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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和財務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規范企業財務行為,保護企業及其相關方的合法權益,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規避財務風險,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督和財務管理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暫行規定適用于我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以財政性資金注冊成立的國有投融資及承擔舊城區改造、公共交通建設任務的國有企業(公司)、(以下簡稱國有企業)。
二、市財政局是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的機構。
三、國有企業運作要以“依法、有效、合理、安全、協調”為原則,財務管理要以“依法、透明、安全、有效”為原則。
四、國有企業以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份等方式籌集權益資金的,必須擬訂籌資方案,確定籌資規模,控制籌資成本。企業籌集的實收資本,必須依法委托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國有企業籌集權益資金的,應按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履行必要的程序。
五、國有企業必須于獲準工商注冊登記后30日內,向市財政局報送驗資報告、企業章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等文件的復印件,確定國有資產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六、嚴格控制國有企業以固定資產或有價證券作為抵押進行融資。如確因業務需要,須以固定資產或有價證券作為抵押融資的,應按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于獲得金融機構同意融資證明材料之日起15日內報市財政局備案。
七、嚴格控制國有企業對外投資。如需對外投資的,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符合企業發展戰略的要求,進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必要的程序。企業對外投資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企業投資權益,并于簽訂合同后15日內將合同復印件報市財政局備案。
八、國有企業在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中,必須做到:
(一)按規定履行必要的投資決策程序;
(二)對投資項目進行必要的、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論證;
(三)不得越權審批或者擅自立項擴大投資規模和生產經營規模;
(四)未履行規定程序不得超概算投資;
(五)對投資項目進行有效監管,發生損失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六)不得違反規定進行非主業投資。
九、嚴格控制國有企業對外經濟擔保。市屬國有企業如確需對外經濟擔保的,應按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國有企業對擔保項目要進行有效監管,發生損失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未履行規定程序或者未經授權不得擅自為其他企業及個人提供擔保。
十、嚴格控制國有企業向外捐贈。如確因需要向外捐贈的,應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并履行必要的報批程序。
十一、國有企業未履行規定程序或者未經授權不得擅自決策利用國有資產、資金從事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非主營投資業務。
十二、國有企業應當建立成本控制系統,強化成本預算約束,建立必要的費用開支范圍、標準和報銷制度。
十三、國有企業在企業采購產品(招標工程)過程中,必須做到:
(一)按照規定訂立合同;
(二)按照規定進行招標;
(三)支付預付款項前進行必要的資信調查;
(四)采購標的物價格不得高于市場同類商品價格;
(五)采購標的物與合同約定要相符;
(六)不得虛報、瞞報物資(勞務)采購價格;
(七)不得授意、指使或者串通進行違規采購(招標)。
十四、國有企業在資金管理和使用中,必須做到:
(一)按照規定使用、調度資金;
(二)不得超越權限或者違反程序授權、批準資金支出;
(三)不得違規拆借資金;
(四)嚴格資金管理,不得發生貪污、失竊、攜款潛逃等事件;
(五)支票等票據丟失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六)及時核對銀行存款余額、清理未達賬項;
(七)現金及時入賬、留存現金不得超過核定限額,不得私存私放資金。
十五、國有企業在資產轉讓、收購和改組改制過程中,必須做到:
(一)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二)不得干預或者操縱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造成鑒證結果不實;
(三)不得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材料,造成審計、評估結果不實;
(四)不得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無償分給其他單位、個人;
(五)不得違反規定進場交易(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或者超越規定權限擅自轉讓資產或者產權(股權);
(六)在企業資產租賃或者承包經營中,不得以不合理低價出租或者發包;
(七)不得以不合理低價或者無償轉讓資產、主要業務。
十六、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應按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處置資產價值在二十萬元(含二十萬元)以上由企業將處置方案先報主管部門審查再上報市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審批,處置資產價值在二十萬元以下由企業將處置方案報市分管領導、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財政局審批,后由主管部門及其企業組織實施。
企業國有資產處置經批準后,必須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91號)的規定,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評估價值要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并據此作為出讓產權的底價。企業國有資產處置原則上采取公開拍賣的方式。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統一繳入“國有企業改制與破產準備金”財政專戶進行統一管理使用。
十七、國有企業要建立和完善償債機制,增強償債能力。綜合平衡考慮,建立償債基金。
十八、國有企業必須按照規定于每月和季度終了后10日內向市財政局報送月份、季度會計報表。年度終了后的月15日前應向市財政局報送經中國注冊會計師簽署的年度審計報告等財務資料。
十九、市財政局每年應當會同各企業主管部門和審計、監察部門對國有企業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及時指導國有企業不斷完善內部國有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及時幫助企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二十、國有企業和國有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不按法律、法規、規定編制、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沒有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十一、市財政局以及政府其他部門、機構有關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監督和企業財務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機密、企業商業秘密的,依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