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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代征城市綠化用地的管理,實現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綠化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城市規劃區內各建設項目代征的城市綠化用地(以下簡稱代征綠地)。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代征綠地,指建設項目代征的城市藍線、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
第四條代征綠地應與建設項目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在建設項目選址通知書(規劃條件)中明確代征綠地的范圍、用地面積及有關建設要求。
第六條代征綠地原則上由建設項目的土地使用權人或土地中標人出資建設,并在建設項目選址通知書(規劃條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有關管理機構、工程建設指揮部另有規定或與建設項目的土地使用權人、土地中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約定。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提交建設項目的建筑方案時,應同步報送含代征綠地的綠化環藝方案。
第八條建設項目所在地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在審核建設項目綠化環藝方案時,應同時審核代征綠地的綠化環藝方案。
第九條含綠化環藝方案的建設項目建筑方案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后,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應加強對代征綠地的跟蹤管理,督促建設單位按批準的方案建設。
第十條建設項目竣工后進行規劃核實時,規劃管理機構應會同園林綠化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對代征綠地一并組織核實。代征綠地建設不符合規劃建設要求的,不予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
第十一條代征綠地驗收合格后,無償移交建設項目所在地園林綠化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和養護。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