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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一步明確督促檢查工作重點和范圍
(一)上級政府和縣委、縣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決定、決議、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明確要求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
(二)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辦公會議、專題會議研究確定的重要事項;經濟工作會議及綜合性工作會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縣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和重點工程項目;
(四)上級單位或領導對本地區、本部門的批辦事項,以及縣委、縣政府領導批示交辦事項;
(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需由政府答復的有關議案建議、提案;
(六)縣政府領導下基層檢查工作、開展調研時提出要求辦理的事項;
(七)事關全局的政策性、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群眾和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八)各鄉鎮(含經濟開發區,下同)、各部門上報材料中反映或提出的重要問題;
(九)其他需要督辦的重要事項。
(一)立項
督查事項的確立應符合及時、準確和一事一立、便于操作的原則??h政府督查室提出督辦意見,明確督辦事項的主辦、協辦單位及責任人,確定辦理目標和時限要求,提出擬辦建議。督辦意見經主管領導審定后予以立項。
(二)轉辦
縣政府督查室負責具體督查事項的轉辦,下發督查通知,明確辦理要求。根據督查事項緊急程度、重要性等不同,也可通過電話、傳真或召開現場交辦會等形式進行轉辦、督辦。
(三)承辦
各級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承辦單位收到督查件后,要逐件登記,制訂辦理計劃,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審閱。對重點、難點督查件,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必要時召開領導班子會議專題研究,制定措施,明確責任,認真落實。同時,要加強與督查單位的溝通和聯系,及時報告有關辦理情況。
原則上每個督查事項在通知下發后6日內上報辦理結果,另有時間要求的除外,各承辦單位必須抓緊辦理落實并寫出書面報告。上報材料須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核,加蓋公章后,一式兩份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并抄報縣政府督查室。
(四)督辦
在辦理過程中,縣政府督查室可根據辦理工作的具體進展情況,適時召集督查專項工作小組赴現場督查,可采取看現場、聽匯報、查看資料、走訪群眾等方式,全面掌握進展情況,及時發現問題,幫助辦理單位落實解決措施,確保辦理事項按時圓滿辦結。
(五)審核
縣政府督查室要認真審核辦理報告是否符合辦理要求,事實是否清楚,結論是否明確,處理是否得當,情況是否真實。重要事項的督查,要進行現場檢查、抽查。對不符合辦理要求的辦理報告,退回承辦單位重辦、重報。
(六)報告
縣政府督查室負責及時將各督查事項辦理情況上報縣委、縣政府領導。
(七)歸檔
督查事項辦結后,縣政府督查室負責將原始資料、承辦單位的辦理報告和向領導或上級反饋的辦理情況整理裝訂,立卷歸檔,妥為保管。
三、強化跟蹤督促檢查
(一)縣政府督查室要定期、不定期對督查事項進行跟蹤督查,并及時向縣領導匯報。督查可采取明查暗訪、召開會議、個別訪談、實地考察等方式進行。
(二)通過電話、傳真、網絡等方式進行催辦,如連續兩次催辦,承辦單位仍不上報辦理報告,可專項報告縣政府領導,并在全縣通報。
(三)由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督查件,主辦單位應當積極做好協調工作,理順與協辦單位的關系;協辦單位應當與主辦單位密切配合,并根據工作職責,認真辦理,按時限要求向縣政府反饋辦理意見。
(四)對確需縣政府領導協調解決的重點、難點事項要及時報請縣政府領導協調解決,各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要事先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四、嚴格考評制度
縣政府將各鄉鎮、各部門工作落實工作納入全縣有關考核體系,各鄉鎮、各部門要把督查工作納入單位年度目標管理,縣政府年終對各單位督查工作進行考評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