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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關于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國發〔〕15號)、《省政府關于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政發〔〕84號)、《縣鎮級機構改革涉改事業單位人員競聘和分流辦法》(辦發〔〕63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村級動物防疫員是全縣動物防疫網絡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畜禽飼養量的多少,并結合行政區域大小確定各鎮村級防疫員人數。
第三條村級動物防疫員的基本條件:擁護黨的各項方針政策,遵紀守法;熱愛畜牧獸醫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畜牧獸醫專業畢業或取得農業部疫病防治員資格證書或從事動物防疫工作三年以上。
第四條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選聘村級動物防疫員。優先聘用目前在基層從事畜牧獸醫工作的人員,不足部分可選擇曾經從事過防疫工作的人員或從畜牧獸醫專業畢業生中選聘。
聘用程序為:1.本人報名,動物醫院推薦;2.駐鎮畜牧獸醫站初審;3.鎮人民政府審核;4.縣農委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統一組織獸醫專業知識考試及人員考核,按照各鎮實際需要選聘。5.動物防疫員聘用期一般為1年,到期根據工作需要,經考核合格后,可繼續聘用。
第五條村級動物防疫員必須與鎮人民政府簽訂防疫責任狀并接受駐鎮畜牧獸醫站的監管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村級動物防疫員的主要工作職責:根據鎮政府的統一部署,在駐鎮畜牧獸醫站的指導下,在責任范圍內,負責免疫注射、畜禽標識佩戴、免疫臺帳建立、協助防疫監管員完成疫情普查、疫情報告、畜牧生產和疫情統計,監督指導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第七條村級動物防疫員從事防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操作規范進行。所使用的疫(菌)苗必須由駐鎮畜牧獸醫站統一供應。強制免疫病種不得收取疫苗費和注射費。
第八條村級動物防疫員的勞動報酬,實行績效掛鉤、考核發放。其經費來源主要為各級財政撥付的防疫注射勞務費。
村級動物防疫員績效掛鉤考核細則由縣農業委員會另行制訂下發。
第九條村級動物防疫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從事動物免疫注射工作,取消村級防疫員資格:
(一)無故不參加培訓學習,理論考試和人員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病、殘等無法繼續從事動物防疫工作的;
(三)發生緊急疫情時不服從統一調度指揮的;
(四)不能按時完成計劃免疫任務或免疫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五)做虛假免疫標識,虛報防疫數據的;
(六)免疫檔案填寫不規范,屢教不改的;
(七)發現可疑疫情不上報,不協助采取措施造成后果的;
(八)其它原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第十條村級動物防疫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按規定實施防疫或防疫質量低,導致疫情發生的;
(二)瞞報、漏報、謊報、延報重大動物疫情;
(三)非法使用免疫標識和檢疫證、章、標志的;
(四)不按規范操作、嚴重失職的;
(五)倒賣疫苗、防疫檢疫證章和標志的;
(六)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和防疫政策行為的。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縣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