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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會計核算管理制度,深化財政綜合改革和會計體制改革,規范財政性資金管理,整頓會計工作秩序,嚴肅財經紀律,切實加強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縣級財政全額撥款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派出機構、社會團體及其下屬單位,包括縣政府成立的臨時機構。
第二章會計集中核算管理原則
第三條成立縣會計核算中心,會計核算中心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負責納入集中核算單位(下稱單位)的會計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定期向納入集中核算的單位反饋財務收支情況。
第四條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管理的單位,取消單位的會計崗位,由會計核算中心負責其會計核算業務:取消單位所有銀行賬戶,由會計核算中心統一開戶,各單位經費的撥入、支出、往來款項的收付等資金結算業務由會計核算中心統一在該賬戶辦理:會計核算中心利用計算機網絡,按單位類別、分戶進行會計核算。
第五條納入會計集中核算管理單位,預算管理體制不變,年度預算和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仍由各單位編報,財政部門批準后批復給各單位,同時抄送會計核算中心;單位的理財機制不變,即資金的使用權和審批權仍在各單位:會計主體的法律責任不變,即單位的各項收支活動仍由單位承擔相應的會計法律責任。
第三章會計核算中心
第六條會計核算中心為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人、財、物統一由縣財政局管理。會計核算中心、內設主任、付主任、總會計師、業務部、資金部、辦公室等部門。
第七條會計核算中心利用計算機網絡系統,實行會計業務電算化,財務管理信息化,并逐步實現網上結算。
主要會計業務流程:
(一)資金流入流出(收支)
1、資金流入(收入)包括:財政撥款(經費及各種專項資金);上級主管部門直撥專款;借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票款分離及"收支兩條線"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收入。
2、資金流出(開支)包括:人員工資(已納入國庫統一支付的,會計核算中心根據縣財政局國庫審核支付的工資匯總數據導入報賬;未納入國庫統一支付的,按原發放辦法,由報賬會計發放);經常性開支;預算外支出;其他支出及專項支出。各單位的零星開支采取報賬制,核定備用金。
(二)財產物資核算管理。單位的固定資產、材料等各項財產物資,會計核算中心根據有關會計資料及原始單據記賬,進行數量、金額控制。
(三)財務報告。會計核算中心按分戶核算的要求,對各單位發生的各項收支進行會計核算,按規定編制會計報表,經單位負責人、會計核算中心經辦會計簽名蓋章后,由單位報送縣財政局、審計局等有關部門。
第八條會計核算中心對有關財務會計數據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得對外提供會計資料。
第九條會計核算中心應按照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協助單位編制綜合預算。
第十條會計核算中心應當建立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明確職責和權限。
第四章納入會計集中核算單位職責
第十一條納入會計集中核算單位應當合理編制單位預算,依法組織收入,積極籌集資金保障單位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
第十二條單位負責向縣財政局報送年度預算,并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提出單位用款計劃,及時申請財政撥,合理安排使用資金,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單位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綜合預算。
第十四條單位必須依法組織各項收入,合理安排使用各項經費和其他依法可安排的資金,及時向會計核算中心報賬。
第十五條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工作。按照《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審定、報送財務報告,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財務活動分析。
第十六條加強單位固有資產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檔案,配合會計核算中心定期組織固定資產清查。
第十七條單位應建立健全財務審批制度,并將單位的財務審批程序和審批人員的簽字筆跡報會計核算中心、備查。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推薦專職或兼職報賬會計,報送會計核算中心確定。
第十九條單位報賬會計接受會計核算中心的業務指導,從事單位會計基礎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辦理預算內、外資金撥款;
(二)收取預算內外收入,并將各項收入分別上繳核算中心、國庫或財政專戶;
(三)負責監督單位的收入入庫和資金使用情況,對原始憑證按有關規定進行初審;
(四)建立必要的備查賬,辦理單位轉賬和現金收付日常財務收支業務;
(五)編制單位年度綜合預算,并根據財政部門批準的預算進行實施;
(六)領購票據和繳回票據存根;
(七)負責單位與會計核算中心之間的會計報表及其他資料的傳遞,包括報送單位人員的扣款通知單、人員調動、工資轉移介紹信、調資批復等文件資料;
(八)辦理財政部門及會計核算中心布置的其他財務會計事項。
第二十條主管部門對下屬單位負有財務監督管理職能,對所屬單位的財務活動實施指導、監督,協助會計核算中心組織本部門業報表總匯報。
第五章會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單位按照《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進行報賬,接受會計核算中心監督。
第二十二條會計核算中心對各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包括:
(一)原始憑證是否真實、合法,項目是否填列齊全、完整;
(二)財務審批手續是否符合單位內部審批制度和審批程序;
(三)收入是否真實、是否及時入庫;
(四)支出是否符合各項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和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
第二十三條會計核算中心對不符合財務會計法規、制度要求的原始憑證,可要求單位更正或補充,對認為會造成財政性資金損失的應拒絕受理。
第二十四條會計核算中心總會計師對各單位財務收支進行日常審核,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請單位糾正。
第二十五條會計核算中心和單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稅務的監督和檢查。審計機關對納入集中核算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實行定期審計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縣審計局制定。
第二十六條審計過程發現的單位違反財經法規問題,在階段審計中先對單位提出限期糾正意見,單位拒不糾正的,由審計機關進行處理、處罰或提交有關部門進一步查處。
第二十七條審計機關或其他部門對單位的處罰決定,經審計機關或其他部門提請,會計核算中心可將應上交財政的資金直接劃繳。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單位應當對其發生的經濟活動及其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會計核算中心對認為會造成財政性資金損失的原始憑證,不予制止或提出糾正意見,又不向財政、審計等有關機關報告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會計核算中心泄露會計資料的,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應納入會計集中核算的單位,接到納入會計集中核算的通知之日起十天內,拒不辦理交接手續的,財政部門停止其經費(包括工資)支付,審計部門通知金融機構凍結其銀行賬戶。
第三十二條對納入會計集中核算前六個月,單位出現轉移資金、突擊報支行為的,審計機關和監察機關從重追究單位經濟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三十三條對已納入會計集中核算的單位,未全部取消銀行賬戶,財務收支未按會計核算中心規定辦理的,其收支視同"小金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