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市區土地出讓管理有關問題意見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堅持“凈地”出讓
市區上市地塊必須是凈地。即擬上市地塊應達到土地征收到位、地上建(構)筑物拆除到位(包括經國土部門認定需要拆除的)、土地使用權收回到位、地上附著物賠付清除到位、應遷移的桿線遷移到位、四至清楚的要求。凡不具備凈地出讓條件的,不得上報市政府批準出讓。
二、規范出讓前期工作程序
1、地塊出讓工作由土地利用處牽頭負責。土地利用處應根據年度土地供應計劃適時組織實施。
2、擬出讓的地塊,由土地利用處提出規劃設計條件編制建議,經分管領導同意后,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市規劃部門聯系并落實編制規劃設計條件,交由土地利用處負責統一分發給土地調查中心、地價所、土地交易中心等部門,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別做好相關工作。
3、地塊上市應通過召開局業務會辦會集體討論決定,局業務會應提交的材料齊全后,土地利用處適時提請召開局業務會辦會,形成紀要,并據此編制地塊出讓方案,報市政府審批。
三、嚴格土地交易行為
1、市土地交易中心加強對競買人資格審查。根據即將建立的省土地信用平臺,凡有欠繳土地出讓價款、閑置土地等違約行為的,其競買資格審查不予通過。競買人若有隱瞞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由其承擔相應責任。
2、建立土地拍賣主持人庫。土地拍賣實行“搖號主持,現場直播,全程錄像”,具體操作辦法按國土資()83號文件的要求執行。
四、加強土地出讓合同管理
1、按時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土地成交后,土地交易中心除按相關規定及時將成交時間、成交價款、成交單位等成交信息向社會公開外,還應同步將相關信息通過內部辦公系統予以公布,并負責督促土地競得人按成交確認書的約定及時到土地利用處辦理出讓手續,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出讓合同》。出讓合同中應對投資額、違約金、開竣工時間等進行約定,規劃設計條件對地上地下空間有明確要求的,也一并進行約定。
2、督促競買人按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后,土地利用處負責土地出讓金的督促催收,并及時發出催繳通知書(樣式附后)。財務處根據土地利用處提供的出讓金繳納要求及時向土地利用處反饋出讓價款到賬情況,并協助催收。分期付款以及欠繳土地出讓價款的,財務處負責按出讓合同約定分別計收銀行同期利息和違約金。
3、規范交地程序,按時交地。交地工作由土地利用處牽頭組織。出讓地塊所在地國土分局應及時提醒當地區政府或管委會(新城西區、蜀崗瘦西湖風景區管委會由所轄國土分局負責),及時做好交地準備工作,區政府或管委會的交地準備工作,應當在承諾的交地時日前一周完成,并通知市國土資源局組織交地(通知樣式附后)。
土地交付時,土地利用處會同土地調查中心、土地交易中心、儲備中心(儲備地塊)和國土分局、土地受讓人以及所在地政府(管委會)相關人員,依據土地出讓合同、勘測定界報告等資料對出讓面積、界址和范圍現場確認,填寫《市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交接書》(樣式附后)。所交地塊的界址由調查中心依據出讓范圍確定。地籍調查由土地調查中心負責。所在地政府(管委會)及其相關人員的組織由國土分局負責。
4、建立房地產用地開竣工申報制度。土地受讓人應當在項目開工、竣工時,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書面申報。申報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委托地塊所在地國土分局負責,國土分局受理后應到地塊開工或竣工現場進行核查并報土地利用處備案。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未開工或竣工的,土地使用權人要在到期前30日內向所在地國土分局書面申報延遲原因。申請延期的,由分局受理,報市局土地利用處辦理。未經批準,超過出讓合同約定開工、竣工時間的,應根據有關規定處理。申報時,土地使用權人應填寫《市區國有建設用地開竣工申報表》。申報開工的,應提供《施工許可證》或者其他開工證明文件、現場照片;申報竣工的,應提供綜合驗收報告或其他竣工證明文件、現場照片。
5、規范容積率調整補繳出讓金行為。土地受讓人應按出讓合同約定的規劃設計條件開發建設。不得擅自調整。對于經批準調整容積率等規劃設計條件的,應當依法按照變更時容積率條件下的土地市場價格與變更前容積條件下的土地市場價格的差額補交土地出讓金。
五、違約行為處理責任機制
1、土地成交后,土地競得人未能按成交確認書約定在規定時間內繳足規定比例的出讓金、簽訂出讓合同構成違約的,應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的約定,沒收其繳納的履約保證金,取消競得資格。市土地交易中心負責形成情況報告,交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調查,法規處依法提出處理意見,經局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2、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后,土地受讓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應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追究違約責任。土地利用處負責形成情況報告,交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調查,法規處提出依法處理意見,經局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3、地塊所在地區政府(管委會)未能按其承諾按時交地導致出讓人違約的,應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有關規定,追究相關方面的違約責任。土地利用處負責形成情況報告,交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調查,法規處依法提出處理意見,經局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4、土地受讓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在規定的時間內開、竣工的,或申請延期未獲批準構成違約的,所在地國土分局負責形成情況報告,交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調查,法規處依法提出處理意見,經局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后實施。一、堅持“凈地”出讓
