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基層檢察室實踐運行的完善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設立派駐基層檢察室保障機制不健全一是機構編制問題。目前各地基層檢察機關設立派駐基層檢察室,主要依據是高檢院制定的《條例》,而該條例僅是高檢院頒布的一個內部文件,其效力不及法律,難以得到同級黨政機構管理部門的認可。加上目前許多基層檢察院編制嚴重不足,派駐基層檢察室的設置與否完全取決于地方黨委政府的認同程度和支持程度。二是人員配置問題。目前基層檢察機關在派駐基層檢察室的人員配置方面,大多是檢察機關自身內部調劑,爭取到額外編制的地方很少。按照《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派駐基層檢察室配備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若干人,設主任一人,根據需要可設副主任一人,主任、副主任由檢察員擔任。而目前基層檢察院普遍存在人手短缺現象,即使按照每個派駐基層檢察室安排2-3名工作人員的最低標準,基層檢察院在現有的人員編制情況下也難以滿足派駐基層檢察室建設需要。在人員配置充分的檢察室,也存在非檢察人員和老同志占絕大多數的情形,不利于檢察工作的開展。三是經費保障問題。由于設立的法律依據不足,派出基層檢察室在經費保障上無法與當地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鄉鎮司法所相提并論。
(二)派駐基層檢察室內部管理不規范首先,由于派駐基層檢察室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定位,基層檢察院對派駐基層檢察室的管理還處于探索階段,有的由具體業務部門協調管理,有的由政工部門或辦公室等綜合部門統一協調管理,有的與派出院各內設部門一樣屬于院內設機構,沒有一個統一規范的管理部門。其次,由于職能定位不明確,派駐基層檢察室與檢察院各部門之間的工作關系沒有理順,協作機制不健全,不能形成訴訟監督的整體合力,同時與地方黨政部門、公安、法院的關系未理順,與上級檢察機關的工作關系沒有銜接好,常常導致工作被動,工作效率不高。再次,目前上級檢察機關未將派駐基層檢察室工作列入考核的范圍,各基層院在設置派駐基層檢察室后,將更多的精力集中在本院各條線有考核指標的工作上,而對派駐基層檢察室如何實行績效考核管理,如何實行規范管理卻較少涉及。最后,派駐基層檢察室設置模式不統一:一是名稱不統一;二是選址不統一,就全國各地的情況來看,派駐基層檢察室普遍設置在鄉鎮政府的辦公用房中,甚至臨時暫借的辦公場所,無法保證檢察機關的獨立地位;三是報批程序不統一。有的報上級檢察機關批準,有的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批準,有的報當地黨委批準,有的多頭報批。管理上的不到位,使派駐基層檢察室不能走上科學化、專業化、規范化的發展軌道,嚴重制約了其健康有序發展。
二、派駐基層檢察室的完善思路
(一)明確派駐基層檢察室的法律地位在法律定位上,《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確規定檢察院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作為派出機構的派駐基層檢察室理所當然秉承了檢察院法律監督的性質,其法律定位應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向基層的延伸,代表派出院在基層履行各項法律監督職能,是與基層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相對應、相匹配的基層政權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對《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進行修訂時,應明確派駐基層檢察室的法律地位。法律定位上,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條中增加一款,“基層人民檢察院根據行政區域內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檢察室。派出檢察室是基層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向基層的延伸,其履行職能的活動視為基層人民檢察院的活動。派出檢察室的職能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另行規定。”同時,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修訂《人民檢察院鄉鎮檢察室工作條例》,將其更名為《人民檢察院派出檢察室工作條例》,詳細規定派駐基層檢察室設立、更名、撤銷和審批權限、工作制度和職能定位。
