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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區內各產業集聚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規范產業集聚區建設活動,促進集約節約用地,保障產業集聚區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產業集聚區規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規劃管理職責
(一)城市規劃區內產業集聚區項目的規劃建設,必須納入城市的統一規劃和管理。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嚴格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產業集聚區內的各類規劃,經市城市規劃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委會”)審批后,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二)市城鄉規劃局是城市規劃區及規劃控制區域內產業集聚區項目的規劃管理部門;市城鄉規劃局各直屬城鄉規劃分局,作為市城鄉規劃局的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協助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做好轄區內產業集聚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報批工作,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竣工規劃核實。
二、做好規劃編制工作
(三)組織編制單位應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產業集聚區空間發展規劃編制各類規劃。產業集聚區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要求。
(四)產業集聚區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嚴格按照上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編制,不得擅自改變功能布局、開發強度和規劃范圍等強制性要求。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經濟指標應當科學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地方相關政策文件要求。在國家、省、市相關文件前已經審批通過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經濟指標仍然依照原審批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
(五)建設單位在上報修建性詳細規劃時,必須取得該地塊的用地手續或具有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城鄉規劃分局依據規劃設計條件對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初審后,按程序報市規劃技術委員會、市規委會。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建筑設計方案一經審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如確需修改的,要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六)產業集聚區內的建設用地應主要作為產業發展用地,不得隨意調整城市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確需調整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審批。
(七)產業集聚區內要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但不得銷售,不得進行房地產開發。
三、加強項目規劃管理
(八)堅持“總體規劃、總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開發”的原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為保證大宗建設項目的建設需要,規劃可提前進行預留和控制,有計劃、分階段實施。但在項目、資金沒有落實前,不得違法違規用地。
(九)經批準的工業項目實施前,應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手續,未辦理完善相關手續的不得開工建設。
(十)市城鄉規劃局及其直屬機構要加強產業集聚區項目的批后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對未辦理完善相關手續開工建設的項目,要責令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項目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認真檢查轄區內產業集聚區項目實施情況,負責將轄區產業集聚區違法違規項目整改到位。
四、強化責任追究
(十一)政府(管委會)在修建性詳細規劃未經審批,擅自組織違規開工建設的,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對其轄區內除民生項目外,暫停規劃審批3個月。市監察部門依照規定對相關政府(管委會)主管領導及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十二)市城鄉規劃局及其直屬機構疏于監管,執法不嚴造成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后果嚴重的,由監察部門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十三)對本意見之日起已開工建設的產業集聚區項目,其修建性詳細規劃未經審批或未按規定執行的,要立即停止建設,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私搭亂建經濟補償機制規定,對相關政府(管委會)進行財政扣繳。對已建成的產業集聚區項目,屬地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建設單位限期完成土地、規劃、建設手續補辦工作,逾期未補辦的,按私搭亂建經濟補償機制處罰。
其他縣(市)參照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