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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市新建住宅項目配電設施(以下簡稱配電設施)建設與維護活動,確保電網的安全可靠運行和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含縣、市、區)城區范圍內新建住宅項目的配電設施建設與維護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項目,為市(含縣、市、區)城區內住宅類項目,包括商品住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項目內公共設施用房和經營性用房。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配電設施是指從上級公共電源網接入點至居民“一戶一表”電表和公共設施用房、經營性用房、辦公用房配電間低壓屏的所有電力設施。
不含臨時施工電源工程。
第五條 住建、規劃等部門負責住宅項目配電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中的監督、指導工作;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住宅配電設施的社會平均建設成本的核算和社會,并根據成本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第六條 配電設施的建設標準應當符合《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國家電網公司業擴供電方案編制導則》、《省城市中低壓配電網建設改造技術導則》等規定。
第七條 供電企業應根據住宅項目的用電容量、用電性質、用電時間以及用電負荷的重要程度,確定供電方式、電能計量方式、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的相關技術要求。根據用電負荷的重要程度,提出保安電源、自備應急電源、非電性質的應急措施的配置要求。
第八條 建設單位憑規劃局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建設規劃設計方案批復》、住建部門核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向供電企業辦理用電手續。
第九條 供電企業受理后,根據建設單位統一規劃,負責組織工程的設計、建設,在建設單位提出正式用電申請三個月內完成配電設施的建設,并達到入住條件。
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協調配合配電設施的施工,并負責先期完成承擔的相關電纜溝、配電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
第十條 配電設施完成后,開發建設單位和供電企業依法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建部門不得予以備案,應當責令配電設施建設單位限期整改,直至驗收合格。
第十一條 配電設施驗收合格后,公用部分(居民及商業計量裝置以前電力設施)由供電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專用部分(電梯、井房、社區服務、社區路燈和樓梯照明等專用變壓器及以后電力設施)資產歸住宅小區業主,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供電企業應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
100千瓦以上的公共設施用房、經營性用房、辦公用房的配電設施以公用環網柜、分接箱出線點為維護分界點。
第十二條 供電企業對住宅小區用戶實施一戶一表管理,并提供24小時電力故障報修服務。
供電企業對住宅配電設施進行維修、養護、更新時,業主及物業企業應當給予配合。
第十三條 配電設施工程款由供電企業負責收取,集中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配電設施工程款使用范圍包括供配電設施的工程設計、物資材料、工程施工、線路鋪設及安裝調試、后期維修、更新、改造、搶修、服務等。
第十五條 住宅項目繳納的配電設施工程款應計入建設工程造價,建設單位不得在房價外加收與供電相關的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發展改革、住建、規劃、審計等部門對供電企業依法監督與管理,對違反工程規劃、建設、價格管理等有關規定的,要依法予以查處。
發展改革、住建、規劃、供電等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