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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設法治政府、陽光政府、效能政府、服務政府,實現公共資產、資源綜合效益最大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總結過去的實踐,結合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指的公共資產、資源,包括房屋、構筑物等有形資產,廣告經營權、公共設施冠名權、各類市場經營權等無形資產,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等公共資源。
第二條市域范圍內的公共資產、資源出讓和對外租賃,一律依法依規實行招、拍、掛。
第三條公共資產、資源處置必須嚴格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部門申報。相關部門依據實際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出具資產、資源處置報告,報告要說明處置資產、資源的概況和處置用途。
(二)政府批準。凡處置300萬元以下的資產、資源項目,由分管副市長簽署意見后報常務副市長批準。突破以上限額的,須報市長或市長辦公會議批準。
(三)資產評估。相關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處置批復,組織評估機構對被處置的資產、資源進行評估。
(四)招標委托。招標機構,由處置單位依據《市人民政府關于財政投資項目招標和建設管理的規定》,按服務類招標競價選擇。法律另有規定的依法辦理。
(五)公告會審。資產、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評估結果,制訂出讓公告報市招標辦。由市招標辦報請常務副市長和分管副市長專題研究決定。突破300萬元的,須報市長簽發。
(六)信息。決定的公告方案,由法定出讓機構或招標公司,依法依規對外。
(七)組織出讓。由法定出讓機構或招標公司組織實施招、拍、掛,與中標者簽訂合同。成交價款應及時解繳財政專戶,納入預算管理。
(八)檔案入庫。大宗公共資產、資源出讓檔案,由市檔案局及時歸檔組卷,依法管理。出讓單位應留副卷備查。
第四條特別事項。
(一)招商引資項目用地出讓按相關政策和規程辦理。
(二)劃撥用地改變用地性質的,須先收儲后依法出讓。出讓用地改變用地性質的,收儲由市人民政府視情決定。
(三)公共資產、資源的拍賣逐步實現網上交易。
(四)建設用地出讓公告中,必須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或總規,明確出讓用地的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防空、停車和建筑風格、建筑色調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規劃事項。
(五)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公告的邀約。
(六)投標人為法人的,須提供征信管理中心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和法人代表個人信用報告。投標人為自然人的,須提供個人信用報告。
第五條責任劃分。
(一)市長是公共資產、資源出讓監管的第一責任人。
(二)分管副市長對各自分管單位的機關和所管轄資產、資源負直接監管的領導責任。
(三)分管招投標和主管資產、資源經營的副市長,對資產、資源出讓處置程序到位和出讓處置效益負直接領導責任。
(四)市財政局局長對資產、資源出讓負直接監管責任。
(五)市審計局局長對資產、資源出讓效益負審計監督責任。
(六)各部門行政一把手對本機關和所管轄的資產、資源出讓處置負直接責任。
(七)市規劃委員會、市國土資源儲備委員會成員單位的行政一把手對履職把關工作負直接責任。
(八)市城投公司參與資產、資源的處置招標,在可能出現圍標賤賣或出讓未達到預期效益時,負有按預期收益底線收回、防止公共財富流失的責任。
(九)市招標辦,即市招標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市發改局,負責全市招標工作的協調組織和程序到位。
突破以上規定的情況,由分管副市長酌情提交市長專題辦公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六條責任追究
履職不到位導致資產、資源重大損失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依規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