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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金融服務網”(以下簡稱“金融服務網”)運行管理,切實把金融服務網建設成為銀企有效對接平臺,有效地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更好地促進中小企業的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服務網是指主要為用戶提供中小企業金融服務信息和實現網上銀企融資對接服務的基于互聯網的非經營性網絡平臺。
第三條金融服務網的域名已在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注冊登記,“金融服務網”是金融服務網唯一合法的域名。
第四條金融服務網主辦單位及其他用戶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并按照本辦法規定信息和進行相關融資業務操作,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不得泄露國家和企業用戶秘密;不得散布謠言;不得散布淫穢、色情、恐怖、侮辱或誹謗他人等信息。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金融服務網由市政府金融辦和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市人民銀行)主辦,市銀監分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等相關部門協辦,銀行、農村(科技)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小貸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企業為金融服務網的主要用戶。
第六條市政府金融辦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相關部門、金融機構落實市政府關于金融服務網工作的有關要求;
(二)負責審核小貸公司和擔保機構的準入資格,并相關信息;
(三)負責市政府有關促進地方經濟金融發展的政策信息;
(四)會同市人民銀行監督、考核金融服務網運行管理工作;
(五)協調解決金融服務網運行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七條市人民銀行主要職責是:
(一)在金融服務網上國家貨幣信貸政策信息,宣傳普及金融知識;
(二)負責制定金融服務網的總體規劃、工作計劃和相關制度;
(三)負責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會員的準入資格;
(四)負責金融服務網各使用部門工作人員的操作培訓;
(五)負責金融服務網的日常運行維護,并提供技術支持,保障銀行、小貸公司和企業網上融資對接工作的正常流轉;
(六)負責金融服務網的信息安全與應急保障,協助各部門調整和更新欄目信息,確保信息的安全暢通;
(七)負責定期對金融服務網運行及銀企對接情況進行考核通報。
第八條市銀監分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金融監管等有關政策信息;
(二)監督、受理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投訴舉報,規范中小企業融資服務行為。
第九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委主要職責是:
(一)在金融服務網上行業相關政策;
(二)負責組織中小企業用戶網上注冊和管理。
第十條銀行、小貸公司和擔保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在金融服務網上融資產品和業務流程;
(二)在金融服務網上受理企業融資、擔保等業務申請;
(三)在金融服務網上解答企業融資咨詢,并提供相應融資服務。
第三章信息
第十一條各縣區、市各部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金融服務網作為對外中小企業融資信息和政策的主要渠道,通過電視、網絡、公開發行的報刊及雜志等其他方式的中小企業融資信息,應在金融服務網上同時。
第十二條各縣區、市各部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全面、及時、準確中小企業融資信息和政策,原則上應在信息產生當日,最遲不超過3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各縣區、市各部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信息,并按照“誰制作、誰審核、誰、誰負責”的原則,對所的信息合法性、準確性、可公開性負責。
第十四條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與事實不符或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信息,經市金融辦、市人民銀行、市銀監分局和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等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后,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刪除,并清除負面影響。
第四章登陸和使用
第一節銀行的登陸和使用
第十五條各銀行應指定中小企業信貸業務人員負責信息以及對企業貸款申請信息的網上受理工作,并報市人民銀行備案,備案后用戶名和登陸口令由市人民銀行統一分配。
第十六條各銀行在經營許可范圍內新開發的金融產品信息,應在3個工作日內上網。
第十七條各銀行在推動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方面的成功案例和經驗應及時上網交流。
第十八條各銀行在收到企業網上融資需求的信息后,應及時審核企業提交的融資申請,根據本機構貸款條件,應在5個工作日內在網上做出“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的明確意見。對于“同意受理”的,應填寫進一步的要求,約定貸前調查時間;“不同意受理”的,應向企業說明原因。
第十九條各銀行對企業提交的信息應予以保密,不得向外擴散。
第二十條小貸公司的登陸和使用參照銀行用戶登陸及使用規定。
第二節企業的登陸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各中小企業可自主在金融服務網上提出注冊申請,成為金融服務網注冊會員。
第二十二條各中小企業應成為金融服務網注冊會員后方可以使用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各項功能。
第二十三條各中小企業通過金融服務網提出融資申請時,應同意受理銀行依法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查詢本企業工商注冊、納稅、房屋、土地、征信、環保、用電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各中小企業在登陸金融服務網時使用的主要功能為:查詢政策信息和金融產品、宣傳自身項目和產品信息、向銀行提出融資需求。
第二十五條各中小企業注冊會員、查詢信息以及提交融資需求不需要承擔任何費用。
第二十六條各中小企業應自覺填寫和真實信息,不得虛假融資需求或通過不實信息騙取銀行貸款。
第二十七條各中小企業應加強保密意識,用戶名和密碼應有專人管理。密碼應定期進行更新,人員變動時密碼應即時更新。
第三節擔保機構的登陸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各擔保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信息,以及對企業提出服務申請信息的網上受理工作,并報市人民銀行備案,備案后用戶名和登陸口令由市人民銀行統一分配。
第二十九條各擔保機構的服務事項(如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收費標準、申報資料要件等)有變更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上網更新。
第三十條各擔保機構在推動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方面的成功案例和經驗要及時在網上交流。
第三十一條各擔保機構在收到企業網上申請信息后,登陸金融服務網審核申請資料,應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的明確意見。對于“同意受理”的,應填寫進一步的要求,約定現場勘查時間;“不同意受理”的,應向企業說明原因。
第三十二條各擔保機構對企業提交的信息應予以保密,不得向外部擴散。
第五章安全和保密
第三十三條各單位要依據公安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建立健全網絡信息安全保護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保護措施。
第三十四條各單位在金融服務網信息內容應符合國家及本地區有關保密制度規定。
第三十五條各單位應當依據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國家信息產業部《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加強網上互動內容的監管,確保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條各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權限登錄金融服務網信息管理系統,未經允許不得對數據庫、應用程序、金融服務網功能和相應數據進行修改、刪除或增加操作。
第三十七條為確保金融服務網后臺管理系統的安全,金融服務網信息更新工作不允許在網吧等公共場所進行。
第三十八條金融服務網應當維護用戶的隱私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金融服務網的系統管理人員不得對外透露任何單位和個人資料。
第三十九條金融服務網超級管理員有權刪除網上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信息,并在刪除前保存有關記錄,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金融服務網在建設中應當加強安全技術和手段的應用,加強對金融服務網系統安全的實時監控。金融服務網內容應定期備份,由專人負責設備及相關信息的安全檢查和維護管理工作。
第六章考核和獎懲
第四十一條市人民銀行按月通報銀行業金融機構網上辦理融資申請情況,會同市金融辦按季考核通報金融服務網運行情況;確保金融服務網安全高效運行。
第四十二條市政府金融辦按季組織開展對小貸公司和擔保機構使用金融服務網情況的監督、檢查,通報小貸公司和擔保機構業務辦理情況。
第四十三條市政府金融辦會同市人民銀行每年組織開展金融服務網相關參與單位考核評價。考核評價采取組織檢查、滿意度調查等方式進行,對企業普遍反映不良者予以通報批評,對金融服務網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四十四條有以下情況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單位領導和當事人責任:
(一)未按規定及時更新責任欄目的信息或欄目信息質量不高、存在錯誤的;
(二)銀行、小貸公司和擔保機構不按規定時間受理企業融資及擔保申請,經過督辦仍未辦理的;
(三)未履行審核程序擅自在金融服務網信息的;
(四)違反安全保密管理規定,出現上網信息泄密的。
第四十五條金融服務網工作納入市金融工作綜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