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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物業管理工作,破解物業服務業發展中的難題,規范企業經營行為,改善廣大居民的生活環境,保障居民享有規范優質的物業服務,推進全市物業服務業健康快速發展,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我市有關“4050”人員再就業優惠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物業服務業發展的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構建和諧、提高群眾生活
質量為出發點,按照“拓寬思路、多策并舉”的原則,大力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健康快速發展,為廣大業主提供規范優質服務,拓寬物業管理領域,擴大物業專業化、科學化管理覆蓋面,提升企業服務水平和質量,充分發揮物業管理在優化生產生活環境、拉動經濟增長、增加就業、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等方面的作用。
二、物業服務企業的發展目標
(一)新建住宅小區實施專業化物業服務達到100%,到2015年全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覆蓋率達80%以上。
(二)新建住宅小區全面施行前期物業管理,實施項目招投標率達100%。
(三)積極實施物業管理創優達標活動,每年創建2-3個省級物業管理示范、優秀項目。
(四)推進小區業主委員會建設,到2015年小區業主委員會備案率達50%以上。
(五)物業服務企業經理和部門(項目)經理持證上崗率達100%,從業管理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80%以上。
(六)每年新增500-1000個就業崗位。
三、物業服務業發展的推進措施
(一)加強行業管理和監督指導
1.建立市、縣(市)兩級物業管理體系。要加強市物業管理辦公室的力量,切實擔負起全市物業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能,各縣(市)政府也應成立相應物業管理工作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大力推行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三位一體”的管理模式,將物業管理作為社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社區建設,統一管理。
2.嚴格物業服務企業進入和退出機制。加強資質管理,嚴格市場準入制度,建立企業信譽信息檔案和從業人員信息庫,對新進入的公司,要嚴格執行各項指標要求。完善考核制度,加大年度動態考核力度,對經營能力差,管理水平低,信譽不良的公司要實行黃牌警告,發現有轉包項目,轉借資質證書等行為依法予以處罰,物業管理行業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市場準入條件。
3.加快制定和完善物業政策。明確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和責任,確定合理的收費標準,適應市場發展需要。加快出臺《市前期物業招投標辦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和《市物業承接查驗辦法》;修訂現行的《市物業管理辦法》和《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
4.培育市場,引導行業健康發展。加強培育市“龍頭企業”、“金牌企業”,定期組織召開物業服務企業座談會,聽取意見和建議,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引導物業服務企業找準市場定位,強化服務意識,在服務中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錯位。物業服務企業要按照行業標準制定嚴格的企業服務標準,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業主滿意度調查,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注意拓寬與業主溝通的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的贏得業主理解和支持。
(二)引導物業服務企業增強服務意識,提升市場競爭力
要引導物業服務企業建立成本分析制度,通過整合資源、聯合采購、擴大管理規模等方式降低管理成本,逐步走上專業化、科學化管理軌道。引導企業創新服務理念,規范服務行為,為業主提供優質服務。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拓寬經營服務領域,開展多元化服務,為業主提供家政、代訂機票等各種形式的專項服務和特約服務,逐步向物業服務集成、政務商務、禮儀接待等外圍空間拓展。落實新建小區前期物業管理項目招投標制度,使企業之間公開、公平良性競爭。鼓勵優秀企業發揮自身優勢,兼并擴展項目,通過優勝劣汰淘汰經營能力差、管理水平低的企業,實現物業服務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加強物業服務企業與公用部門的聯系,營造良好環境,實現共贏發展
1.政府主導,部門協調,以供水、供電等企業為主,加大戶表改造工作力度,爭取5年內完成現有住宅區水、電抄表收費到戶。對暫未完成改造、無法實現抄表收費到戶的,可由供水、供電企業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代收代繳,并簽訂有償服務委托協議。
2.物業服務企業管理住宅小區時,直接為業主服務的綠化用水、保潔用水、熱力交換用水、消防用水、景觀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的標準收取費用,其他經營服務用水按經營服務業用水價格標準執行。
3.物業服務企業管理住宅小區時,直接為業主服務的小區供水二次加壓用電、供暖設備熱力交換運行用電、電梯運行用電、廳(廊)及樓道照明用電、庭院照明用電、消防及安全監控等設施設備用電,按照居民生活用電的標準收取費用,其他經營服務用電按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標準執行。
4.環衛部門應直接向業主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若需要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繳的,應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代收代繳有償服務協議。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進物業服務業發展
