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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黨校學報》2015年第五期
黨的十八大提出:“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1]建設生態文明,關乎中華民族的長遠利益和永續發展,具有明顯的公共性和長期性,只能靠政府引導和推動才能實現。我國是行政主導型的政治運行機制,政治的導向、協調、強制等在生態文明建設中起著關鍵作用。這決定了在生態文明建設中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把生態文明建設作為政治活動的基本出發點之一,融入政治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
一、完善生態文明建設中的法律保障體系
把生態文明建設融入政治建設,政府的主要任務是構建有利于建設生態文明的政策法規體系,規范和約束各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2],為生態文明提供制度保障。強調:“只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3](P104)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要求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這彰顯了我們黨用制度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心。制度體系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法規,把生態文明建設融入政治建設首要的是建立和完善有關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生態文明立法體系加強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建設,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有規可循。完善生態文明立法體系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有序推進的前提基礎。我國環境立法是遵循憲法中有關環境保護的基本內容而制定的各種法律制度,近幾年陸續制定了三十多部關于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環境立法不斷完善。但審視我國環境立法體系,不論是綜合性的環境保護法還是單行性立法,在立法的基本理念、具體內容和可操作性上仍存在不足,突出的問題是法律實施效果與最初的立法初衷不完全一致,中央立法對地區性的具體情況考慮不周、實踐中難以推進。因此,應進一步完善環境立法,把生態文明理念融入環境立法,突出生態文明建設的發展要求,加強環境立法制度創新的設計,轉變陳舊的環境立法理念,轉變環境立法重心,由“經濟優先”原則調整至“生態與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在推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加強環境保護。在具體實踐中,實現由“污染治理”轉向“污染承擔”,嚴懲污染者,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法律保障。環境立法要與時俱進、反映客觀現實。法律的制定源于現實的需要,鑒于我國環境形勢的新發展,對于新產生的環境問題,如霧霾治理、環境安全等方面的立法,需要重新制定相關法律。所以,要加快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生態管理及保護的法制體系,從政治的高度、長遠的視角創造性地開展我國的生態政治建設[4],積極推進生態文明立法,制定符合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環境法律制度。
(二)推進嚴格的生態文明執法體系建設執法機制是法律制度實施的關鍵環節。環境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授權、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行使環境執法權的活動”[5]。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建設不僅要以完善的立法體系為前提,而且要提高環境法律制度的執行力,強化生態文明執法體系建設。如果環境法律制度僅成為擺設,沒有落到實處,再完善的環境法律制度體系也發揮不了應有的效用。事實上,我國制定了不少關于保護環境的法律,然而破壞環境現象仍屢禁不止,環境污染仍日趨嚴峻,除去環境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客觀因素外,與環境法律制度執行的不徹底有著很大關系。首先,要明確政府在保護環境中的責任,實施監督監管者的法律機制,以完善政府的環境責任職責[6]。要建立高效運營的環境執法體制,強化政府責任意識,加強政府環境治理戰略。其次,改變環境執法方式,建立環境行政執法約談模式。“環境行政執法約談,是指在環境行政執法過程中,享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主體,通過約談溝通、學習政策法規、分析講評等方式,對社會組織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予以糾正并規范的準行政行為。”[7]環境行政約談模式是現行行政約談的表現形式,是建設服務性政府的軟性執法方式之一。增強環境執法能力不能運用單一執法方式,一方面要運用強硬規定,遵循“違者必究”原則;另一方面更要運用軟執法,加強引導示范、勸告鼓勵等方式。要加強環境執法普及,在群眾中宣傳環境執法理念,鼓勵群眾對環境執法進行監督。最后,加強環保執法的部門配合,深化各執法部門責任。環境執法是在國家機關統一領導、各地方政府協調配合下完成的。認真履行生態保護責任,是各環保部門義不容辭的職責。要在執法過程中推進各級環保執法部門的密切配合,明確環保部門責任,保證各部門的有機協調,杜絕消極推卸職責的現象,提升環保執法效率。在深化執法部門責任的同時,要強化執法的意識,規范執法行為,加大執法力度和對違法行為的追究。總之,完善生態文明建設的環境執法機制,就是要深化執法責任、轉變執法手段、加強執法配合。
