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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適用范圍;政府采購;遵循原則;政府采購的主管部門;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管理原則;采購資金結算;投訴處理或者處罰進行講述。其中包括:加強廉政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政府采購;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益及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采購預算;采購方式;具體采購方式由市政府采購辦公室根據情況而定;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向市政府采購辦公室申請取得政府采購業務資格;按“先存后用,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結余退返”的原則進行管理;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以及社會的監督;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等,具體材料詳見:
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廉政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的《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市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采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
本款所稱的預算管理包括全額預算管理和差額預算管理;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采購單位以購買、租賃、委托和雇用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益及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五條市政府財政部門是本縣政府采購的主管部門,下設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本縣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㈠執行上級政府采購政策,制定本級政府采購政策和規章制度;
㈡管理和監督政府采購活動;
㈢擬定本級政府采購目錄和公開招標采購范圍的限額標準;
㈣參與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
㈤收集、統計和政府采購信息,建立政府采購信息系統;
㈥組織政府采購人員培訓;
㈦審批進入本級政府采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
㈧審批社會中介機構取得本級政府采購業務的資格;
㈨受理政府采購投訴事項;
㈩實施政府采購資金管理;
㈩㈠辦理財政部門交辦的其它政府采購事務。
第六條財政部門負責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報經市政府同意后,由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政府采購資金,由財政部門實行專戶管理根據生效的政府采購合同的約定,直接撥付給供應商。
各采購單位年初向財政部門申報政府采購計劃,凡年初未納入政府采購預算,中途確需采購的,必須向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并報市政府批準后方可采購。
第七條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具體采購方式由市政府采購辦公室根據情況而定。
第八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通過市政府采購辦公室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招標公告。
第九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十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
第十一條開標應當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序,由招標人以公開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第十三條協議采購供應商由市政府采購辦公室按招標投標管理程序確定。
第十四條具備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向市政府采購辦公室申請取得政府采購業務資格。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資金由市財政國庫收付中心實行專戶管理。屬財政預算安排或屬預算外配套的采購資金,分別由財政部門或預算外資金管理部門根據政府采購計劃將資金劃轉政府采購資金專戶,并按“先存后用,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結余退返”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采購單位采購資金無來源或者有資金來源而未到達專戶的,不得進行政府采購活動。
第十七條納入專戶管理的政府采購資金結余,屬于預算內安排的,由市財政統一調劑使用;屬于預算外的,由市財務集中核算中心在采購項目完成后即返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政府采購資金結算,市國庫集中收付中心憑市政府采購辦公室出具的政府采購資金結算通知書與供應商直接結算。
第十九條市政府采購辦公室必要時,可委托具備資格的采購機關或社會中介機構承辦下列政府采購事務;
㈠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
㈡實施由財政撥款的大中型政府采購項目。
第二十條凡屬納入協議采購目錄的,采購單位憑市政府采購辦公室出具的“政府采購計劃函”到定點供應商處進行采購。
第二十一條市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對政府采購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㈠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㈡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
㈢政府采購的采購標準、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㈣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
㈤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應當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以及社會的監督。新晨
第二十三條政府采購單位、社會中介機構、供應商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出現的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及本辦法規定的,采購無效,由市政府采購辦公室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行政責任;給政府采購單位、供應商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市政府采購辦公室作出的投訴處理或者處罰,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如因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危險需緊急采購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各鎮政府采購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