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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管理,增強財政支出預算的合理性、科學性和可行性,促進財政支出項目按預定目標有效實施,切實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省政府《關于建立和實施預算管理綜合績效考評機制的指導意見》和《州級部門預算管理綜合績效考評辦法》等規定,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州級預算部門(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納入州級預算編制范圍的項目支出。
第三條 本規程所指績效目標是州級預算部門(單位)的項目支出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及效果。
第四條 州財政局審核確認及批復的績效目標應用:
(一)審核確認的項目支出績效目標作為申報部門預算的前置條件以及項目支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二)批復的項目支出績效目標作為項目支出預算執行、績效評價和績效問責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管理由州財政局統一組織,州財政局、主管預算部門及項目單位分級實施。
第六條 州財政局負責統一組織、實施州級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績效目標管理工作規范,指導和監督績效目標申報工作,審核和批復績效目標等。
對于預算金額較大、專業技術性較強、社會影響面較廣的項目支出,州財政局根據需要組織包括大專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相關行業領域專家對申報的績效目標進行論證、審核,確保績效目標合理、科學。
第七條 主管預算部門作為本部門(單位)項目支出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具體實施本部門(單位)績效目標管理工作。包括填報本級及所屬單位項目支出績效目標;按規定及時報送本部門項目支出績效目標;指導、匯總、審核、批復所屬項目單位財政支出績效目標等。
第八條 項目單位具體負責本單位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申報工作。包括填制績效目標并及時報送主管部門;對主管部門退回不符合要求的績效目標進行修改并重新申報;按照批復的績效目標使用資金及開展績效自評等。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九條 績效目標申報范圍。州級部門(單位)擬列入下年度部門預算、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下同)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項目支出,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安排財政性資金的跨年度支出項目,以及財政性資金50萬元以下的重要項目支出,必須申報項目支出績效目標。
第十條績效目標申報主體。編制部門預算并申請財政項目支出的州級部門(單位)為績效目標申報主體。
第十一條 績效目標申報規范。
(一)績效目標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預期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包括產品和服務的數量目標、質量目標、時效目標、成本目標以及服務對象滿意度目標等;
2、項目支出的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3、衡量項目支出的相關產出、服務水平和結果的評價專業指標。
(二)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合法合規。績效目標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相關規定;
2、密切相關。績效目標要符合部門職能,體現本部門、本行業事業發展規劃以及項目實施內容,并與相應的財政支出范圍、方向、效果等緊密相關;
3、細化清晰。績效目標要內容明確、細化清晰。要有明確的績效總目標和階段性(年度)績效目標,階段性(當年)績效目標必須根據項目的特性和具體實施內容,分年度、分階段從數量、質量、成本和時效等方面進一步細化,形成具體可衡量的目標任務;要結合項目特點設定相關的評價專業指標,客觀反映項目績效水平和目標實現程度。
4、合理可行。績效目標要經過充分論證和相關依據進行測算,符合客觀實際,切實可行。
第十二條 績效目標審核規范。州財政局和主管預算部門嚴格財政支出績效目標審核,主要包括:
(一)財政支出是否申報績效目標(包括績效總目標和當年階段目標)。
(二)申報的財政支出績效目標是否符合本規程第十一條績效目標申報規范要求。
(三)《州級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附后)填列內容是否規范、完整。
第十三條 績效目標申報材料。
(一)報送本部門單位績效目標申報材料的正式文件。
(二)目標申報表(紙質表格一式兩份)及電子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申請的依據、可行性和必要性。
2、項目資金來源及支出明細預算情況。
3、項目具體實施內容及實施進度計劃。
4、項目資金使用預期目標及效益。
5、反映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相關績效指標(包括上年度實際水平及資金申請年度的預期水平)。
6、確保績效目標實現的資源。
7、以前年度項目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情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
8、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和州財政局審核意見。
(三)其他與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相關的資料。
第十四條 績效目標申報時間。州級預算部門(單位)擬列入下年度部門預算的項目支出,必須在上報“一上”部門預算時,按本規程的規定申報項目支出績效目標。超過規定時間不申報績效目標的,不能列入下年度部門預算。
第四章 基本流程
第十五條 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管理主要包括績效目標報送、審核、反饋及確認、批復、調整報備等工作流程。
第十六條 績效目標報送。
(一)主管預算部門每年度上報“一上”部門預算時,按照要求確定下一年度部門預算項目支出編制范圍。
(二)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按照本規程第十一條績效目標申報規范要求,申報項目支出中所有子項目的績效目標,填報目標申報表。
(三)主管部門按項目匯總本級及所屬各子項目的績效目標,填報目標申報表,并將該項目各子項目的目標申報表附后。
(四)主管部門按照本規程第十二條績效目標審核規范要求,認真審核本級及所屬單位申報的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在目標申報表“主管部門審核意見”欄中出具“績效目標符合申報要求,建議安排資金”的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
(五)主管部門將本規程第十三條規定的績效目標申報材料在每年度上報“一上”部門預算時報送州財政局。
第十七條 績效目標審核。州財政局按照本規程第十二條績效目標審核規范要求審核主管部門報送的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形成初審意見。
第十八條 績效目標反饋及確認。
(一)州財政局在每年度部門預算“一下”時,將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如下審核意見反饋給主管部門。
(二)主管部門收到州財政局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審核反饋意見后,對績效目標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支出,由預算部門修改后,于15個工作日內重新報送州財政局審核。
(三)州財政局在收到重新報送的項目支出績效目標1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反饋給主管部門。
(四)主管部門在報送“二上”部門預算時將調整后的項目支出績效目標重新報送州財政局審核確認。
第十九條 績效目標批復。
(一)州財政局在部門預算“二下”時,將審核確認的項目支出績效目標批復給主管部門。
(二)主管部門將州財政局批復的項目支出績效目標,批復給所屬項目單位。
第二十條 績效目標調整和備案。
(一)經州財政局批復績效目標后,主管部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如遇到特殊原因需修改調整原績效目標的,必須將修改調整后的績效目標報州財政局審核備案。
(二)各部門單位自行調整的未經州財政局審核備案的績效目標,不能作為項目支出預算執行以及績效評價和績效獎懲的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