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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國有資產監管,規范區屬國有企業用工,提高企業經營效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區國有企業收入分配管理暫行辦法》及區政府會議紀要精神,按照“定額管理、總量控制、調整結構、提高素質”的原則,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區屬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企業用工實行定額管理。原則上參照企業2008年6月底在冊職工人數,依據企業用工實際需要確定用工定額基數;新辦企業以經批準的組建方案核定的職工人數為用工定額基數。企業因接收退伍軍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員而增人的,若企業用工定額已滿,另行增加用工定額基數。
企業用工定額實行分類管理,分為“合同用工和臨時聘用人員”二類,企業根據用工實際情況提出申報,由區財政局(國資辦)、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審定。
第四條企業新增用工實行審批制度,具體審批權限為:
定額內增人。合同用工由區財政局(國資辦)、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審批;臨時聘用人員由企業自行管理,不再實行審批。
定額外增人。合同用工由區財政局(國資辦)、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臨時聘用人員由區財政局(國資辦)、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審批。
第五條企業新增用工管理程序
(一)申報計劃。若企業因工作需要確需增人的,應于每年12月底前擬訂新增用工計劃,上報區財政局(國資辦)和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二)下達指標。根據企業上報的用工計劃,按照審批權限經批準后,由區財政局(國資辦)和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聯合下達企業新增用工指標。
(三)組織招聘。企業應在批準的新增用工指標內招聘人員,招聘原則上通過人才市場采取公開競爭的辦法,對于專業對口或急缺的人員,亦可雙向選擇產生。對臨時聘用人員,企業可自行組織招聘。
第六條企業新增用工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較好,能積極擁護和認真貫徹黨和國家各項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與擬任崗位相適應的學歷、專業知識和實際技能。
(三)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在40周歲以下。對于企業確需的有專業特長、具有較強工作能力的人員以及臨時聘用人員,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四)鼓勵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籍人員。
第七條企業職工原則上不得外借,因工作需要確需外借的,須報區財政局(國資辦)、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批準,如發現企業擅自外借職工,予以核減企業用工定額基數。
第八條企業原則上不得聘用退休人員,因工作確需聘用具有一定特長的退休人員,須報區財政局(國資辦)、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批準,列入臨時聘用人員管理。對本辦法前企業已聘用的退休人員,各企業應依法做好工作予以解聘。
第九條企業用工實行備案管理。各企業對職工實行實名登記管理,及時將人員聘解情況向區財政局(國資辦)、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報告。每年底將用工名冊及變動情況報區財政局(國資辦)、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十條企業用工實行裁員機制。若有企業轉產、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等裁員情形的,企業應啟動用工裁員機制,及時穩妥做好裁員工作。裁員計劃的確定采取二種方式:
(一)企業擬訂裁員方案,報區財政局(國資辦)、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備案。
(二)區財政局(國資辦)、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直接下達裁員計劃。
第十一條企業聘解職工應實行集體決策,嚴禁暗箱操作。
第十二條企業用工人數與企業收入分配實行掛鉤。區財政局(國資辦)、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或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核定的企業用工人數,合理確定企業工資總額,其中臨時聘用人員工資額度實行單列管理。定額內人數減少的,經營類企業工資額度不作調整,管理類企業按實調整工資額度。對企業超定額用工的,區財政局(國資辦)、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或企業主管部門不予核定工資額度。
第十三條企業要建立用工考核機制。各企業內部應制訂完善用工管理的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職工的考核工作,加強對職工隊伍的管理。企業與職工續簽、變更、解除、終止合同,或發生勞動爭議,按照勞動保障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同時,企業職工要認真履行合同義務,服從企業管理。
第十四條企業要嚴格控制用工數量,不得超定額聘用職工。區財政局(國資辦)、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區監察局等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用工管理工作的監督,不定期對企業用工情況實行專項檢查。對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將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區財政局(國資辦)、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