(二)合理定位派駐基層檢察室的職能在職能配置時需考慮以下因素:(1)檢察機關自身的職權。我國現行憲法和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法律監督權。檢察室作為檢察機關的派出機構,配置的職能必須在檢察機關自身的職權,即法律監督權范圍以內。(2)派出檢察院內設機構的職能。檢察院內設機構覆蓋了檢察職能的全部,在設置檢察室職能時必須考慮檢察室與派出檢察院內設機構的職能分工要合理,避免互相推諉或相互爭權。(3)檢察室可能獲得的編制和人員安排。檢察職能的實施要靠檢察人員來完成,配置檢察室的職能必須充分考慮該檢察室可能獲得的編制和人員安排問題,人員充足但職能過少或職能過多但人員不夠都不利于檢察工作的開展。(4)設置地區的司法需求。設置檢察室的目的是通過檢察職能的發揮服務基層經濟建設、社會管理。不同地區有不同的司法需求,如農村職務犯罪較多的地方對預防和打擊職務犯罪更加需求,社會治安混亂的地方對法制宣傳教育更加需求。檢察室職能的配置不應搞一刀切,應因地制宜有所選擇有所側重地配置。
(三)健全派駐基層檢察室保障機制關于機構編制問題,建議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明確規定由中央下撥專項政法編制,用于滿足派駐基層檢察室建設的需要。關于人員配置問題,基層檢察機關也轉變觀念,把業務骨干或有潛力的年輕干部派駐到檢察室工作,使派駐基層檢察室成為培養鍛煉后備人才的前沿基地。在隊伍結構上,應當保持合理的隊伍結構,確保老中青一條線,以發揮各個年齡段的優勢,配足一定擅長法律知識而又熱愛群眾工作的人員,同時要加大對派出檢察室人員理論研究、崗位培訓和業務培訓的力度,提高他們處理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為檢力下沉提供智力支持。關于經費保障問題,建議國務院將派駐基層檢察室建設納入國家“兩所一庭”建設整體規劃,給予相應的財政支持。
(四)規范派駐基層檢察室管理1.明確派駐基層檢察室設置原則。(1)重點設置原則。要堅持因其所需,因地制宜、實事求是有重點地設立,選擇常住人口、經濟總量和城鎮建設達到一定規模,有中心法庭或有重大項目、重點工程的地區設置,并積極尋求當地政府的支持。在數量方面,要根據基層法治的具體需要,確保一個檢察室能夠輻射到周邊3至4個鄉鎮。(2)慎重穩妥推進原則。創建程序上采取“先試點再設立”的過程,在模式選擇上采取“1+X”的模式,即一個檢察室加若干個聯絡站。(3)統一管理原則。派駐鄉鎮檢察室直屬派出院領導和管理,不接受駐地黨委領導,以避免檢察室地方化。辦公經費統一撥付,辦公裝備統一購置,辦公人員統一派駐,人員工資統一發放,工作業績統一考核,執行制度統一監督。2.設置模式上做到“三個統一”。(1)統一名稱。派駐基層檢察室名稱應統一稱為:“××人民檢察院派駐××檢察室”,對應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庭設立。(2)統一辦公場所。派駐基層檢察室的設置要有一個獨立的辦公場所,統一外觀設計,內飾布局,配備車輛、電腦、打印機、照相機等辦公設施,常年辦公,并設立舉報箱和檢務公開欄,派發“檢民聯系卡”,公布檢察室工作人員聯系電話和舉報受理隊伍監督熱線電話。(3)統一報批程序。派出基層檢察室的設立、更名和撤銷,應當在取得當地編制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層報省級檢察院審批。3.規范工作制度。派駐基層檢察室的設置既要具備辦公設施等硬件,又要有工作流程、制度保障等方面的軟件配套。一是建立接待登記制度,規范接待程序,做到有接待記錄、有工作日志、有反饋意見;二是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及時將相關案件信息報送派出檢察院;三是建立季度例會制度,及時互通檢察室工作情況。四是建章立制,使檢察室在業務工作中有章可循,使各項制度成為檢察室行使部分檢察權的可靠保證,以制度管理人,以制度規范各項工作。4.建立監督考核機制。在設置考核標準上,由省院制定標準,將派駐基層檢察室工作列入考核的范圍,把檢察室的工作業績作為量化考核的重點,分別從工作紀律、辦案紀律的執行情況、工作業績及當地相關部門的評價、群眾滿意測評等幾個方面進行考核評比,納入省院統一考核。5.協調處理好內外關系。(1)要協調處理好與當地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關系。(2)要協調處理好與當地派出所、派出法庭之間的關系,既保證工作不沖突,又要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在重大問題上,要建立與人民法庭及公安派出所的聯系協調機制。(3)要協調處理好與本院各內設機構之間的關系。派駐基層檢察室作為基層檢察院派出機構,與派出院其他內設部門相平行,在本級院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二者屬于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由于派駐基層檢察室的職能與派出院內設業務部門的工作存在重疊,派駐基層檢察室在履行相關職能時,必須理順與內設業務部門的關系。
作者:彭雯單位: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