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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大型專業特色市場培育期為5年:從市場建成、投資業主領取營業執照并具備對外營業資質之日起計算。
第二條 市場建成后,由縣行政服務中心牽頭組織成立市場服務中心,工商、稅務、公安、銀行、保險等部門進駐中心,實行“一門式”服務,嚴禁多頭收費。相關執法部門如需進場履行執法檢查職能,必須通過市場服務中心統一協調安排。市場主辦者要牽頭組建市場管理機構,制定各項管理制度,理順各方面關系,強化日常管理,促進市場順利營運。
第三條 培育期內,凡進入市場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戶),在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稅務登記、企業代碼證書等各項進場證照手續過程中,除國家核定的工本費外,免繳其他所有費用。如相關進場核準手續需要一定辦理期限的,可采取“告知承諾制”的辦法進行處理。
第四條 對進入市場的經營戶,培育期前三年免征再就業基金、房產交易費、工商行政管理費、相關證照的年檢費、治安聯防費、暫住人口費和特殊行業管理費等費用,后兩年上述基金、費用按低限減免50%后收取。各類中介機構的收費按縣政府明確的“新發展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相關收費暫行標準”執行。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根據“優惠扶持”和“能減則減,能免則免”的原則,按最低標準取費。
第五條 對進入市場的經營戶所征收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房屋租賃營業稅、房屋租賃所得稅及政府綜合基金等采取獎勵的辦法,培育期前三年獎勵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兩年獎勵地方留成的50%;購買市場商鋪的,對購買人按所繳契稅的50%予以獎勵。具體操作時,由相關部門在最短的時間內辦理獎勵手續。獎勵資金按縣鎮財政管理體制結算。
第六條 對市場內從事個體經營的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再就業人員稅收優惠,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186號和市地稅局通地稅發〔〕76號文件的規定享受限額扣減的優惠。納稅人當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文件規定的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剩余超過部分仍按照本意見第五條獎勵的辦法執行。
第七條 對市場內從業的個體工商戶不達起征點的不征稅:銷售貨物的月銷售額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不征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不征稅,餐飲服務業等營業稅征收項目月營業額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不征稅,達到起征點的且達不到建立賬簿標準的,可實行定期定額征收。
第八條 小規模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可使用普通發票,或按規定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九條 各金融機構要積極為專業市場提供信貸支持,為進場的經營戶提供必要的貸款額度,并為市場的運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收、付、結算等服務。
第十條 在市場購買店鋪的業主,需從外地遷入的,公安部門免費辦理城市入戶手續,子女入托、入學、就業等方面享受我縣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一條 縣交通部門在各大專業市場設立公交汽車候車站(點),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務。
第十二條 培育期內,市場內經批準設立的所有廣告牌及其他戶外廣告,本著“保證市容市貌、規范有序管理”的原則,由市容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免收城管、廣告費用。培育期后,場內廣告按收費標準低限的20%收取城管、廣告費用,戶外廣告按收費標準低限的50%收取城管、廣告費用。
第十三條 本意見適用范圍: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總投資1億元以上,具有產業特色和經營特色,符合項目規劃和立項所要求的發展方向、功能定位和發展目標,并經縣相關部門組織專項驗收確認、縣政府批準的市場,包括其投資主體和進場經營戶。其他具有一定規模的專業特色市場、現代物流業項目,若需參照執行本政策意見,須經縣政府常務會研究確定。
第十四條 為鼓勵市場主辦者加大力度培育市場,其用于自主經營的商鋪不得少于市場內已建成商鋪的30%(如受讓土地的協議中有專門約定的,按約定條款執行),并由市場主辦者作出書面承諾。對經營過程中自行出售應留作自主經營商鋪的、擅自改變項目規劃和立項所要求的發展方向和功能定位的、未能完成培育期發展目標的,政府將追回已獎勵(減免)的相關稅、費、基金,并按規定予以處罰。縣建設局、國土局應按市場主辦者的承諾,根據市場商鋪經營開業率,適時控制兩證(房產證、土地證)發放率,確保有場有市,市場繁榮。
第十五條 本意見由縣服務業辦公室負責解釋,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如與相關政策意見發生交叉,本著“擇優扶持”的原則,不得重復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