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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總則;機構設置及職責;政府采購項目確定程序;采購方式及范圍;資金撥付程序;監督機制;附則進行講述。其中包括:建立規范的政府采購運行機制;使用財政性資金、自籌資金辦理政府采購事項;建立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成立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委員會;設政府集中采購中心;貨物采購要力求進行批量集中采購;采購計劃;突發事件急需的采購項目;在采監委的直接監督下進行;采用定點采購;按照先籌集資金后采購的原則;建立雙向信息反饋機制;對采購項目的運行進行評審;每次采購活動必須建立健全資料檔案;追究單位負責人責任等,具體材料詳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縣政府采購管理,完善財政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采購質量,建立規范的政府采購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上級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鄉鎮人民政府、縣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自籌資金辦理政府采購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三條建立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在體制上實行管、購分離。
第四條財政局成立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采監委),采監委主任由財政局長兼任,采監委成員由財政局有關人員組成,采監委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管理和監督政府采購活動;
(二)審定政府采購目錄草案;
(三)審核年度政府采購計劃;
(四)受理政府采購投訴。
第五條設政府集中采購中心,采購中心設在財政局采評科。采購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政府采購目錄草案;
(二)匯總編制單位年度政府采購計劃;
(三)實施政府采購目錄中的商品、項目的采購;
(四)建立政府采購供應商信息庫;
(五)辦理縣政府交辦的其它政府采購事務;
(六)監督定點采購或協議采購服務商執行采購合同情況和服務質量并及時向采監委反饋信息。
第三章政府采購項目確定程序
第六條采購中心進行貨物采購要力求進行批量集中采購。
第七條各鄉鎮和縣直單位每年11月底前,向采購中心報送下年度采購計劃,采購中心匯總后報采監委審核,必要的報縣政府審批。
第八條單位實際采購時,在政府批準的采購計劃內,每月25日前向采購中心報下月采購計劃和采購清單。采購清單包括:項目構成、使用單位、采購數量、技術規格、資金來源,使用(開工)時間等。采購中心負責匯總采購計劃,報采監委審批。
第九條對縣政府臨時指令的采購項目或機關單位臨時、突發事件急需的采購項目,采購中心經采監委批準后立即組織采購。
第四章采購方式及范圍
第十條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政府采購以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采購為主,詢價采購和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為輔。
第十一條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采購,采購中心要在采監委的直接監督下進行,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省政府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執行,并采取低價中標原則。
第十二條詢價采購要將詢價情況包括詢價人、尋購各供應商單位報價、供應商確定理由、成交價等報采監委,經采監委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對經常性需求但每批次數量小不易采用集中采購的服務或商品,如公務用車、車輛保險、學生課桌、日常辦公用品等項目可采用定點采購。定點采購供貨商一般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因客觀原因無法招標的,按照同等質量前提下低價購買原則確定。確定定點采購商要簽定帶有違約處罰和保證金條款的合同,合同報采監委審批后生效。
第十四條單一來源采購通過談判進行,必須經采監委審批。
第十五條采購中心建立供應商庫,每項采購參與供應商不低于三家。
第十六條政府采購在商品選擇上,同等條件下選擇當地產品;在服務商選擇上,同等條件下選擇生產商。
第五章資金撥付程序
第十七條政府采購按照先籌集資金后采購的原則,資金支付在財政局監督下按采購協議付款。
第六章監督機制
第十八條政府采購中心建立雙向信息反饋機制,負責監督中標供應商服務質量,在合同執行期間中標供應商定期向采購中心反饋相關項目信息,采購單位定期向采購中心反饋中標供應商履約質量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政府采監委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有關專家、機構,對采購項目的運行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確保公正合法。
第二十條政府采購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政府采購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控告和檢舉,采監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的采購活動有權責令終止采購,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所有定點采購單位必須在顯著位置懸掛采購中心統一制定的定點采購監督標志,標志上明確對違約服務(供貨)的經濟制裁措施,其中明示經濟處罰的50%用于獎勵舉報人。
第二十二條采購中心建立健全采購檔案。每次采購活動必須建立健全資料檔案,以便有關機構對過來的采購行為進行全面評定和監督檢查。新晨
第二十三條為保障政府采購行為、采購程序和采購合同的合法、合同條款完備,縣政府法制科對較大數額的采購合同的合法性和條款的完備性進行把關。
第二十四條各鄉鎮、縣直單位要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對應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未經批準自行采購的,追究單位負責人責任,財政局支付中心拒絕支付;對因違反定點協議造成的經濟賠償由違規單位承擔。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原《**縣政府采購實施辦法》同時廢止。縣政府原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