二、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體系
把生態文明建設融入政治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離不開在政治建設中的制度體系創新。只有從政治建設的角度對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體系進行完善與創新,加強政策支持,才能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一)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源頭保護制度體系生態環境源頭保護制度體系主要包括資源生態環境管理制度、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污染防治制度以及生態紅線制度。建立資源生態環境管理制度有助于加強對自然資源環境的產權、使用、監督的管理,實現資源環境高效利用。只有明晰自然資源環境的產權關系,才能實現使用與保護、權益與責任的統一,緩解資源無節制使用以及環境污染的問題。國土空間開發是以一定的空間組織形式,通過人類的生產活動,獲取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物質資料的過程。面對我國資源與環境的現狀,亟需建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以保障國土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污染防治制度是預防與治理環境污染的一系列制度法規的總和,法律法規以其強硬的約束力成為環境污染防治的利器,應努力建立起層級分明的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把資源環境保護納入從憲法到部門法的各個法律層級之中,使任何污染環境的行為都難逃法律的制裁,最大限度地預防治理環境污染。生態紅線制度的基本目標是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嚴守資源環境保護的底線。生態紅線的劃定一方面給人以警示的作用,體現環境保護制度的權威性;另一方面也規定了環境保護的底線原則,彰顯了環境保護制度的不可逾越性。指出,要牢固樹立生態紅線的觀念,嚴格按照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禁止開發的主體功能定位,劃定并嚴守生態紅線,構建科學合理的城鎮化推進格局、農業發展格局、生態安全格局,保障國家和區域生態安全,提高生態服務功能[8]。生態紅線的提出是強化生態保護的強制性、規范性手段,對維護國家和區域生態安全、保障我國可持續發展能力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建立以生態補償制度為中心的生態環境修復制度體系指出,要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強化制度約束作用[3](P105)。加強生態補償制度建設是我國當前修復生態環境的重要手段,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補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生態是資源,也是資本,利用生態就要付費。因為現代生態系統是人化的自然系統,只有投入一定量的勞動和資本,才能再生產出維持生態環境具有人類生存和社會經濟發展所需的使用價值[9]。對生態環境,不能僅有索取,還應有大量的投入。近年來,盡管國家和地方都制定了一些涉及資源有償使用的制度和措施,但總體說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建設還比較薄弱。因此,要探索全面反映市場供求、資源稀缺程度、生態環境損害成本和修復效益資源性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堅持使用資源付費和誰污染環境、誰破壞生態誰付費原則,加快開征環境稅,完善計征方式。對受環境污染的企業和個人給予經濟賠償,這可以使“污染者負擔的原則”落到實處,從而有效分解和傳遞環境責任,彰顯生態公平。應盡快建立并完善廢棄物及排污收費制度,將排污權交易引入市場機制,把污染治理從政府的強制行為變成企業自主的市場行為,運用經濟杠桿來激勵企業治理環境污染。
