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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劃分歸類方法常常會導致不同的法律識別沖突規范,得出的案件判決的結果必然會產生矛盾和抵觸。另外,不同國家對問題沖突規范規定的涵義不同,即使不同國家對問題采用的沖突規范具有一樣的涵義,但是各國在其中使用的名詞概念等具有不同的法律內涵,這種情況也會導致識別問題的出現。最后,案件涉及到的國家中,有的國家法律中存在對相關問題事實相關的法律法規,而另一個國家的法律中則不存在,這種情況識別問題的解決也是很必要的。
在實踐中,運用識別理論從而正確的使用法律概念對問題進行處理,是法律維護社會問題的前提。因而,在案件的處理過程這,無論是國內還是國際案件都要進行識別問題的處理,特別是國際案件中,對案件的識別可能會產生法律沖突的問題,因而要合理地選擇依據哪個國家的法律進行問題的識別。
二、識別理論在我國區際案件審判中的層次
法院從對所在區域進行管轄時,其法律法規的確定和適用,一直在不斷地進行這識別定性的工作。對我國內地來說,法院在審判過程中運用識別理論的過沖可以分為三個層次:一是識別案件原由,既是對當事人案件所涉及的基本法律規定及所爭議的法律關系的識別。二是對案件涉及的外域法律性質,其法律對案件的定位進行識別,該過程是決定案件的訴訟是否符合訴訟法等相關規定的關鍵。這個層次稱為識別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個方面。三是對案件中涉及外地區域的法律關系、法律問題、法律事實展開識別,這個層次的識別并不是案件識別過程中所必須的,只是少數涉及到外域的案件可能需要進行該過程的識別。
三、我國應用識別理論處理案件的依據
識別沖突的含義是指各地法院在受理涉外性質的民事糾紛時,鑒于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對待同一事件所作出的分類不同,或者是對事件沖突規范劃定的范圍中,同樣的法律概念國家賦予不同的意義及內涵,而采取相應的國家或地區法律觀念來識別沖突,這樣一來就難以應用統一的沖突規范,導致各國家地區準據法適用不同的結果。由此可見,解決各地之間識別沖突的問題,關鍵在于識別沖突時是以什么法律概念或者法律意識為依據的。識別依據是否可以依照地方法院的相關地方法律進行識別,是一個飽受爭論的問題。從傳統的國際私法理論來看,識別依據有采用地方法院法律進行識別的,并且在國外很大的范圍內得到了采用和支持,但是對與我國,“一國兩制”實行的基礎之上,至少對于港澳地區就不能采用內地的法院法識別。其實,對于這種做法必須以實際國情考慮,有時候有關的法律關系在本國適用卻不一定在外國適用,這樣會導致外國法官在面對選擇時出現不確定狀況。因而,在具體實踐中因特別規定或留意決定適用的法院法律,然后才進行識別。
四、總結
國際私法學識別理論的應用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和靈活性,因而,在我國法院應用的過程中要因地制宜選擇合適的、合理的案件識別法律依據,這是保證案件識別、審判合理的保障。
作者:魯建民單位:湖南通達恒信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