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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評審程序,保證評審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市政府關于設立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的通知》(府發[]210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由市科協牽頭,市教育局、財政局、科技局、文廣新局、團市委等單位共同負責“市長獎”的運行和管理。每年根據創新作品所涉及的專業需求,成立當年“市長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長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市科協提出,報市政府辦公室審定。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三條“市長獎”參評人員為熱愛祖國,熱愛科學,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市在校中小學生(包括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中學學生)。
第四條獲得以下獎項之一的均可以參加申報:
1、中國科協、教育部等八部委主辦的“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中科技創新成果競賽三等獎(含三等獎)以上的項目。
2、在國際科學競賽中獲獎的項目。
3、教育部、中國科協主辦的“明天小小科學家”活動三等獎(含三等獎)以上的項目。
4、國家部委主辦的其他全國性青少年科技創新競賽中獲三等獎(含三等獎)以上的項目。
5、省級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中科技創新成果競賽二等獎(含二等獎)以上項目。
6、市級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中科技創新成果競賽二等獎(含二等獎)以上或獲得國家發明專利,經專家鑒定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有一定推進作用的項目。
7、其他經評審委員會認可的項目。
第五條參評獎項的獲獎時間為上一年的9月1日至當年的8月31日。
第六條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對已獲得“市長獎”的學生,再次參加“市長獎”申報,必須要有高于前次的獎項等級。
第三章申報和評審程序
第七條符合申報條件的申報人,認真填寫《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候選申報表》(一式三份)并附獲獎證書原件;申報人所在學校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第八條市科協對推薦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推薦程序和條件的推薦人選確定為候選人。評審委員會從候選人中推選提名人選,報市政府辦公室同意后,在市級主要新聞媒體公示。
第九條提名公示結束后,評審委員會采取無記名投票形式,對提名人選進行評審,按評委投票得票數的高低順序,前5名為獲獎建議人選。市政府對獲獎建議人選進行審定,確定本年度的獲獎者名單。
第四章獎項設置
第十條“市長獎”每年評選一次。每年度獎勵名額不超過5人。市政府對獲獎者進行表彰,授予市長親筆簽名的榮譽證書和獎牌,并給予一定數額的物質獎勵。
第十一條對鼓勵和指導學生參與競賽活動,獲得“市長獎”學生的學校和主要科技輔導教師,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資金來源及使用
第十二條“市長獎”專項資金由市財政預算安排。
第十三條“市長獎”專項資金用于:對獲得獎項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市長獎”的評選、組織、宣傳及創新輔導等費用支出。
第十四條“市長獎”的獎勵標準:
1、市長獎:
每屆評選不超過5名,每名獎勵10000元。
2、市長獎提名獎:
每屆評選不超過10名,每名獎勵3000元。
3、市長獎入圍獎:
每屆評選不超過20名,每名獎勵1000元。
4、優秀科技輔導員教師:
表彰獲得“市長獎”的主要科技輔導員教師,每屆不超過5名,每名獎勵2000元。
5、優秀組織單位:
表彰獲得“市長獎”的單位,每屆不超過5個,每個獎勵2000元。
第六章職責分工
第十五條市科協負責“市長獎”計劃、組織,協調“市長獎”的評審工作和“市長獎”獲得者的教育、管理及宣傳。
第十六條市教育局負責指導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各中、小學組織學生積極開展科技創新,參與各級、各部門青少年科技創新競賽,幫助學生申報專利,做好“市長獎”的申報工作。
第十七條市財政局負責“市長獎”所需經費的安排和使用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市科技局負責青少年發明創造的引導,幫助學生做好專利申請。
第十九條團市委負責相關發明創造競賽的發動和引導。
第二十條文廣新局負責協調落實對“市長獎”的宣傳,對“市長獎”獲得者的事跡的宣。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長獎”的評選工作接受監察部門的監督。對在評選過程中發現違紀違法行為的人選以及正在接受行政執法、司法機關調查的人選,市科協報市政府同意,應中止其繼續參評,或取消“市長獎”資格。
第二十二條“市長獎”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使用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一經查實,追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