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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和全會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維護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合法財產權為出發點,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主線,圍繞農村改革與發展的基本要求,解放思想、開拓創新,積極探索農村建設房屋登記發證工作,確保新農村建設規劃區內農民新建房頒證全覆蓋,進一步建立農村房屋轉讓、抵押等新農村房屋產權處置機制,盤活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存量資產,促進全縣農村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登記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開展新農村規劃區內房屋權屬登記,登記后的農村房屋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二)統一受理原則。由所在鄉鎮統一受理新農村規劃區內房屋所有權主體(自然人或法人)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書面申請。
(三)統一審查原則。由縣房產局統一對鄉鎮分批上報的新農村規劃區內房屋權屬和面積進行調查、核實和登記發證。
三、登記范圍
全縣新農村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取得合法土地使用證明,經規劃批準建設的房屋,可以申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產權證》。
《房屋產權證》是權利人依法享有新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憑證辦理房屋轉移、繼承、分割、抵押和征遷安置、補償手續等。
四、登記發證程序
(一)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
新農村規劃區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由縣國土局會同各鄉鎮政府辦理。建設用地權利人(自然人或法人)向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登記申請書,并提交《土地登記辦法》規定的申請材料,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受理并進行認真初審,鄉鎮政府簽署意見,縣國土局統一審核并報縣政府審批后,發放土地權利證書或出具土地使用登記預審證明。
(二)申請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新農村規劃區內進行房屋建設,由農村居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向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書,并提交《城鄉規劃法》規定的申請材料。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受理并進行認真初審后,報鄉鎮政府審查批準,頒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報縣建設局備案。房屋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按程序報縣建設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三)申請房屋產權登記
申請辦理新農村規劃區內房屋權屬登記的,由所在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統一受理。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如實填寫縣房產局統一制定的格式申請書;
2、權利人身份證明(含單位法人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土地權利證書或土地使用登記預審證明;
4、建設規劃許可證;
5、房屋墻界證明;
6、房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或房屋安全檢驗證明、房屋質量質檢報告);
7、房屋面積測繪報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圖(由取得相應測繪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出具)。
(四)受理
凡在新農村建設規劃區內建房且提供材料符合要求的,縣房產局應予受理并登記造冊。申請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
(五)審核
1、初審
由縣房產局設立的新農村房屋登記受理部門對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呈報的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是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個人身份證明的合法性,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來源及建房手續合法性,房屋建筑年代、層次、結構、面積、界址正確性,并簽署初審意見。符合有關規定的提交房屋登記具體業務操作部門復審。
2、復核
房屋登記具體業務操作部門對初審結果進行審查,并簽署審核意見。符合有關規定的,開始登記內業操作,整理登記卷宗,報送縣房產局。
3、公告
縣房產局對所報送卷宗主要內容根據《房屋登記辦法》之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日。
(六)登記和頒發《房屋產權證》
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縣房產局依法予以登記,按規定記載于房屋登記簿,頒發《房屋產權證》,并在其《房屋產權證》及《房屋登記簿》上土地權屬性質中注明“集體土地”。
申請人或鄉鎮政府統一到縣房產局領取《房屋產權證》。
五、職責分工
(一)縣房產局負責新農村房屋登記發證工作,制定《縣新農村房屋登記發證業務細則》及相關制度、業務規范。
(二)縣國土局負責新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工作、鄉鎮土地調整計劃的報批和落實、土地利用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定新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相關業務細則和制度規范、協調處理新農村房屋登記過程中涉及到土地方面的問題。
(三)縣建設局負責新農村房屋建設規劃許可審批的指導和監督檢查、鄉村建設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配合鄉鎮政府查處違法建設行為,負責制定新農村房屋建設規劃許可審批相關業務細則和指導意見,協調處理新農村房屋登記過程中涉及到規劃建設方面的問題。
(四)鄉鎮政府要為新農村建設房屋登記發證工作創造良好條件,做好新農村建設中村組土地調整工作,配合縣直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積極做好宣傳發動、組織權利人申請登記、提供有關資料、指界簽章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