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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區飲食攤群攤點的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優化城市環境,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區、區、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和納入城市區管理的區域內飲食攤群攤點的規劃布局和經營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飲食攤群攤點,是指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置,按規定時間開市、閉市的飲食攤點、大排檔等臨時性飲食集中經營場所。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飲食攤群攤點設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取得市、區規劃部門規劃許可范圍內的城市區飲食攤群攤點的設置、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各區城市管理部門、開發區城市發展局(經市城管局授權、委托)負責本轄區內飲食攤群攤點的布點、審批和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負責飲食攤群攤點的日常管理工作。
衛生及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飲食攤群攤點從業人員健康狀況的監督管理、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飲食攤群攤點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審批和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
工商部門負責飲食攤點營業執照的辦理及公平交易、經營秩序的監督管理。
規劃、環保、公安、園林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飲食攤群攤點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布局
第五條城市區飲食攤群攤點的設置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科學選址,有利于維護市容和交通,方便群眾生活。
第六條 城市區飲食攤群攤點的布點設置應遵循市區主干道、繁華窗口地段、居住小區和學校周邊嚴禁設置,次干道嚴格控制,背街小巷或部分適宜路段規范設置的原則。
飲食攤群攤點集中經營場所設置后,城市區內各街道無固定門店的飲食經營戶遷至到飲食攤群攤點集中經營場所內經營,城市區內其他街道嚴禁出現占道的飲食攤群攤點經營行為。
第七條 各區城市管理部門、開發區城市發展局會同規劃、商務、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工商、環保、公安、園林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擬定各自轄區飲食攤群攤點布局設置方案,報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飲食攤群攤點經營戶需辦理《占道許可證》及相關證照。經營期限為一年,逾期需要重新辦理。
第九條積極創造條件,引導飲食攤群攤點經營戶逐步入店經營。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條街道辦事處根據主管部門批準的飲食攤群攤點布局方案,受理攤群攤點經營戶的設置申請,初審后報轄區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并組織實施。
取得設置許可的飲食攤群攤點經營戶由區城管部門辦理《占道許可證》,并憑《占道許可證》和《餐飲服務許可證》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取得合法經營資格。
第十一條各街道辦事處要與取得合法資格的經營戶簽定經營協議書。
經營協議期限屆滿前30-60日,飲食攤群攤點經營戶可以申請續簽。符合本辦法規定經營條件的,準予繼續開辦,并重新簽訂經營協議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經營條件或者攤群攤點經營戶逾期未申請續簽的,期限屆滿時經營協議即告終止。飲食攤群攤點經營戶申請續簽經營協議,各街道辦事處在期限屆滿前未作答復的,經營協議自動續期。
第十二條街道辦事處設置攤群攤點應做到:
(一)有利于維護市容環境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具備上下水、儲水、食具消毒等與飲食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設施;
(三)設置標志牌,公示攤群攤點區域、開閉市時間、經營范圍、管理制度、責任單位、責任人、投訴電話等;
(四)統一定點劃線、懸掛證照,統一制式三圍一頂防塵棚、工作服裝、攤點操作臺面,統一垃圾容器和污水桶;
(五)建立健全攤群攤點日常管理制度,有專職管理人員和衛生保潔人員;
(六)與經營戶簽訂規范的經營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時制止經營者影響市容環境的行為;
(七)遵守和宣傳城市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飲食攤群攤點的指導性經營時間為:早市休市時間為8:30;夜市開市時間為18:00,休市時間為次日凌晨2:00。具體經營時間由各區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按照“區分情況,一點一定”的原則確定。
第十四條飲食攤群攤點經營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覺履行包凈化、包綠化、包亮化、包美化、包秩序的“門前五包”職責和創建義務,主動與街道辦事處簽訂規范的協議書;
(二)持有《占道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從業人員持有《健康證》;
(三)按照定點規范設置,物品擺放整齊,不亂搭亂拉棚布,不擺放攤外攤,不擅自轉讓攤位;
(四)不亂倒污水、亂扔垃圾,保持經營場所的整潔有序,做到人在地凈、人走場清,攤內整潔衛生;
(五)提供的餐具必須消毒或使用一次性可降解餐具,數量滿足日最大用量,且有相應的保潔措施,嚴禁現場洗刷;
(六)從事炸、烤、煎、炒等可能造成地面污染作業的,地面應鋪設地板革等防污用品;
(七)控制噪聲、油煙等對周邊環境的污染;
(八)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十五條飲食攤群攤點為臨時設施。因城市建設及其他重大事項需要取消的,由各區、開發區城市管理部門報主管部門批準,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攤群攤點被取消的,經營者持有的《占道許可證》由各區、開發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撤回,并負責將攤群攤點取消情況及時告之相關部門。
第四章 監督與處罰
第十六條各街道辦事處嚴格按照主管部門批準的方案設置飲食攤群攤點。對布局不合理的攤群攤點,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可依照設置批準程序依法組織撤銷或予以調整。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準擅自開設飲食攤群攤點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環保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取締,并依法給予處罰。
在城市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內擅自開設飲食攤群攤點的,由園林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飲食攤群攤點經營戶亂倒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飲食攤群攤點經營者擅自超出攤位經營、提前或延長經營時間的,由各街道辦事處予以批評教育和糾正。
第十九條飲食攤群攤點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經營的,由工商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及取締。
第二十條 飲食攤群攤點經營者未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或出售過期變質腐爛食品從事經營的,由衛生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飲食攤群攤點產生油煙、噪音污染的,由環保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飲食攤群攤點搭建違法建筑的,由規劃部門負責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飲食攤群攤點經營者同一行為受到執法部門兩次及兩次以上處罰的,取消其攤群攤點經營資格,撤回《占道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對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關執法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均有權查處時,實行誰先檢查、誰處理的原則,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罰。
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各縣依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