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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建完善信用體系的途徑
(一)明確界定誠信原則的概念,提高誠信原則的地位概念是我們認識事物最直觀的方法,概念是法律各項組成中最基本的要素,在司法運用中具有重大的意義:我們可以通過對法律概念的學習,了解、認識法律;可以根據概念制定更加詳盡的法律文件;可以根據概念對事物加強法律分析,有助于做出正確的法律判斷;可以通過概念對法律進行更加貼切、合理的描述,開展進一步研究。因此確定民商法中誠信原則的概念和內涵十分重要,在實踐中才能有效避免因概念不清界定不明而產生的爭議和問題,才能有效的發揮其作用。誠信原則作為一項最基本的原則,其行使效力卻十分的薄弱,以誠信原則去落實實踐的效果就大打折扣。因此強化誠信原則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其可操作性和實效性十分必要:一要明確劃分民事活動責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避免混淆不清;二要取消地方保護主義,避免地區政府對經濟的過分干預;三要加強建設我國司法救濟制度,做到裁量透明化,讓民眾真正的參與進來。
(二)加強完善民法典一項完善的經濟法律是市場經濟合理有序運行的重要保障,1986年我國出臺了《民法通則》并沿用至今,幾十年間修改、變動的幅度很小,當社會經濟不斷發展進步的時候,民法典中一些法律條款已不能匹配當今現狀,已不再適應社會發展。對于這些內容,我們應該加快腳步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促進民商法科學化,保障民事雙方當事人能夠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行使自己的權利,保障民商活動有序進行。
(三)對于失信現象應加大執法力度法律的作用一是保護市場正常運轉,一是對破壞市場的行為進行懲罰。建立良好的信用體系除了需要出臺各項基本保障制度并加以重視和支持,確保其能夠貫徹落實以外對于市場中不誠實守信,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應不留情面的加大力度進行懲罰,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懲戒,對社會做出警示,從根本上遏制失信行為的發生,同時應對原則衡量標準進行細化和量化,使企業和個人能夠有規可循,有法可依,防患于未然。
(四)加大構建市場主體信用力度社會信用的普遍缺失已經影響制約了社會經濟的發展,構建信用體系迫在眉睫,其中構建市場主體的信用尤為重要,這是一項艱巨的任務,離不開各行各業的配合與支持。市場主體的高效運行不僅要有法律的約束,更應該有完善的信用體系加以輔助支持。在加強市場主體信用力度的過程中,政府、企業、個人都扮演著重要角色,發揮各自的作用。信用權:在市場交易行為中,信用利益要通過信用權來實現,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都應擁有信用權,可以在法律允許和保護的范圍之內行使、維護信用權,引導社會建立誠信秩序,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政府:充分發揮政府的導向作用。社會信用很大一部分是政府信用,政府內部首先應加強自身的信用意識,遵紀守法,提高自身素質水平,合理、合法處理行政事務,對失信行為及時采取措施并加以改正,為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起到良好的帶頭作用。企業:如果一個企業失信于大眾,那么必然會影響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信用對于企業,是基礎,也是助力。個人:市場交易行為主要的執行者是人,社會經濟能否健康發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對于個人信用的建設問題我們應當在充分考慮個體權利的前提下進行完善。
二、結語
誠信不僅是我國傳統美德,在當今社會更應是一項人人必須遵守的制度規范,只有盡快的建設誠信體系,完善法律法規,改進誠信原則實施現狀及措施,才能讓誠信更好的為社會服務,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作者:董巍單位:四川理工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