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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理,規范便民服務街占道經營行為,維護公共秩序,美化市容市貌,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對便民服務街占道經營實施監管的有關單位和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城管辦)負責牽頭對城區便民服務街經營性占道進行總體規劃、管理,負責審批和核發《占道經營許可證》。
(二)區城管執法分局負責對便民服務街的違章占道經營等行為進行制止并依法進行處理。
(三)區工商局負責對合法的便民服務街占道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并依法對其經營行為進行監管。
(四)區環保局、區衛生局、市環衛處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便民服務街占道經營的管理工作。
(五)各街道辦事處是便民服務街的管理責任主體,負責按規劃對便民服務街占道經營具體攤點范圍進行劃定,對占道經營環境衛生和經營秩序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城區便民服務街只允許在以下街道設置:中城街道辦事處轄區的文華巷、成衣街,西城街道辦事處轄區的內小北街、小康巷,北城街道辦事處轄區的辦事處轄區的文明街、街道辦事處轄區的街口,新建街道辦事處轄區的街道辦事處轄區的道辦事處轄區。
第四條便民服務街的占道經營項目僅限于牛奶制品、小食品、煙柜、報刊亭及進行擦鞋、補鞋、修配作業,其它項目一律不得在便民服務街占道經營。
第五條凡在城區便民服務街占道經營的,必須先辦理《占道經營許可證》,區城管辦在審批后應及時抄送區城管執法分局備案。
審批程序為:個人申請→轄區街道辦事處審核→區城管辦審批。
經審批同意辦理《占道經營許可證》的,應按規定繳納占道經營相關費用。
區城管辦在審批、辦理《占道經營許可證》時,應根據便民服務街規劃實際,科學控制占道攤點數量。
第六條便民服務街占道經營對象為具有常住戶口或在城區居住兩年以上(以居住證或暫住證為準)的下崗失業人員、失地農民或零就業家庭、殘疾人家庭、城鎮特困家庭中有能力從事再就業的人員。
第七條便民服務街經營性占道的面積一般為1—3平方米,審批經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八條奶制品、小食品占道經營時間為16:00至次日8:00;擦鞋、補鞋和修配作業等占道經營時間為8:00至20:00。
第九條取得《占道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按照核定的經營時間、地點、范圍、面積、有效期限等亮證經營,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條凡獲準占道的經營者,必須合法文明經營。在經營活動時間內必須保持場地整潔,經營用品必須規范擺放,整齊有序,不得亂丟亂扔廢棄物,經營結束后必須將場地打掃干凈,垃圾實行袋裝后投放到指定地點,做到人走場地清。
第十一條占道經營業主,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辦齊相關證照后依法經營,服從轄區街道辦事處和城管執法部門的管理、監督,自覺糾正違章行為。
因特殊情況,需暫時停止占道經營的,城管執法部門或轄區街道辦事處應提前告知經營者,經營業主必須無條件服從,無條件停止經營。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占道經營許可證》。
(一)不按核定地點(標線)經營的;
(二)占道面積超過核定面積的;
(三)擅自改變經營項目,致使經營項目不符合便民服務街占道經營范圍的;
(四)不按規定時間經營的;
(五)經營中存在污染環境、影響群眾生活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十三條本暫行辦法由區城管辦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