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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責任追究原則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懲處與教育相結合,實事求是、從嚴治政的方針,立足于教育,著眼于防范。
二、責任追究對象
在行政審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審批職責,影響行政審批秩序和行政審批效率,損害行政審批相對人和公民、企業法人合法權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三、責任追究內容
(一)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仍在審批的,或擅自設立審批事項實施審批的;
(二)市政府確定保留的審批事項,要求進入中心實施集中審批和聯合審批,部門仍以各種理由在中心外繼續受理的;
(三)未公開審批事項內容、依據、時限以及申辦對象資格、條件的;
(四)違規收費和不合理收費的;
(五)不按規定實施審批或越權審批,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無不可抗力原因,不按承諾時限完成審批事項的;
(七)無正當理由脫崗、離崗等擅離職守的;
(八)服務態度冷淡、生硬、蠻橫、粗暴的;
(九)對當事人一次告知不清,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對服務對象提出的正當要求和意見置之不理的;
(十一)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而不受理,又不告知理由的;
(十二)丟失或損毀當事人呈報材料的;
(十三)不按規定程序公開辦事或辦事不公的;
(十四)利用職權“吃、拿、卡、要”的;
(十五)辦事推誘扯皮、敷衍塞責等不負責任的;
(十六)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審批職責,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四、責任劃分
(一)承辦人未經授權直接做出具體行政審批行為,導致行政過錯、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響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二)承辦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審核人、批準人審核、批準的事項有錯誤,導致行政過錯、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響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三)雖經審核人審核、批準人批準,但承辦人不依照審批、核準事項實施具體行政審批行為,導致行政過錯、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響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四)承辦人提出方案或意見有錯誤,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糾正,導致行政過錯、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響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批準人負領導責任。
(五)審核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經批準人批準導致行政過錯、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響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審核人未經授權而不報請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決定,導致行政過錯、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響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六)批準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行政過錯、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響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做出決定,導致行政過錯、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響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七)領導指令、干預,導致行政過錯、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響的,該領導負直接責任。
(八)集體研究作出錯誤決定,導致行政過錯、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響的,部門主要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持錯誤意見的其他負責人負重要領導責任,持正確意見的人員不承擔責任。
(九)兩人以上故意或者過失,導致行政過錯、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響的,按個人所起作用確定責任。
五、責任追究方式
(一)追究政府部門責任
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至第四種情形之一的,除責令整改、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外,給予部門通報批評,并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二)追究行為人和領導責任。
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給予處理。
情節較輕的,對直接責任者和負直接領導責任者分別給予責令書面檢查、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等處理,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年度內被投訴兩次的,另給予通報批評;年度內被投訴三次的,予以3―6個月的誡勉,扣發年度目標獎,年度考核不能評為稱職等次。
情節較重的,給予直接責任者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扣發獎金、待崗學習等處理,并予以3―6個月的誡勉,扣發年度目標獎,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稱職等次;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者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扣發獎金、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并予以3―6個月的誡勉,扣發年度目標獎,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稱職等次;責令負重要領導責任者作出書面檢查。
情節嚴重的,給予直接責任者扣發獎金、免職或辭退等處理;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者扣發獎金、調離工作崗位或免職等處理;給予負重要要領導者通報批評。違紀政紀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
六、責任追究程序
(一)由市監察局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投訴機構,會同“中心”督查處具體負責服務中心內日常監督檢查和接待服務對象的投訴及對違規人員的調查核實工作。
(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由投訴機構會同“中心”督查處根據情節輕重和違規行為的性質提出處理建議,市監察局和投訴對象所在主管各部門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予以責任追究處理。
(三)構成違紀的,由投訴機構受理,由所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按照黨政紀處分條例規定程序處理。
(四)實施責任追究的部門,應在一個月內將責任追究的情況向投訴機構和“中心”督查處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