(三)完善生態文明建設的環境政策支持把生態文明建設融入政治建設,關鍵環節在于政府行政管理。環境政策是國家治理環境污染和加強環境保護、調節環境權益沖突所采取的一系列控制、管理、調節等手段措施的總和[2]。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不僅需要市場主體自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立綠色發展模式,而且需要政府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推動者積極為之提供環境政策支持,其中稅收政策和財政政策的支持是推進生態文明的主要手段。應建立完善的能源使用稅收機制,限制化石燃料等不可再生資源使用,開征環境稅收。環境稅是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10]。環境稅必然會影響污染企業的稅收負擔,改變其成本收益比,迫使企業重新評估本企業的資源配置效率。環境保護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刺激企業改進技術,治理環境污染,發展綠色經濟,提升企業綜合實力。要對嚴重破壞生態環境、高污染、高能耗的企業提高收稅標準,對新型環保企業減輕稅收壓力。還要利用稅收有效調節市場價格,引導市場主體開發環保產品,走生態文明之路。在完善財政政策的同時還要加強財政投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對積極探尋生態文明道路的企業及時給予資金幫助。對于企業來說,改進生產設備,進行污染處理工作,無形中會增加企業的生產成本,因而需要政府給予投資上的支持和宏觀經濟政策的激勵。應靈活運用財政和金融杠桿的調節作用,制訂各項優惠政策,如政府撥款、政府補貼等,對積極開發利用新能源的企業給予支持和鼓勵,減少企業開發運用綠色技術的社會環保成本。政府還應加大綠色產業政策扶持力度。政府部門應制定詳盡的綠色項目規劃,對綠色項目、綠色產業給予政策上的傾斜。可以簡化審批程序,建立綠色項目審批綠色通道;制定特惠綠色政策,對綠色項目、綠色企業給予科技及人員支持;制定相關政策,鼓勵銀行等金融領域對綠色企業及綠色項目進行低利息放貸。
三、完善領導干部的綠色政績考核和生態保護責任追究制度
把生態文明建設融入政治建設,不僅應完善環境法律制度、嚴格環境執法,還要求政府必須加強自身責任體系建設,把生態文明理念融入日常工作之中,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領導考核的指標中,構建完備的政府生態責任制度體系。只有在健全的責任監管體系基礎上,把生態文明建設融入政治建設的內容才能貫徹、實踐才能落實。多次提出,要建立體現生態文明要求的目標體系、考核辦法、獎懲機制,這就要求各級政府在強化政府的生態責任、完善干部的綠色政績考核制度的同時,積極推進生態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及生態補償制度等,以構建責任明確、獎懲分明的考核辦法和目標體系。
(一)完善領導干部的綠色政績考核制度領導干部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領導者和執行者,領導干部的環保意識和發展理念對生態文明建設的實施有很大影響。有些領導干部把政績簡單理解為GDP數值大小,在這種以經濟指標論政績成敗的錯誤政績觀的指導和驅使下,以犧牲地方生態環境為代價追求一時的經濟增長速度,造成了嚴重的資源危機和環境破壞。黨的十八大提出了建立“綠色政績考評”制度的方針,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評價體系,這就是綠色政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所謂綠色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就是把綠色GDP核算(GDP扣除生態、資源、環境成本和相應的社會成本)的主要內容和指標作為干部政績考核的硬性指標[11]。對領導干部進行綠色政績考核評價的目的,在于科學評價領導干部的工作實績,引導領導干部形成正確的施政導向。領導干部樹立“綠色政績觀”,就要把生態文明建設的各項要求轉化為工作追求和目標,更加積極地保護生態。完善領導干部的綠色政績考核制度,還要建立制度保障體系和監督機制,把綠色政績考核的內容、方式和標準法律化、制度化,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按章辦事。要建立一整套與嚴密的組織監督和廣泛的民主監督相配套的有效制度,把制度約束與群眾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結合起來[11],拓寬監督渠道。要聘請專業綠色政績考評監督人員,公開監督電話和舉報郵箱等,建立領導干部綠色政績公示制度,將考評內容、過程及結果在網上公布,增加綠色考評制度的透明度,使干部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對綠色政績考核優秀的干部,要給予相應的精神或物質獎勵,通過激勵機制帶動其他領導干部的環境保護建設。要對綠色政績考核結果差的干部堅決懲治,取消其行政職責或者給予相應罰款等,尤其是對以損害環境利益換取經濟增長的要進行嚴肅處理。
(二)完善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加強環境監管,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1]。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是明確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主體的制度形式,也是把生態文明建設融入政治建設的重要環節。我國當前的生態責任追究制度不完善,建立對領導干部的責任追究制度已成為當務之急,對那些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的人,必須追究其責任,而且應該終身追究[3](P105)。按生態環境保護的權利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將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實到承擔領導和管理責任的政府部門及其官員,是包括政治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在內的嚴密責任體系。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一方面明確了生態環境保護中各部門承擔的環境保護責任,直接讓破壞生態環境的責任主體承擔后果;另一方面完備的責任制度,將監察部門、司法機關和社會輿論等聯合起來,將破壞生態環境的責任追究切實落到實處。新修訂的《環保法》貫徹了中央關于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充分體現了生態文明的理念。新《環保法》首次明確規定了對主要負責的領導干部實行“引咎辭職”政策,這有助于進一步增強領導干部的生態責任意識。
