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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市場經濟中,民商法和經濟法都是作為重要的法律存在于市場經濟調節的法律中,民商法和經濟法在個體和本體之間的關系,與法律對于社會秩序所產生的作用和社會本位中權利的設定,權利的設置都有重要的關系。兩種法律在形式方面的公平和實質性作用,對法律裁決方面和法律角色分工中,都有其各自的特點,兩種角色分工和互動對市場經濟調節產生了很大的作用。
關鍵詞:民商法;經濟法;角色分工;互動作用
在市場經濟的控制和調節中,依賴民商法和經濟法的共同調節,作為扎根市場經濟法律中的商法和經濟法,在地位方面的重要性,輕重和主輔都存在很大的互相依賴性,并且在市場經濟調節中二者的關系和角色分工對于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都會產生很大作用,因此對于商法和經濟法之間的互動作用應該從角色調整方面去入手,來探討兩者對于調節市場經濟分工等方面產生的作用。
一、民商法和經濟法的角色分工
(一)調整對象經濟法通過國家對經濟發展進行干預和調節,作為一種宏觀經濟調控杠桿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有效調節,經濟法是作為以國家為本的公法。民商法的性質雖然在發展中也逐漸地向公法化的方向發展,但是民商法的基本屬性還是私法,在法律原則方面還是會體現私法的原則。
(二)主體及主體之間關系經濟法涉及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中,主要的行政經濟管理機關,社會團體還包括企業內部的組織人員和個體工商商戶,經濟法和民商法相比較民商法所涉及的主體范圍就會小一些,僅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組織機構,在主體平等方面民商法不存在管理的關系,但是經濟法的在主體地位和被管理者之間就會存在地位之間的差距。
(三)調整方式民商法是基于自由平等的基礎上制定的法律,在民商法執行過程中相關的經濟調整方式會采取意思自治原則,在民商法規定中對于當事人的自己制定的權利和義務,并不會進行過分的干涉。在商法執行過程中執法主體是貿易交易,在現代社會中為了確保正常的貿易交易能夠順利進行,民商法中也會摻雜一些公法性的內容。
(四)內容在國民經濟運行中經濟法所涉及的內容包括在市場經濟競爭中,關于競爭的公平性,和市場相關經營權利的壟斷性情況,以及在經濟市場中為了維護市場秩序有序進行制定的措施,經濟法對于促進經濟市場平穩運行和發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證社會平衡會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在經濟法中還包括一些宏觀經濟指標的調控,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對于市場經濟發展方向做出可持續化的規定。在經濟法管理的范圍之內包括,對不正當競爭,壟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等的方面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民商法在法律所涉及主體方面要相對窄一些,在民商法中涉及的主體是主要是一些民商事的行為,權利規范,責任和義務。民法的法律范圍包括,物權法,債權法,繼承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經營合資管理等的法律組成。在民商法組成中,主要分為兩大部分包括財產關系法和人身關系法,在民法財產關系法中又包括債券和物權法,在物權法中分為靜態物權法例如知識產權等的物權,并且在物權法中還包括著作,商標專利等的法律。而債券法保護的就是動態的債券關系。債券法分為合同法和擔保法。
(五)價值取向經濟法在社會價值取向方面是以整體的社會利益進行考慮的,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的發展方向作為法律不斷完善和改進的基礎。經濟法在作用方面重在協調個體利益的沖突和矛盾,實現在利益分配方面的均衡和合理。促進社會目標的共同實現。而民商法是以個體的利益為主的法律,主要以保護個體的利益為主,強調在社會經濟發展中人的創造性和積極性,實現個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民商法和經濟法之間的互動作用
(一)經濟法調整依賴于民商法調整的基礎在市場經濟調節作用下,民商法調節作用由于其自身的特點往往會出現一些不足之處,但是民商法和經濟法相比較而言,民商法是作為市場經濟調節中的基礎法律存在的。經濟法在市場經濟中,應該是作為對民商法對于市場經濟調節中一些不足和缺陷之處進行有效補充的法律。民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確定了商品經濟的主體,和民事主體的資格以及身份,所以民商法是作為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法律。并且民商法對于民事主體的基本權利,以及范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確定了包括民權、物權、人身權在內的等等多項權利,這樣就能夠充分的保障在市場經濟法律中,本位觀念和權利保障能夠有效地完成。
(二)經濟法對于民商法調整不足之處的補充在市場經濟自由化程度越來越高的情況下,市場經濟運行調節中越來越依賴于市場經濟在自由競爭下的市場調節。通過市場間的合理競爭,達到市場經濟的平穩有效運轉,因此市場經濟在市場競爭環境自由化的立法時期,民商法調節立法會偏向于體現平等和自由的思想。但是隨著市場經濟向著商品經濟階段不斷發展,社會化大規模生產以及壟斷市場行為的出現,使得自由經濟市場之間的矛盾越來越激化,在這種市場經濟環境之下,民商法的調節就會顯得捉襟見肘,在市場經濟中對于不正當競爭導致的管理局限性、滯后性、被動性,就需要通過經濟法來進行補充調節。經濟法的出現是在先有了市場經濟的私有利益為主體之后,才出現的一種調節自由市場經濟和民商法之間的矛盾的法律。在這一意義上就可以看出民商法調整不足是經濟法產生的基礎。
三、結語
經濟調節中民商法和經濟法是不可或缺的兩大法律,二者之間相互協調互相補充,對于市場經濟自由化發展中產生的問題,能夠有效地進行控制,這樣對于營造良好的宏觀環境和秩序空間會有很大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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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宇帆 單位:西華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