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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和規(guī)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fā)〔〕1號)、財政部、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制發(fā)的《關于切實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加快預算執(zhí)行進度的通知》(財綜〔〕41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融資建設及資金償還實施方案的通知》(政辦〔〕178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專項資金是指專門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棚戶區(qū)改造等納入市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的項目資金。
第三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專項資金的歸集和使用遵循統籌安排、規(guī)范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控制風險的原則。
第四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專項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中央及省級財政安排的用于建設或者籌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補助資金;
(二)市級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
(四)納入財政管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租金收入和出售收入;
(五)其他市級財政性資金等。
第五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專項資金的歸集:
(一)中央及省級財政安排的用于建設或者籌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劃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專項資金專戶。
(二)市級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及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由市財政局審查核定后劃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專項資金專戶。
(三)納入財政管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租金收入和出售收入由市財政局核定后,劃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專項資金專戶。
(四)其他市級財政性資金由市財政局根據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銀行貸款實際還款情況,編制年度預算,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劃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專項資金專戶,以確保銀行貸款本息按期償還。
第六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專項資金按照項目安排支出,根據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分別采取直接投資、償還債務等方式使用。
(一)直接投資是按照資金來源性質和政策規(guī)定,作為市級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的資金投入。
(二)償還債務是指安排用于償還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政府債務支出。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自身現金流可實現平衡的由項目產生的收入對應還款;無法自身平衡的依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償還債務計劃,統籌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專項資金償還。
第七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jiān)督:
(一)市財政局在國家金庫市中心支庫設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專項資金專戶,并負責監(jiān)督管理。
(二)市財政局負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專項資金收支預算的編制,經批準后執(zhí)行。
(三)市財政局會同市發(fā)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根據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進度要求,按照統籌安排、綜合平衡的要求,編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專項資金年度支出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資平臺負責落實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的融資計劃編制和融資工作。充分發(fā)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保障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資金需求的平衡。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資平臺要切實履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職責,嚴格執(zhí)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專項資金核算管理和制度建設,強化內部監(jiān)督。
(六)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專項資金監(jiān)督檢查制度。市財政、審計、監(jiān)察部門依法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審計,并對發(fā)現的違規(guī)行為和問題依法處理和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