四、積極發展生態領域的民主建設
政治民主和公眾政治參與行為是把生態文明建設融入政治建設的必然要求。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不僅需要黨和政府將生態文明建設上升到政治高度予以重視,更需要廣大民眾的共同參與和支持。公眾從政治層面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容和過程主要包括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四個方面。第一,公眾在政治選舉投票時,應關注候選人有關生態文明的政策主張和績效,并將其作為重要的參考因素,使選舉出來的領導干部能代表自己的生態權益。第二,公眾通過征詢、調查、聽證、辯論、座談會等多種方式參與政府決策中,特別是在關于自身生態利益的決策時表達自己的生態訴求,并努力使之影響政府決策。第三,公眾參與環境保護部門規章制度的制定過程并參與行政機關的管理過程,從而對生態文明制度的建設和發展提出要求、指明方向。第四,公眾應強化監督意識,積極監督政府決策和政府行為,針對任何責任主體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行為進行監督;對政府或企業已造成的污染進行治理、已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和保護行為的監督;對生態環境有潛在危險的、將來可能會污染環境導致生態系統破壞的行為進行監督;對政府和其他企事業單位損害公眾生態權益的行為舉報,要求其停止破壞環境的行為并負起責任,直至發起司法機關公訴。保護環境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在民意基礎上建立的制度才能讓人們更好地遵守,生態文明制度建設要“接地氣”,擴大制度建設過程中的群眾基礎,調動群眾參與制度建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五、加強黨的生態文明建設戰略思想的學習教育和宣傳
各級政府要學習和宣傳黨的生態文明建設戰略思想,引導、塑造有利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文化環境。如果說管理是社會控制的“硬手段”,那么教育則是社會控制的“軟手段”。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建設就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硬手段”,加強黨的生態文明建設戰略思想學習教育和宣傳引導,就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軟手段”,是把生態文明建設融入政治建設的思想保證。加強黨的生態文明建設戰略思想學習教育和宣傳引導,還可以提高公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節約意識、環保意識、生態意識,形成合理消費的社會風尚,營造愛護生態環境的良好風氣。要通過深入開展生態文明宣傳普及教育,使生態文明制度真正深入公眾、學校及企事業單位。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引導可圍繞樹立公眾的生態憂患意識、普及公眾生態文明理念,在學校及企事業單位推進綠色教育、倡導綠色文化理念等幾方面內容進行。面對時下信息傳播形式的多樣化,生態文明教育在豐富宣傳內容并使之多元化的同時,也要創新宣傳形式,改變以往靜止、平面為主的宣傳策略,將圖文并茂等立體宣傳手法融入環保教育活動中,使宣傳模式多樣化。要通過大眾媒體推出一系列的以宣傳生態文明建設為主旨的創新活動,如環保情景劇、環保動畫設計大賽等。要以群眾喜聞樂見的環保宣傳節目為突破口,運用微信、微博、微視等大眾傳播媒介普及生態知識,加深公眾對生態文明建設重要意義的認知,強化公眾環境保護意識,明確其環護責任,為生態文明建設打下堅實的群眾基礎。在生態文明的宣傳教育中,除了以政府的環保、宣傳、教育組織為主體,還可以共青團、聯合志愿者群體等組織,發揮特定社團的引領和示范作用,使參與主體多元化。政府與群眾要密切配合,發揮各自的職能和優勢,提高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制度的普及程度。
生態文明是社會主義文明體系的一個重要方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應自覺承擔起改善與保護全球生態環境的責任。學生是未來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的主力軍,推進學校綠色教育對于走向社會主義生態文明新時代、實現美麗中國夢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各類學校要利用課堂的自身優勢加強對學生生態文明知識的教育。學校課堂受眾面相對集中,作為生態文明意識的教育陣地具有無可比擬的優越性,課堂教學的形式也相對靈活,如課外實踐、課外調查等。
作者:秦書生 王旭 單位:東北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