行為;
8.組織、協助有關機構進行資源持續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生態環境的監測和評價;
9.組織特別保護區的合理開發試驗,逐步建立保護區自我維持的資金機制,保障長期實施保護海洋環境和資源的措施;
10.建設保護區內各功能區,保護脆弱的海洋生態系統和海洋生物多樣性;組織保護區資源可持續利用開發活動和生態保護與恢復;
11.建立和維護保護區資源持續利用信息系統;
12.開展相關宣傳教育;
13.區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管理職能。
第八條保護區內的海洋與漁業等管理活動,保護區管理局應通過實行專管與群管相結合等多種辦法,鼓勵保護區范圍內的當地群眾建立相應的自我管理組織,對保護區內的海洋和島陸上的魚類、蝦類、貝類、藻類等動物和植物資源及生態環境進行切實有效的保護。
第九條實行保護區監察隊和當地群眾保護管理相結合的保護區管理方式,群眾保護管理隊伍由保護區管理局批準聘任義務保礁隊員組成,沒有行政處罰權。
第十條保護區管理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區人民政府應支持保護區管理局做好保護區管理工作,并對保護區工作加強領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一條駐保護區內邊防、漁政等有關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支持、配合做好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區屬相關職能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協助保護區管理局做好保護區的保護與管理工作。
第三章保護區功能區劃的分區及界標標志的設置
第十三條保護區對海洋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進行重點保護,實行功能分區,設置有關保護設施。并在各區域邊界的顯著位置設置區域標志界標,海域設置浮球,陸域設置界牌,界牌注明各保護區的名稱、具體位置和范圍,標繪與圖,并予以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移動保護區的界碑、標志物。
第十四條保護區范圍內設重點區。重點區又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開發利用區。
(一)一級保護區,該海域設置紅色浮球(燈)標志界標。
1.黃興島西北側島礁資源和巖礁性魚類資源保護區(1)保護對象為黃興島西北側島礁潮間帶的貝、藻類資源及鄰近海域黑鯛、褐鯧鲉、石斑魚等巖礁性魚類親體資源和種苗資源。(2)保護區面積為2.65平方公里。
2.葉子山貝藻類資源保護區(1)保護對象為中街山列島葉子山島礁潮間帶的貝藻類資源。(2)保護區范圍為葉子山島及大潮高潮線以下至低潮線巖礁外的30米底床,面積約0.31平方公里。
(二)二級保護區,該海域設置黃色浮球(燈)標志界標。
1.中街山列島無居民島島礁資源保護區(1)保護對象為中街山列島保護區范圍內的49個無居民海島島礁資源。(2)區劃范圍為中街山列島保護區范圍內的49個無居民海島,面積為10.4平方公里。
2.西福山貝藻類資源保護區(1)保護對象為中街山列島西福山等島礁潮間帶的貝、藻類資源。(2)保護范圍為西福山大潮高潮線以下至低潮線巖礁外的30米底床,保護對象為潮間帶各種貝藻類資源,面積約1.50平方公里。
(三)開發利用區:
1.青浜島東側海域人工魚礁增殖放流區,該海域設置綠色浮球(燈)標志界標:(1)保護對象為增殖放流品種,如石斑魚、黑鯛等巖礁性生活的魚類。(2)保護范圍為中街山列島青浜島東側海域為人工魚礁建設區域,并開展人工增殖放流,面積約2.1平方公里。
2.中街山列島生態養殖區,該海域設置藍色浮球(燈)標志界標:(1)開發與保護對象為魚、蝦、貝、藻等主要養殖品種和海珍品。(2)保護范圍為黃興島、青浜島和西福山等島礁及周圍海域,面積共1.5平方公里。
3.中街山列島生態旅游風景區,該海域設置白色浮球(燈)標志界標:(1)保護與開發主題:該景區的主體是中街山列島的黃興島、青浜、廟子湖、東福山及附近海域的旅游資源。(2)保護區范圍主要包括:奇特生態海釣旅游區、極地風光旅游區,范圍為中街山列島主要有居民海島,包括黃興島、廟子湖、青浜、東福山,面積共10.86平方公里。以及休閑漁業區,主要在人工魚礁區附近海域,面積約2.1平方公里,合計面積約12.96平方公里。
第十五條保護區的具體范圍,以國家海洋管理部門批準的地理坐標的連線范圍為準。保護區范圍的調整或者改變,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四章生物(漁業)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六條保護區對主要生物資源實行分類管理:
生物資源重點保護品種:大黃魚、曼氏無針烏賊、石斑魚、厚殼貽貝、條紋隔貽貝、荔枝螺、藤壺、烏賊、章魚、海蟄、羊棲菜、鼠尾藻等。
第十七條對生物資源重點保護品種進行嚴格管理,實行準入制度和實施捕撈日志制度,逐漸實施配額捕撈等管理模式,根據需要確定捕撈規格,實施禁捕期等。
第十八條對一般保護生物資源的采捕實行準入制度和捕撈日志制度并控制捕撈總量。
第十九條保護措施
