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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強化財政支出預算管理;適用范圍;財政投資評審的職能;財政投資評審的范圍;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財政投資評審的方式;投資評審的程序;要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工程款控制;廉潔自律進行講述。其中包括:規范財政投資評審行為;轄區內財政投資項目評審適用本辦法;審計部門對評審中心做的工程預、決(結)算有審核監督的權力;各項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支出;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需要評審的其他業務;對財政投資評審機構的要求;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等,具體材料詳見:
第一條為切實履行財政監督管理職能,強化財政支出預算管理,規范財政投資評審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有關規定,參照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省財政廳《**省省級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和《**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轄區內財政投資項目評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財政投資評審的職能。圍繞財政改革與發展中心工作,建立健全財政投資項目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過程跟蹤監管機制,逐步推行先評審后編制的有效機制。對財政性資金和專項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概算、預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評估與審查,以及對財政性資金項目情況進行追蹤問效和檢查。審計部門對評審中心做的工程預、決(結)算有審核監督的權力。
第四條財政投資評審的范圍
(一)財政預算內各項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財政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五)財政專項資金安排的項目支出;
(六)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支出。
第五條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
(一)對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評估;
(二)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項目招標最高限價;
(四)項目概算、預算、竣工決(結)算;
(五)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六)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與工程造價相關的其他情況;
(七)對財政性資金項目進行的專項檢查;
(八)需要評審的其他業務。
第六條財政投資評審的方式
(一)對項目概、預、決(結)算進行全過程評審;
(二)對項目概、預、決(結)算單項評審,并分別出具報告;
(三)對財政性資金項目的專項檢查;
(四)對財政投資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第七條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財政投資評審的程序
(一)向項目建設單位調取評審所需的資料并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
(二)進入建設項目現場踏勘,調查、核實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三)對項目施工過程實施全程監督,并進行階段性驗收,驗收結果記錄在案,做為最終評審定案的依據;
(四)對建設項目的內容按有關標準、定額、規定,逐項進行評審,確定合理的工程造價;
(五)審查項目建設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
(六)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核實、取證;
(七)向項目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項目建設單位應對評審結論提出書面意見;
(八)根據評審結論和項目建設單位意見出具評審報告。
第八條對財政投資評審機構的要求
(一)應組織專業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應在要求時間內出具評審報告。評審報告的主要內容有: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范圍、評審程序、評審內容、評審結論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其中評審結論的內容主要包括:
1.該項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設程序;
2.該項目是否符合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和工程監理制等基本建設管理制度;
3.該項目是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
4.確定建設項目的投資額。對建設項目概、預、決(結)算投資的審減(增)投資額,應說明審減(增)的原因;
(三)不得向項目建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四)應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新晨
(五)在施工季節,每周收集一次當地建筑材料的市場價格并記錄存檔,做為評審參考的基礎數據;
(六)對社會人員等非建筑企業承建的小型市政項目,未實際發生的取費等應全部剔除。
第九條項目建設單位在接受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評審的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投資評審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對于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和項目建設單位簽字蓋章;逾期不簽署意見,則視同同意評審結論;
(四)項目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評審工作,對拒不配合或阻撓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財政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并根據情況暫緩下達基本建設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資金。
第十條工程竣工決算之前,財政部門撥付的工程款應控制在預算總價的70%之內,其余部分待按規定辦理竣工決算后進行清算。
第十一條經審計部門審計的財政部門審定的“評審結論書”是撥付建設資金、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
第十二條經評審后核減的項目工程款,由財政部門扣減或收回,并同時通知項目建設單位,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執行扣減指標。
第十三條在財政投資評審中若發現項目建設單位有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的,由財政部門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評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秉公評審、廉潔自律,如發現財政投資評審機構的工作人員及所聘專業技術人員,不按規定進行評審、出具虛假評審報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縣政府原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