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市政關于加強行政調解的意見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社會管理創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全國社會管理創新綜合試點市工作的意見》(發〔〕3號)精神,現就加強行政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大和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總要求,利用行政調解中行政資源多、調解范圍廣的優勢,以預防和化解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政爭議為重點,規范和加強行政調解工作,使之成為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有效途徑,切實做到解民憂、排民難、維民權、保民安,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二、工作范圍和基本原則
(一)工作范圍
1.行政機關(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裁決、調處的民事糾紛;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間接關聯的糾紛。
(二)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行政調解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
2.合法原則。行政調解要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調解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3.平等原則。行政調解機關應當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對人自愿、充分、真實地表達自己意愿和訴求的權利,公正、公平地調處爭議糾紛。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一方時,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在調解過程中地位平等。
4.積極主動原則。行政機關應強化行政調解意識,主動排查、化解行政爭議,探索研究化解行政爭議的新機制,主動加強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仲裁調解組織的溝通配合。
5.依法調解和依法處理相結合的原則。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政調解不是行政機關處理特定矛盾糾紛的必經程序,對不宜調解或者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三、組織領導
(一)政府對行政調解工作負總責。各縣(市、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調解工作負總責,要建立行政調解委員會,由縣(市、區)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副縣(市、區)長牽頭,法制機構和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國土資源、工商、民政、住房城鄉建設、司法、財政、編辦等部門負責人參加。行政調解委員會的職責是:定期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涉及的問題,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的指導;研究、協調解決重大、影響社會穩定的行政爭議;對涉及多個部門的行政爭議,確定處理原則和牽頭部門。
(二)政府法制機構要充分發揮行政調解的牽頭作用。行政調解委員會下設行政調解指導中心,設在政府法制機構。行政調解指導中心的主要職責是:1.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調解工作的規章制度;2.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調解工作情況,并向行政調解委員會報告;3.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調解工作的指導,加大對行政調解工作的督辦力度;4.做好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仲裁調解組織的銜接配合;5.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調解工作的責任目標考核,提出獎懲建議;6.具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調解人員的法律知識和調解技能培訓,提高行政調解人員的業務水平;7.組織調處法律關系復雜、重大疑難、涉及本級政府的矛盾糾紛。
(三)政府各部門要發揮行政調解的主體作用。市政府各部門由行政一把手負總責,要確定分管領導和相應的工作機構具體承擔行政調解工作。要把政治思想好、業務能力強、有較高法律素質的干部充實到行政調解隊伍。要根據部門、行業特點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機制和相關制度,規范調解程序,有效解決勞資糾紛、醫患糾紛、環境污染、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等突出矛盾糾紛。
四、總體要求
(一)注重協調配合。行政調解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在行政調解工作中,要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對法律關系單一、一個職能部門能夠解決的爭議糾紛,由該職能部門負責解決;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爭議糾紛,由最初受理的部門或涉及主要管理工作的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協調解決。在行政調解工作中要建立健全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仲裁調解的協調配合機制、信息溝通機制和效力銜接機制,優化、整合調解資源,實現“四大調解”優勢互補。在行政調解中需要當事人所在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配合的,可以邀請其參加,共同開展調解工作。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在進行司法調解和仲裁調解時,需要行政機關配合的,行政機關應當積極配合。
(二)堅持調解優先。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案件辦理過程中,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99號)規定的調解原則、范圍,優先選用調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對于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復議案件,要積極促成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和解,力爭把行政爭議化解在行政復議程序之中。
(三)創新行政調解方式方法。在調解行政爭議時,要找準爭議糾紛的焦點和各方利益的連接點,消除隔閡,促使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達成調解協議。要積極為雙方當事人溝通搭建平臺,必要時可邀請專業人士或者其他個人參加行政調解,努力促使當事人和解。對事關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事關社會穩定大局的重大疑難糾紛,要認真調查研究,必要時要制定工作預案,積極介入,及時疏導、調處,避免矛盾激化。同時,要及時向黨委、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徹底化解矛盾。
(四)健全行政調解工作機制。要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機制和網絡體系,規范行政調解程序,在調解申請、受理、調查、聽證、調解實施、調解期限以及調解協議書的制作等方面制定出具體的規定,確保行政調解工作規范進行。各縣(市、區)政府和市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國土資源、工商、民政、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在年6月底前建立行政調解中心和調解室,配備專兼職行政調解人員。
五、保障措施
(一)嚴格落實責任。行政調解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將行政調解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對調解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組織領導不力、工作不落實、責任不到位,導致爭議糾紛突出的單位,要進行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對工作敷衍塞責、無故推諉或拖延而導致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要實行責任倒查,嚴格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加強調研指導。各縣(市、區)政府行政調解指導中心要發揮牽頭作用,及時發現、研究、解決行政調解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定期通報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調解工作動態,注意收集行政調解典型案例,不斷總結、提高行政調解經驗。政府各部門要在工作中加強與同級政府行政調解指導中心的工作聯系,定期匯總、分析上報行政調解工作的開展情況。
(三)強化宣傳引導。各縣(市、區)要加大行政調解宣傳工作力度,形成行政調解工作的強大宣傳聲勢和輿論氛圍。要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內容、程序和實踐的宣傳,積極引導群眾尋求行政調解途徑解決爭議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