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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以促進經濟發展、建設和諧社會為宗旨,以緩解中小企業、農民融資難為核心,實行市場化運作與政府引導相結合,發展信用擔保和提高企業信用相結合,適度引入競爭和行業自律相結合,分類指導與扶優限劣相結合,堅持法制化、市場化、規模化、規范化的發展方向,力爭信用擔保體系實現持續健康發展。
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主要任務:市及各縣(市、區)政府均組建政府全資和參股的不以盈利為目的政策性擔保機構;有條件的鄉(鎮)成立為“三農”服務、只對會員提供封閉式擔保貸款的互助式會員制擔保機構;鼓勵民間投資組建商業性擔保機構;條件成熟時,成立為全市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服務的再擔保機構。爭取在3年內,發展一批具有較大規模、經營業績良好、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管理規范的信用擔保機構,形成以中小企業、“三農”為主要服務對象,以融資擔保服務為主業,以政策性擔保機構為引導、商業性和互助性擔保機構為主體,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配套協作,有較強融資擔保能力的覆蓋全市的信用擔保體系。
二、規范對信用擔保機構的管理
(一)擔保機構的注冊資本。設立再擔保機構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商業性擔保機構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500萬元;政策性擔保機構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設立互助式會員制擔保機構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擔保機構注冊資本中的貨幣資金不得低于80%。目前還未達到標準的已登記注冊的擔保機構要通過引進戰略投資者、增資擴股、兼并聯合等方式,3年內達到上述標準。
(二)擔保機構的市場準入。各級政府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參股擔保機構,由各級財政部門會同經貿委初審并報同級政府審核后,在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后辦理工商登記。
各地企業、社會和外商等民間出資設立的商業性股份制擔保機構、互助式會員制擔保機構,根據《公司法》等規定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擔保機構在注冊登記后30日內應到市經貿委、財政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登記備案。
(三)擔保機構的從業資格。凡向金融機構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以從事貸款擔保業務為主。
2有符合要求的注冊資本金和必須的經營資金,且資金來源合法、真實、穩定。
3已在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和市經貿委備案。
4具有擔保執業資格和從業經驗的管理人員和基本的內控制度。
(四)擔保機構的市場化運作。各類擔保機構都是獨立的市場主體,要根據《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按照市場化原則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控制風險。擔保機構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健全各項財務管理措施,規范操作程序,強化資金管理,有效防范控制擔保風險,確保持續健康發展。擔保資金的運作與擔保機構自身業務應分開運行、單獨核算。擔保機構不得向社會集資,不得經營或變相經營金融業務。
(五)擔保機構的風險管理。擔保業是高風險行業,擔保機構應當建立風險管理制度,確保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
1提取持續經營保證金。擔保機構要按照其注冊資本的10%提取保證金存入主管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除擔保機構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任何機構一律不得動用。
2控制擔保責任余額。擔保機構要堅持風險分散原則,其擔保責任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10倍;對單個受保企業、個人提供的擔保等各項責任金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10%;暫不得從事國(境)外擔保業務。
3提取風險準備金。開展貸款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責任余額1%的比例以及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其注冊資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轉增資本金。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可按照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使用“信用產品”。擔保機構應加強對擔保申請企業、個人信用信息的分析,要求企業、個人在提出擔保申請時提供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或市企業信用辦出具的企業或個人信用報告。
(六)擔保機構的信用評價。健全對擔保機構的信用評價制度,降低擔保機構貸款擔保風險。市內必須參加信用評級的擔保機構為:一是凡已享受免征營業稅,或今后申請享受國家免稅政策的;二是年以來,享受國家、省、市中小企業專項扶持資金的;三是申請國家開發銀行軟貸款或申請加入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臺的;四是年擔保業務收入不足注冊資本金50%的。對擔保機構的信用評估,由市經貿委和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組織實施,由專業資信評估公司承擔。評估結果作為政府政策扶持和人民銀行監控擔保機構風險的依據。
(七)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登記注冊機關在依法對擔保機構進行年度檢驗時,由同級經貿委會同財政部門對擔保機構執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并提出檢驗意見。對沒有在同級經貿委、財政部門、人民銀行登記備案的,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并在期限內未進行整改的擔保機構,登記注冊機關應不予通過年檢。
