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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政函〔〕40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參保范圍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新農保。
二、參保手續
(一)個人保險編號:以身份證號碼作為個人保險編碼。(各鄉鎮保險編碼見附表)
(二)參保人每年在確定的繳費月內繳費。首次參保人員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張、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1張、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張,到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參保手續。以后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手冊》(以下簡稱繳費手冊)繳費。
(三)村(居)委會指導參保人填寫《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申請表》(以下簡稱《新農保申請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繳費單》(以下簡稱《新農保繳費單》此繳費單一式三聯),到當地金融機構辦理繳費業務,然后憑《新農保繳費單》第二聯、第三聯,到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由村(居)委會負責填寫《繳費手冊》。參保人要妥善保管繳費單據,作為參保人繳費憑證和個人對賬的依據。
(四)村(居)委會以EXCEL電子表格形式上報《新農保繳費明細表、匯總表》連同參保人員戶口簿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新農保申請表》、《新農保繳費單》第三聯,交至鄉鎮勞動保障所。鄉鎮勞動保障所經核實無誤后上報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處(以下簡稱市農保處)。
(五)市農保處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
三、繳費標準
(一)新農保實行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年繳費標準設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參保人自愿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政府依據農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三)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農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參保繳費的,政府為其每年代繳81元養老保險費,剩余部分由個人繳納。
有條件的村集體可對參保人給予繳費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四、養老保險基金構成
(一)基礎養老金: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
(二)個人賬戶資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其他收入及利息。
五、個人賬戶計息
新農保個人賬戶存儲額,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計息標準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一)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居民,累計繳費滿15年的,年滿60周歲后,按月計發養老金。
(二)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按年不間斷繳費,也允許補繳,但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三)本辦法自實施之日起,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居民,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四)享受新農保待遇的人員每年應進行領取資格認證。不參加領取資格認證的,停止其養老保險待遇。
七、養老金待遇
按月享受的新農保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1.基礎養老金標準全市統一,每人每月55元。
建立基礎養老金調整機制。根據國家確定的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標準,及時調整我市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標準。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
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資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為:個人賬戶存儲額除以國家規定的養老金計發月數(139)。
參保人員未按照本細則第六條(一)、(二)款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享受一次性養老保險金待遇,即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
八、養老金領取
(一)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的前兩個月內,須持《繳費手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張、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1張、近期一寸免冠照1張,到戶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填寫《養老金領取申報表》。
(二)村(居)委會核對符合按月領取新農保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后,在《養老金領取申報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連同《繳費手冊》等材料報所在地鄉鎮勞動保障所。
(三)鄉鎮勞動保障所對申報領取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后加蓋公章,連同《繳費手冊》等材料在領取前一個月報市農保處。
(四)市農保處對鄉鎮勞動保障所上報的參保人申報領取相關材料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后,將參保人應領取的養老金通過金融機構發放到個人。
參保人員未在領取年齡前兩個月,到其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申報領取養老金的,其所應享受新農保待遇不予追補。
九、退保
(一)參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退保:
1、戶籍遷出本市的;
2、服兵役提干的;
3、錄用為國家公務員或在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
4、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
5、因故死亡的;
6、參保人出國定居的。
(二)辦理退保手續:
1、本人、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到村(居)委會,填寫《退保申報單》;
2、村(居)委會將有關退保材料上報到鄉鎮勞動保障所;
3、鄉鎮勞動保障所審核并上報市農保處;
4、市農保處審核有關退保材料,并按規定辦理清算手續。之后經過鄉(鎮)、村把存折直接發放到本人、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手中,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十、個人賬戶繼承
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30日內辦理有關手續,可以依法繼承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
辦理繼承手續的程序:
1、領取人員身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持領取人員的死亡證明、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戶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填寫《繼承領取申報單》;
2、村(居)委會將有關材料報鄉鎮勞動保障所;
3、鄉鎮勞動保障所審核后,連同相關材料報市農保處;
4、市農保處審核有關材料,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核實無誤后,通過金融機構,發放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十一、領取養老金人員資格認證
1、嚴格執行死亡人員報告制度。各村(居)委會發生的人口死亡情況及時上報所在的鄉鎮政府;各鄉鎮在每月的5日前上報市農保處。
2、根據市農保處統一部署,由各鄉鎮在指定的時間段內,自行確定各村領取養老金人員年度資格認定的具體時間和地點。
3、各村(居)委會以喇叭廣播、散發書面通知等形式,告知認證人員具體的認定時間和地點,由鄉鎮派人現場監督。
4、身份認定由本人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領取人員認證表》上簽字,由村(居)委會匯總整理,在村務公開欄公示10日,接受村民監督。公示結束后,上報鄉鎮審核存檔。
5、建立舉報制度,鼓勵廣大農村居民互相監督,積極向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以及紀檢監察部門舉報冒領養老金問題。
6、市農保處通過進村抽查和對公安、民政提供的農村居民死亡信息統計表核對,進一步確認領取人員資格。對抽查、核對或群眾舉報發現冒領養老金問題的,由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改正,并由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二、保險制度的銜接
(一)已參加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在繼續領取養老金的同時,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待遇。
(二)本細則實施之日起,參加老農保并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的,且未滿60周歲,在年滿60周歲后可享受新農保養老金待遇;也可根據本人意愿繼續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繳費。
(三)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并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距領取養老金年齡不足15年的,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得超過15年。
(四)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年滿60周歲后,在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
(五)享受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人群,在新農保制度實施時,按照只能疊加、不許沖銷的原則,繼續享受原待遇.
十三、基金管理和監督
(一)市財政局負責落實新農保補貼資金,確保新農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二)新農保基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投資企業、截留、挪用、擔保、平調和侵占。
(三)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等管理制度,增強基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四)市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對新農保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五)各鄉鎮負責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參保人的繳費情況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四、業務存檔
市農保處、鄉鎮勞動保障所、村(居)委會妥善保存參保人員的個人信息、表、單、證、卡,及時整理歸檔,長期保存。
十五、其他
(一)已按月享受新農保待遇的人員,被判處刑罰或勞動教養的,停發新農保待遇。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由本人重新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程序核發新農保待遇。
(二)本實施細則由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三)本實施細則自年12月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