根據保護區的不同功能,實施分級管理。
(一)一級保護區的保護力度最強,該區在近3-5年內在選劃的一級保護區內實施封閉式保護,禁止除下列事項之外的一切人類開發活動,避免人為采捕活動對資源和環境造成的影響:
1.經批準的科學研究和考察活動;
2.軍事用海需要;
3.行政管理活動;
4.船舶在一級保護區海域無害通航;
5.相關職能管理部門履行執法檢查和保護區管理局許可的其他活動。
同時,開展長期的資源調查,根據調查結果確定保護與開發的力度。當一級保護區的資源量恢復到一定程度時,由保護區管理局決定該區域是否由“封閉式保護”改為“季節性保護”,實施保護與開發并舉的管理原則。
(二)二級保護區的保護與開發并重,主要是進行季節性保護,在保護對象繁殖生長季節進行保護,此后進行適度的開發。開發與保護之間的度由資源調查結果來決定。
二級保護區實行季節性有重點的保護,在確保海洋貝藻類物種、經濟魚類資源及其生態環境不遭破壞和污染的前提下,可以進行有規劃、有控制的科學研究、考察、旅游開發、漁業生產等活動。
在二級保護區的珍稀品種和貝藻類、魚類等海洋生物的繁殖期、幼苗期,禁止采捕,因科研需要經批準的采捕活動除外。
(三)開發利用區主要是以開發為主,利用保護區現有的環境條件,對旅游資源、養殖環境等進行適度開發利用。
開發利用區實行保護性開發,可進行指導性的開發活動,但不得損害貝藻類、魚類等海洋生物物種資源及其生態環境。
在開發利用區的珍稀品種和貝藻類、魚類等海洋生物的繁殖期、幼苗期,禁止采捕,因科研需要經批準的采捕活動除外。
第二十條對海洋生物資源的管理:
漁業生產除遵守漁業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漁區、禁漁期、禁捕品種等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保護區內的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規定。
(一)采捕貝藻類、魚類,嚴格執行許可發證準入采捕制度,實施捕撈日志制度,逐漸實行配額采捕等管理模式,根據需要確定捕撈規格,控制采捕標準和捕撈總量,嚴禁采捕、買賣貝藻類、魚類等幼體,并可實施禁捕期等。
(二)保護品種的繁育期、幼苗期為禁捕期:
1.大黃魚、曼氏無針烏賊:每年4—6月份;
2.石斑魚:每年6—9月份;
3.章魚:每年3—6月份;
4.后殼貽貝、條紋隔貽貝等貝殼類:每年11月份至翌年4月份;
5.荔枝螺:每年5—8月份;
6.鱗笠藤壺:每年5—10月份;
7.羊棲菜、鼠尾藻等藻類植物:每年9月至翌年2月份。
(三)潛捕作業實行每年11月15日至翌年4月15日禁漁期。
(四)全年禁止在保護區內進行燈圍、衍桿拖蝦、拖網等漁業生產。
(五)對保護區內傳統的漲網、流網作業應嚴格控制,并逐年淘汰。
(六)禁止炸魚、毒魚、電魚、藥捕作業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七)在保護區進行海釣的人員和海釣漁船除遵守本實施細則外,還必須依照市《大眾海釣管理規范》地方標準進行海釣。
第二十一條實行資源的動態管理,建立保護區科研機構,對海洋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進行監測、監視,并根據資源監測情況,確定年漁撈配額、捕撈總量、捕撈努力量等,為合理利用漁業資源提供科學依據。
第二十二條鼓勵在保護區內科學建設人工魚礁,實施增殖放流,促進資源的恢復和生態環境的改善。
第二十三條保護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正確引導進行產業結構調整,鼓勵漁民轉產轉業,積極發展生態養殖、生態旅游、游釣漁業等。
第二十四條在保護區內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船舶,不得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等規定,禁止排放油類、油類混合物、污水、廢棄物和其他有害、有毒物質及氣體。
第二十五條因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進入保護區的,應當遵守保護區的各項規定。險情消失后必須立即退出保護區。
第二十六條保護區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應制定海島綠化規劃,綠化島嶼,保護植被。
第二十七條禁止在保護區內擅自砍伐林木、燒荒、在野外燃燒廢棄物、挖沙等破壞陸域和海域生態環境的行為,并嚴格控制采石行為。
第五章建設、旅游、科研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保護區管理局按照省海洋局批準的保護區總體規劃組織實施保護、管理和建設工作。
第二十九條保護區內進行開發建設的,必須符合保護區總體規劃,并征求相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意見。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并符合《無居民島功能定位》、《海洋功能區劃》,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規定,按程序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在保護區內進行的各種開發建設項目,必須編制符合保護區總體規劃的區域詳細規劃,報相關職能部門論證、審核、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做到有序開發。