(八)擔保機構的市場退出。對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在履行代償行為時無法足額償付到期債務的;年檢不合格且整改后仍未通過年檢的擔保機構,應按照《公司法》、《企業破產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清償有關債務,退出擔保市場。擔保機構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銷登記或有關機關批準宣布終止之日起1個月內,向市經貿委、財政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申請辦理注銷擔保機構備案手續。
三、加大對信用擔保機構的扶持
(一)健全擔保機構的資本金補充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的財力情況,對擔保機構給予資本金補充。對國有控股、參股擔保機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根據法定程序作出的增資擴股決議,各級財政可按出資比例增加注入資本金。企業、社會、外商等民間出資設立的擔保機構也應根據擔保業務發展的需要,適時補充資本金,擴大擔保資金規模,增強擔保競爭實力。擔保機構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其注冊資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轉增資本金。
(二)建立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機制。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對擔保機構可能出現的代償損失核定適當的風險補償資金。對擔保機構的代償損失,在其擔保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企業政策的前提下實行限率補償,不承擔無限責任。政府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參股擔保機構發生的代償損失在年末擔保責任余額5%以內,擔保機構提取的風險準備金不足以彌補的,經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可給予一定的補償。對企業、社會、外商等民間出資設立的擔保機構發生的代償損失,財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給予風險補償。兼營擔保業務的投資擔保機構應對擔保業務實行單獨核算,才能取得當地財政部門的風險補償。
(三)完善擔保機構的稅費減免機制。對我市符合條件的擔保、再擔保機構取得的擔保業務收入,3年內免征營業稅。對擔保機構在依法處置反擔保財產進行代償時涉及的訴訟、房地產、車輛設備、無形資產的評估確認和過戶等有關收費,由各級物價部門會同財政及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予以減收或免收。
(四)規范擔保機構的費率確定機制。為促進擔保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對擔保費率實行與其運營風險成本掛鉤的辦法,經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同意后由擔保雙方自主商定。
(五)建立擔保機構的再擔保支持機制。市信用再擔保機構以我市擔保機構為主要服務對象開展再擔保業務,分散擔保風險。擔保機構可本著自愿互利的原則與再擔保機構建立業務關系,申請再擔保支持。
(六)改進對擔保機構的考核和獎勵機制。擔保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市經貿委、財政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按時報送注冊事項變更表、機構情況表、業務統計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其他會計報表和資料。各級經貿委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企業信用辦依據當年累計擔保金額、擔保放大倍數、擔保代償等指標和專業資信評估公司評定的信用等級對擔保機構進行考核,據考核結果對擔保機構實施分類監管。
四、優化擔保機構發展環境
(一)積極推進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的互利合作。金融監管部門應積極鼓勵支持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在平等、自愿、公平及等價有償的基礎上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關系,積極為擔保機構提供金融服務;鼓勵支持金融機構針對中小企業特點,研究制定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貸款擔保辦法;鼓勵支持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建立信息交流機制,加強溝通與協作;鼓勵支持金融機構對經擔保機構承諾的中小企業貸款,可適當簡化審貸程序,提高審貸效率,合理確定利率,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鼓勵支持金融機構與風險控制力強、信用好的擔保機構建立風險比例分擔機制。
(二)加快擔保機構信息共享平臺建設。要進一步增強信用網的系統功能和服務能力,建立統一高效、覆蓋全市的網絡體系,使信用網成為擔保體系建設的基礎工作平臺,推動擔保機構信息化建設。
(三)對擔保從業人員實施職業教育。各級政府要開展多層次,多類別的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培訓質量,逐步形成政府引導、社會支持和企業自主相結合的擔保從業人員培訓體系。
(四)實施中小企業信用工程。在全市大力宣傳、推廣先進的信用管理模式和科學、規范的信用管理制度,幫助企業、個人提高資信等級。法院、工商、稅務、質監、勞動保障、房產、供電、海關等部門應按規定向市企業信用辦報送企業信用信息。市企業信用辦力爭在2年內,將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納入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促進中小企業進一步提高信用管理水平,形成銀企共同發展的良性金融生態環境。
五、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領導
(一)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行歸口管理。由各級經貿委牽頭,會同財政、人行、銀監、工商、稅務、審計、公安、物價等部門成立擔保管理委員會,對擔保機構實行宏觀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二)加強行業協作和自律。擔保行業協會應根據國家有關擔保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市擔保管理委員會指導下,制定行業準則和業務規范,組織業務培訓和信息交流;指導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工作。通過規范業務操作和行業協作,樹立擔保行業良好的社會形象和社會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