加大對優秀物業服務企業的獎勵力度,鼓勵優秀企業做大做強,努力提高行業發展水平。對誠信記錄良好、服務優、業主滿意度高、規模較大且承擔廉租房、經濟適用房、老舊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政策支持和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1.對涉及向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政策規定能免繳的,一律免繳;不能免繳的,按最低收費標準收費。
2.自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物業服務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
3.各級政府在開發的公益性崗位不能滿足安置“4050人員”、“零就業家庭”等就業困難人員就業需要時,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吸納“4050人員”、“零就業家庭”等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由政府按照實際吸納人數和購買公益性崗位的標準對物業服務企業給予崗位補貼。
4.“4050人員”、“零就業家庭”等就業困難人員從事物業服務行業的,可按有關規定到職業培訓機構參加培訓,符合《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豫財辦社〔〕231號)規定條件的,可享受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政策。
5.對管理老舊小區和管理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項目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獎勵,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對新增老舊小區(納入全市老舊小區改造計劃)管理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并簽訂3年以上期限的物業服務合同,承諾提供三級以上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8萬元獎勵,獎勵經費按照2:3:3的比例從合同簽訂第一年起分3年撥付。物業服務企業服務期限未滿撤離小區或業主滿意率低于70%的,應繳回補貼經費,并依法承擔違約造成的損失。
對管理經濟適用房、廉租房每個項目簽訂5年以上期限的物業服務合同,承諾提供三級以上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6萬元獎勵,獎勵經費按照1:2:3的比例從合同簽訂第一年起分3年撥付到位。物業服務企業服務期限未滿撤離小區或業主滿意率低于70%的,應繳回補貼經費,并依法承擔違約造成的損失。
對市區物業服務企業的獎勵資金由市財政承擔,獎勵經費每年12月底前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經市物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發放。
(五)強化屬地管理,為物業服務企業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
1.各縣(市)、區政府要建立物業管理長效機制和矛盾處理前置機制,將物業管理工作納入社區建設,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功能,采取行業主管與區域管理相結合的模式,從根本上解決物業工作點多面廣,單靠資質管理難以奏效的局面。社區、辦事處要嚴格按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規定指導、監督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積極協調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業主委員會之間的關系。物業服務企業應處理好與業主委員會、社區、辦事處的關系,將物業管理中的糾紛矛盾化解在基層。
2.各縣(市)、區政府要把物業管理納入年度責任目標。堅持“屬地管理、立足基層”的原則,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每年從本級地方財力中撥付一定數額的資金對市政府下達的舊住宅小區整治任務進行綜合治理。完善和更新舊住宅區的基礎配套設施,為舊住宅區實施專業化物業管理打下基礎,改善廣大居民的居住環境。
3.各縣(市)、區政府要建立物業收費政府救助制度,加大對惡意欠繳物業服務費用的打擊力度。對確因生活困難交不起物業費及水、電費用的居民,要積極采取各種形式的政府救助。對無正當理由惡意欠繳物業費及水、電費用的,由辦事處、社區牽頭協調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予以追繳。追繳仍有困難的,司法部門要制定便捷快速的強制執行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追繳,使物業管理服務逐步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
4.建立“質價相符”的服務收費體系。堅持以市場調節價格為主,政府指導價格為輔,新建小區實行招投標制,老舊小區和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的小區實行政府指導價格。物價部門要定期測算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實際成本、法定稅費及物業服務企業的合理利潤,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時調整與物業服務等級相適應的政府指導價格,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立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浮動機制,當物業服務成本構成要素(如:最低工資標準等)發生調整時,及時調整政府指導價格。
(六)加大物業管理宣傳力度,弘揚行業主旋律
要充分發揮電視、網絡、報紙等新聞媒體的作用,加大物業管理服務的正面宣傳力度,積極宣傳物業管理法規、政策,明確物業管理活動中各方的責、權、利,營造有利于物業服務健康發展的濃厚輿論氛圍。要引導物業服務企業樹立正確的服務觀念,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引導廣大業主樹立花錢買服務、物業保值增值等消費理念,提高人們對物業管理行業提供管理服務的社會性、公共性、有償性認識。利用各種宣傳形式,引導業主樹立正確的維權意識和參與意識,通過合法途徑和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名義而使其他業主權益受侵害。
以此意見,望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