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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助保金貸款業務評審委員會工作程序,明確工作職責,提高審議決策水平,更好地服務于企業融資、發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助保金貸款業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是助保金貸款業務的議事、決策機構,對助保金貸款業務具有最終決定權、解釋權。
第三條評審會通過全體委員會議履行職責。凡屬于評審會議事范圍內的事項必須提交評審會會議審議通過。
第二章職責和議事范圍
第四條評審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查助保金管理中心上報的申請貸款企業名單及相關資料。
(二)督促助保金管理中心落實評審會通過事項。
第五條審議范圍
(一)審議申請貸款企業信用等級、財務狀況、貸款用途、抵押擔保情況、發展前景及評審會認為需要申請貸款企業提交的其他資料。
(二)審定貸款額度和期限。
(三)審議貸后企業財務報告、企業經營范圍或法人變更、企業股權結構重大調整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評審會成員共7人,其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主任委員由分管財政副區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分管工業副區長擔任;其他委員5人,成員由帥鑫園區管委會主任、區財政局局長、區經信委主任、園區管委會綜合處處長、園區管委會招商處處長擔任。
第四章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評審會委員為履行職責,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助保金管理中心了解需經評審會審議的申請貸款企業情況。
(二)對提交評審會審議的事項發表意見。
(三)對評審會審議事項表決權。
(四)對經評審會審議的助保金貸款業務落實情況質詢權。
(五)對改進評審會工作建議權。
第八條評審會委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時出席評審會會議,不得缺席。
(二)秉公辦事,嚴格按照審議程序進行審議,以簽字同意或者不同意進行投票表決。
(三)嚴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評審會審議的事項及結果。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九條受理。由助保金管理中心按規定進行業務受理、初審、評估,并將初步審議結果及相關隨附資料送評審會。
第十條審議。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召開評審會,對提交評審會的貸款業務事項進行審議。評審會主要分三步進行:1、聽取助保金管理中心對企業貸前調查匯報;2、審查企業貸款申報資料,并就企業貸款申請、初審調查報告主要方面和突出問題進行審議;3、簽字表決。
第十一條審批。主任委員在審議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對審議通過的貸款事項,主任委員可行使否決權,對經投票未通過的貸款業務,主任委員不得行使贊成權,但有復議決定權。
第十二條督促與檢查。評審會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評審會審議通過的擔保事項,并對貸后管理進行督查。
第六章其他條款
第十三條例會制度。評審會實行例會制度,每月第一周周一下午召開評審會;對時間要求緊迫的貸款業務,主任委員可根據實際情況隨時召集評審會予以審議。
第十四條主持人。評審會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
第十五條評審會參會人員。評審會會議應由全體委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表決。參加會議評審人員須在《貸款項目評審書》同意或不同意欄簽字,不得棄權,不得會后補簽。評審會表決結果按以下標準認定:半數以上票數同意的審議事項為同意。
第十七條復議制度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進行復議:
1.多數評審人員質疑,項目情況需進一步補充、明確、核實,主任委員認為需進行復議的。
2.審議事項被否決后,主任委員認為需進行復議的。
3.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后才辦理手續的貸款業務。
(二)評審會對貸款業務復議只限一次。對復議的項目,自項目初審程序開始辦理;同一項目的評委在項目復議時不得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