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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世界上主流國家的司法實踐來看,也大都由司法機關來主導司法拍賣。在日本,執行法院和執行法官享有強制拍賣權和任意拍賣權。在德國,執行法院主持不動產拍賣,執行員主持動產拍賣;執行法院也可以應申請人的要求命令非執行員的其他人完成拍賣,但是要接受執行法院的監督。此外從效力位階上看,法律是優于司法解釋的,民訴法的修改無疑再次強調了法院有拍賣的自主權,也預示了司法拍賣未來的發展方向。有質疑認為法院直接主導拍賣,違反了《拍賣法》,其主體并不適格。根據《拍賣法》第2條的規定,該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但法院的司法拍賣并不屬于企業拍賣,而屬于法院執行中的一項強制執行措施,不應適用拍賣法的規定。司法拍賣屬于法院強制執行權的范疇,法院既可以委托拍賣公司進行拍賣,也可以自行拍賣,選擇的關鍵因素是怎樣更能降低拍賣成本,最大化實現財產的價值,提高拍賣財產的變現率和增值率,實現公開、公平與公正。法院選擇直接通過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進行司法拍賣,運用充分的市場競爭來實現拍賣標的的價值最大化,順應了司法拍賣的改革趨勢,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一、法院借助網絡進行司法拍賣的優勢
民事司法,難在民事執行;民事執行,難在司法拍賣。司法拍賣是一種先進的資產變現方式,目的在于通過市場化競價方式,實現債務人財產價值的最大化,進而保障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利益。較之其他司法行為,司法拍賣處于利益交割、權利兌現的關鍵環節,是各方利益互相追逐的地帶,致使一些司法拍賣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低估賤賣、縮水貶值、暗箱操作等問題。司法網絡拍賣較于傳統司法拍賣而言,優勢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零傭金,根據拍賣法的規定,拍賣公司收取傭金上限是5%,傭金高了,成交額就低,而網絡拍賣的傭金為零,降低了拍賣成本,實現了拍賣物價值的最大化;二是突破了地域的限制,網絡拍賣擴大了競拍范圍,信息覆蓋更廣,讓更多人了解拍賣信息,參與競價的人員數量更多,能更好地促進涉訴財產變現;三是更好地體現了司法公開、透明,避免了拍賣過程中的權力尋租、司法腐敗現象。網絡交易平臺能夠推進司法拍賣社會化、市場化,打破拍賣機構對司法拍賣業務的壟斷,引入公平競爭機制,讓最廣泛的競買人參與,防止“暗箱操作”,實現陽光拍賣。
二、司法網絡拍賣制度的完善建議
網絡司法拍賣雖實現了交易平臺及交易方式的創新,具有明顯積極意義,在一定程度上將司法拍賣改革又向前推進了一步,但也還存在著需要完善的地方。司法拍賣改革不僅要在交易方式上創新,還需要對司法拍賣制度進行完善。作為建立在互聯網信息平臺上的司法拍賣,是一種有別于傳統拍賣的新型交易方式,需要一整套完善的交易規則,也需要進行權力的合理配置,明確法院與交易平臺各自的權責,以保證網絡拍賣規范、有序地進行。
(一)法院是網絡司法拍賣的唯一拍賣人
以往進行的司法網絡拍賣,法院與網絡平臺的權責不是很清晰,缺乏一套成熟的網上司法拍賣規則,以至于有人認為是法院在委托網絡平臺開展司法拍賣,實踐中網絡平臺并無拍賣的資質,進而質疑網絡拍賣的合法性。明確網絡司法拍賣的一方主體是法院,由其提供制定和解釋拍賣規則,接收保證金,提供客服等服務。網絡公司在司法拍賣程序中充當的角色只是第三方交易平臺,僅僅提供技術服務,絕不能參與拍賣規則的制定和服務的提供等拍賣程序。
(二)法院應全面履行拍賣程序中的“附隨義務”
若在網絡拍賣過程中出現爭議,由于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網絡公司和人民法院都沒有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致使原本可由民事訴訟快速解決的糾紛難以得到解決,競買人的合法權益就難以得到保障。網絡平臺畢竟是虛擬的平臺,競買人的身份不像傳統拍賣那樣一目了然。人民法院作為拍賣人必須要對競買人實行實名認證,對其信息進行審查,同時也應當注意采取保密措施,保護競買人的人身和信息安全。考慮到司法網絡拍賣只能通過照片和文字描述來介紹標的,不像傳統的拍賣,競買人可以到現場觀察標的。因此在拍賣過程中,法院必須全面調查核實標的的瑕疵狀況,明示于競買人。另外競買人在拍賣中,或許會遇到木馬病毒攻擊、網絡擁堵、服務器癱瘓等情況,而我國法律對此并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應盡快完善規范、引導、監督網絡司法拍賣的法律制度。在拍賣程序中,法院必須切實履行附隨義務,降低當事人的維權成本和維權難度。
(三)網絡司法拍賣沉淀資金的監管問題
與大多數實行網絡拍賣的法院一樣,在西湖區法院的網拍實踐中,如果競買人看中拍品,就必須進行網上報名并在支付寶賬戶中存入相應金額的保證金(淘寶系統予以凍結,競拍結束后自動解凍),競拍時直接參與競價。網絡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一般為數日)將余款匯入法院指定賬戶,再憑付款憑證和身份證明材料到法院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領取法院民事裁定書及收款收據。在這一拍賣程序中,保證金存入支付寶中賬戶中,勢必會產生大量沉淀資金。以2011年829億元的司法拍賣總成交額計算,網絡司法拍賣只需要占據10%的交易額,就能夠獲得將近82億元沉淀資金的融資。淘寶網等網絡交易平臺有利用其第三方擔保的資質能力,可以利用沉淀資金進行投資、收獲銀行利息。網絡平臺作為僅僅提供技術服務的第三方,并不收取任何傭金,如果利用保證金、成交額等沉淀資金獲利,于法無據。筆者認為,沒有競拍成功的競買人繳納的保證金及其產生的孳息應返還給競買人。而買受人支付的成交額在支付寶賬戶中產生的收益應納入執行款當中,用于支付被申請執行的債權,多余部分則應退還給被申請執行人。
(四)加強網絡司法拍賣程序中對法院權力的監督
在司法網絡拍賣程序中,法院既是拍賣人,又是司法拍賣的監管者,自己監督自己勢必產生權力尋租的空間。在網絡平臺進行司法拍賣活動,法院直接參與其中,容易造成公權力膨脹,更容易產生腐敗和暗箱操作。法諺有云“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加強對法院拍賣權力的監督對實現司法拍賣活動公平、公開、公正意義重大。在此筆者建議,發揮好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由檢察院對于法院的網絡司法拍賣活動進行監督,受理競買人在拍賣過程中對法院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的控告和申訴,并且法院還應定期向檢察院匯報司法拍賣工作的情況,及時接受監督。
結語
從實踐上來看,網絡司法拍賣的成交率、溢價率都優于傳統司法拍賣,其優勢顯而易見。當然網絡司法拍賣的標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非所有標的均可上網拍賣。其中屬于標準化、通用型的動產以及不動產,比較適于網上拍賣;屬于非標準化的動產、不動產,如珠寶、古董、高級工藝品,特定性的建設用地、住宅區、工業生產線等,仍適宜采用傳統的拍賣方式。有鑒于此,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科學嚴密的網絡司法拍賣操作規則和流程的出臺迫在眉睫。
作者:黃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