第三十一條在保護區內使用海域,應事先報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嚴格執行海域使用及海洋環境評估制度。
第三十二條禁止在保護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損害景觀等設施;保護區內各項活動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三條在二、三級保護區內組織旅游活動的,必須按批準的方案進行,并加強管理,防止污染與破壞貝藻類、魚類等物種資源及其生態環境。
第三十四條進入保護區內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以及考察活動的,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理局提交書面申請,并經當地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書面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預定活動的時間、內容、規模、人數、范圍及使用的相關設備等;
(三)計劃捕撈(捉)動植物或者采集動植物標本的名稱、數量。
經批準同意的,在指定的地點進行活動,其活動成果(包括照片、錄像、資料、論文、圖表等)的副本送交保護區管理辦公室存檔。
進入保護區涉及捕撈(捉)動植物或者采集動植物標本的,經當地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發給相應的捕撈(捉)或者采集證件;
不同意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保護區管理局認為申請者開展的科研活動對資源保護有價值的,可以與申請者簽訂相關協議,約定科研成果的歸屬及使用等事項。
第六章獎勵及處罰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成績之一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對管理和建設保護區有突出貢獻的;
(二)與破壞保護區的違法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三)為保護區進行科學研究并取得重大成果的;
(四)其他對保護區保護工作有顯著成績或重大貢獻的。
第三十七條擅自移動或破壞保護區界碑、標志物,未經批準擅自在保護區內進行考察、科研等活動違反海域使用管理規定的,根據《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有關條款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海洋與漁業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對違法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經批準在保護區內進行石流網、漲網捕撈作業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
(二)未經批準在保護區內從事采挖活動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采挖活動,沒收漁獲物和漁具,并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超過批準配額進行捕撈和采挖的單位和個人,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保護區違反禁捕期、禁捕品種、禁捕規格采挖、捕撈的單位和個人,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保護區內炸魚、毒魚、電魚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實驗區內建設的項目設施,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由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在保護區內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保護區管理局移交有關職能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對依照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拒絕、妨礙保護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保護區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管理辦法由中街山列島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