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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氣象信息和傳播管理,規范氣象信息和傳播行為,避免無序和傳播氣象信息給社會經濟建設造成不良影響,科學利用氣象信息,有效防御氣象災害,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省氣象管理辦法》及有關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信息的制作、、傳播及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氣象信息”,是指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候預測、天氣氣候專報等氣象預報信息,天氣實況和氣象災害鑒定信息,天氣氣候評述、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等氣象分析評價信息,以及農業氣象預報、環境氣象預報、火險氣象等級預報等專業氣象預報信息。
本辦法所稱“災害性天氣警報”,是指臺風、暴雨(雪)、雷暴、大風、冰雹、龍卷、寒潮、高(低)溫、高火險氣象等級等對本地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有一定影響的惡劣天氣的預報預警信息。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是指氣象信息制作單位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播發氣象信息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傳播”,是指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互聯網等新聞、信息媒體單位和其他單位利用各種方式向公眾或其用戶播送、傳遞氣象信息的行為。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氣象信息尤其是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與傳播系統的建設,保障氣象信息及時、準確地與傳播,使之在防災減災中發揮重要作用。
第六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信息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各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新聞宣傳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做好氣象信息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實行統一制度。
第八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負責按預報責任區向社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或者訂正。
前款規定以外的氣象信息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根據業務規定在適當范圍內。
第九條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以外的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研究制作的有關氣象信息,可以在專業會議上交流或學術刊物上發表,但不得向社會公開。
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制作、虛假的、篡改的氣象信息。
第十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指定的氣象新聞發言人,負責接受新聞媒體就氣象信息進行采訪,其他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專業氣象預報等氣象信息。
第十一條氣象信息的傳播實行指定傳播和傳播核準登記制度。
第十二條各類新聞、信息媒體和其他單位向社會公開傳播氣象信息,必須使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并標明氣象臺站名稱和時間。
第十三條市、縣(市)各主要新聞媒體,應當安排專門時間或者版面,播發或者刊登公眾氣象預報或者災害性天氣警報。媒體調整播發時間或者刊登版面,應當事先征得有關氣象臺站的同意。氣象臺站要求播發的對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補充、訂正的公眾氣象預報,媒體應當及時增播或者插播。
前款規定的媒體向社會傳播除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以外的氣象信息,按第十五條執行。
第十四條其他媒體和單位向社會傳播氣象信息,必須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對其傳播內容、傳播方式、傳播范圍、傳播時間及次數等進行核準登記,方可按規定實施傳播。
第十五條各類新聞、信息媒體或其他單位需要開展傳播氣象信息業務,必須事先與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并將此協議提交氣象主管機構核準。
媒體或其他單位通過傳播氣象信息獲得的收益,應當按協議約定,提取一部分用于支持氣象事業的發展。
第十六條氣象臺站制作的氣象信息屬于氣象科技成果,各類媒體或其他單位不得相互轉播、轉載。
第十七條新聞媒體報道本地天氣氣候預報、天氣實況、天氣評述等新聞,必須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新聞發言人進行采訪,并由新聞發言人對新聞稿進行審核后方可發稿。
報道本地氣象災害新聞,必須使用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技術人員現場勘察,或結合天氣形勢和氣象探測資料進行論證后得出的結論,不得由非專業人員隨意定性并據此進行報道。
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允許,不得報道專供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用于內部決策參考的氣象信息。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向社會公開氣象信息的;
(二)制作、虛假的、篡改的氣象信息的;
(三)新聞、信息媒體或其他單位傳播氣象信息,未使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
(四)媒體或其他單位之間相互轉播、轉載氣象信息的。
第十九條市、縣(市)各主要新聞媒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拒絕、拖延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播發的(含插播、增播),由有關部門追究責任人員的責任,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追究責任人員的責任,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或延誤災害性天氣警報時間的;
(二)擅自跨責任區或擅自以個人名義向公眾氣象信息的。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15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