市區上市地塊必須是凈地。即擬上市地塊應達到土地征收到位、地上建(構)筑物拆除到位(包括經國土部門認定需要拆除的)、土地使用權收回到位、地上附著物賠付清除到位、應遷移的桿線遷移到位、四至清楚的要求。凡不具備凈地出讓條件的,不得上報市政府批準出讓。
二、規范出讓前期工作程序
1、地塊出讓工作由土地利用處牽頭負責。土地利用處應根據年度土地供應計劃適時組織實施。
2、擬出讓的地塊,由土地利用處提出規劃設計條件編制建議,經分管領導同意后,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市規劃部門聯系并落實編制規劃設計條件,交由土地利用處負責統一分發給土地調查中心、地價所、土地交易中心等部門,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別做好相關工作。
3、地塊上市應通過召開局業務會辦會集體討論決定,局業務會應提交的材料齊全后,土地利用處適時提請召開局業務會辦會,形成紀要,并據此編制地塊出讓方案,報市政府審批。
三、嚴格土地交易行為
1、市土地交易中心加強對競買人資格審查。根據即將建立的省土地信用平臺,凡有欠繳土地出讓價款、閑置土地等違約行為的,其競買資格審查不予通過。競買人若有隱瞞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由其承擔相應責任。
2、建立土地拍賣主持人庫。土地拍賣實行“搖號主持,現場直播,全程錄像”,具體操作辦法按國土資()83號文件的要求執行。
四、加強土地出讓合同管理
1、按時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土地成交后,土地交易中心除按相關規定及時將成交時間、成交價款、成交單位等成交信息向社會公開外,還應同步將相關信息通過內部辦公系統予以公布,并負責督促土地競得人按成交確認書的約定及時到土地利用處辦理出讓手續,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出讓合同》。出讓合同中應對投資額、違約金、開竣工時間等進行約定,規劃設計條件對地上地下空間有明確要求的,也一并進行約定。
2、督促競買人按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后,土地利用處負責土地出讓金的督促催收,并及時發出催繳通知書(樣式附后)。財務處根據土地利用處提供的出讓金繳納要求及時向土地利用處反饋出讓價款到賬情況,并協助催收。分期付款以及欠繳土地出讓價款的,財務處負責按出讓合同約定分別計收銀行同期利息和違約金。
3、規范交地程序,按時交地。交地工作由土地利用處牽頭組織。出讓地塊所在地國土分局應及時提醒當地區政府或管委會(新城西區、蜀崗瘦西湖風景區管委會由所轄國土分局負責),及時做好交地準備工作,區政府或管委會的交地準備工作,應當在承諾的交地時日前一周完成,并通知市國土資源局組織交地(通知樣式附后)。
土地交付時,土地利用處會同土地調查中心、土地交易中心、儲備中心(儲備地塊)和國土分局、土地受讓人以及所在地政府(管委會)相關人員,依據土地出讓合同、勘測定界報告等資料對出讓面積、界址和范圍現場確認,填寫《市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交接書》(樣式附后)。所交地塊的界址由調查中心依據出讓范圍確定。地籍調查由土地調查中心負責。所在地政府(管委會)及其相關人員的組織由國土分局負責。
4、建立房地產用地開竣工申報制度。土地受讓人應當在項目開工、竣工時,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書面申報。申報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委托地塊所在地國土分局負責,國土分局受理后應到地塊開工或竣工現場進行核查并報土地利用處備案。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未開工或竣工的,土地使用權人要在到期前30日內向所在地國土分局書面申報延遲原因。申請延期的,由分局受理,報市局土地利用處辦理。未經批準,超過出讓合同約定開工、竣工時間的,應根據有關規定處理。申報時,土地使用權人應填寫《市區國有建設用地開竣工申報表》。申報開工的,應提供《施工許可證》或者其他開工證明文件、現場照片;申報竣工的,應提供綜合驗收報告或其他竣工證明文件、現場照片。
5、規范容積率調整補繳出讓金行為。土地受讓人應按出讓合同約定的規劃設計條件開發建設。不得擅自調整。對于經批準調整容積率等規劃設計條件的,應當依法按照變更時容積率條件下的土地市場價格與變更前容積條件下的土地市場價格的差額補交土地出讓金。
五、違約行為處理責任機制
1、土地成交后,土地競得人未能按成交確認書約定在規定時間內繳足規定比例的出讓金、簽訂出讓合同構成違約的,應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的約定,沒收其繳納的履約保證金,取消競得資格。市土地交易中心負責形成情況報告,交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調查,法規處依法提出處理意見,經局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2、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后,土地受讓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應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追究違約責任。土地利用處負責形成情況報告,交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調查,法規處提出依法處理意見,經局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3、地塊所在地區政府(管委會)未能按其承諾按時交地導致出讓人違約的,應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有關規定,追究相關方面的違約責任。土地利用處負責形成情況報告,交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調查,法規處依法提出處理意見,經局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4、土地受讓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在規定的時間內開、竣工的,或申請延期未獲批準構成違約的,所在地國土分局負責形成情況報告,交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調查,法規處依法提出處理意見,經局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