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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快市區住房解困步伐,改善市民居住條件,增強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政策的透明度,促進市區房地產市場發展,根據發[)54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補貼形式,由實物補貼改為貨幣補貼,由“暗補”變為“明補”。
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對象為,市區(不含城區鄉鎮)原非農業戶口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840元,且無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積低于9m2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補貼對象經調查登記、社會公示和核實認定后,由市房產管理局發給《市市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認定證》。
對持有《市市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認定證》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另定。
第四條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面積標準每戶按建筑面積75平方米執行。年度市區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金額為每平方米200元,以后由市房產管理局逐年測算報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五條根據已確定的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解困任務,從年至年分年度下達經濟適用住房補貼計劃。補貼計劃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市房產管理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定。
第六條由市政府籌集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專項資金,在市房產管理局設立“政府城市住房解困基金”專戶。根據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年度計劃和測算公布的補貼標準,按照所需補貼資金總額的56%和44%的比例分別從土地出讓金和規劃部門代征代收的相關規費中將資金劃入“政府城市住房解困基金”專戶,專項用于補貼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戶。根據省政府辦公廳[]140號文件關于“恢復征收的經濟適用住房營業稅應主要用于幫助中低收入家庭解決住房困難”的規定,每年按上年實際發放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戶數參照市區3級地段商品住宅平均價計算征收的營業稅,由市財政局按70%的比例劃入“政府城市住房解困基金”專戶,專項用于解決持證戶購房補貼和暫無能力購房而租住私房家庭的租金補貝占。
“政府城市住房解困基金”管理使用情況,由市審計局每年進行一次專項審計。
第七條持有《市市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認定證》的家庭,可以在市區3級以外地段(含3級地段,不含市開發區、都新區、城區南洋經濟開發區)自行選購新建商品住宅,也可以在市區范圍內選購“二手房”。
購房家庭辦理購房手續后,應持有關材料向市房產管理局申請領取補貼,由市房產管理局審核后發放。
持有《市市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認定證》的城市拆遷安置戶優先補貼。
第八條對違反規定申領、審批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紀檢、監察等部門舉報。一經查實,除追回補貼款外,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直接責任人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市市區安居工程住房出售暫行辦法》(政辦發[]150號)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