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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并對進一步推進這項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隨后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中央編辦《關于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意見》(國辦發〔*〕56號),對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加強機構編制管理,明確有關權責關系,健全監督制約機制等工作提出了具體意見?,F結合本省實際,對進一步推進我省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指導思想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確定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目的,是要解決行政管理中長期存在的多頭執法、職責交叉、重復處罰、執法擾民和行政執法機構膨脹等問題,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探索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和行政執法機制,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和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各地、各部門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認真貫徹執行《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研究解決本地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把這一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大事辦好。
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必須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認真實施《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各項制度,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政府機關嚴格依法行政。同時,還要把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與繼續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有機地結合起來,與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統一起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調整機構、精簡人員,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適應的統
一、規范、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和行政執法機制。
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范圍
根據國發〔*〕17號文件規定,我省目前主要在設區市(城市規劃區)城市管理領域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范圍主要包括: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二)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處罰權;
(三)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各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具體范圍,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已經國務院批準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廊坊、承德、秦皇島三市可根據上述規定,調整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范圍,并按程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在設區市未實行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以前,需要依照《*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的規定,在建設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可以在不影響國發〔*〕17號文件和本實施意見貫徹實施的前提下,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作為一種先期過渡形式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一旦這些市按照國發〔*〕17號文件的要求在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時,建設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工作要服從全省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安排。
三、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基本條件
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領域存在多頭執法、職責交叉、重復處罰、執法擾民等問題,有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必要;
(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范圍符合國發〔*〕17號文件和本實施意見的規定,并且相對集中的每一項行政處罰權都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三)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是本級政府直接領導的獨立的行政執法部門,并且與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職能不交叉、不重疊;
(四)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人員按照國家公務員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
(五)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六)通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能夠實現政策制定職能與監督處罰職能相對分開,實現機構和編制的精簡。
四、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報批程序
(一)有關城市在準備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前,由本級政府法制辦公室和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地區特定領域行政執法中的情況和問題進行深入調研,按照國發〔*〕17號文件和國辦發〔*〕56號文件精神,依法提出調整行政處罰權的具體方案(其中有關機構、編制方面的事宜,由編制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和程序辦理);
(二)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并形成會議紀要;
(三)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方案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申報材料直接送省政府法制辦公室;
(四)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和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依照《行政處罰法》、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要求和本實施意見規定的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基本條件,并考慮與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統籌協調,對下級人民政府報送的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方案進行審查,提出是否批準的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五)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方案,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代省人民政府直接報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備案。在城市管理領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參照上述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五、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具體安排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對部分行政處罰權的相對集中,而綜合行政執法則是在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基礎上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改革,二者都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推動行政執法體制創新的重要內容。所以,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與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要統一起來,做到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組織、統一抓落實。已被國務院批準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廊坊市、承德市、秦皇島市,要按照《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要求進一步進行規范,解決存在的問題,并注意總結經驗,條件成熟時,按照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原則和要求,進一步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其余八個設區市要創造條件,積極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并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與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一并考慮,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要求,統一安排部署;準備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的地方,也要同時考慮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保證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與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同步進行。
六、進一步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幾點要求
(一)加強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宣傳,進一步提高對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要求,廣泛、深入地宣傳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程序步驟。通過宣傳使各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充分了解開展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熟悉這項基本制度和開展這項工作的原則與要求,特別是教育和督促被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部門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積極支持這項工作,保證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沿著健康有序的軌道進行。
(二)不斷完善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配套制度,進一步理順行政管理體制和行政執法機制。省直有關部門和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市人民政府,都要注意總結本地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經驗,加強配套制度建設。省人民政府和有立法權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規定程序適時制定有關政府規章;沒有立法權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制定有關政府規范性文件,以鞏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成果,為今后開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工作提供法律依據。要通過各層級的配套制度建設,明確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與其他有關部門之間的職責權限,完善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與其他有關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機制。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審批有關事項后,應當及時抄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應由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對違法行為處罰后,需要補辦審批手續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到有關部門補辦相關手續,并將行政處罰決定及時抄送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要結合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踐,推進電子政務的制度建設,實現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與有關部門之間行政管理信息的互通和共享,促進行政執法手段的現代化。
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結合當地具體情況,選擇以市為主或者以區為主的模式,合理確定市、區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職能和責任,探索建立同一系統上下級行政執法機關之間合理分工、協調運作的新機制。
在進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同時,有關市人民政府對原由有關行政機關行使的管理權,要根據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和重新配置,防止出現新的職責重疊、權力交叉;對有關行政機關行使的審批權,要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該取消的堅決取消,該歸并的堅決歸并,以方便基層,方便群眾。不得借機增設機構,增加行政編制。
(三)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水平。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國發〔*〕17號文件的要求,規范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設置。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必須作為本級政府直接領導的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部門,不得作為政府一個部門的內設機構或者下設機構,也不得將某個部門的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確定為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依法獨立履行規定的職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后,有關部門如果仍然行使已被調整出的行政處罰權,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還要依法追究該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必須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模式進行管理。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所需經費,一律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加強監督管理,建設廉潔公正、作風優良、業務精通、素質過硬的行政執法隊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要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采取考試、考核、競爭等辦法從有關部門和社會符合條件的人員中擇優錄用,經培訓后上崗,并實行輪崗制度。被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原有行政執法人員,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錄用;未被錄用的,應采取轉崗、分流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上一級人民政府設立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申請人也可以選擇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設立的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該行政機關依法受理。
(四)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要認真履行職責,協助本級政府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和有關城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要按照國發〔*〕17號文件的要求,繼續加強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協調和監督,密切關注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情況和問題,及時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做好相關工作,保證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順利實施。
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在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中的主要職責:一是認真把好擬進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城市政府申報材料的審核關,對確實具備規定條件的城市,提請省政府審批;對條件尚不具備的城市,要幫助其分析原因,完善方案,待條件成熟后再依法辦理。二是組織、指導各地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一要督促有關城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切實提高對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重大意義的認識,消除本位主義、部門利益等不利于這項工作開展的錯誤觀念,為這項工作的推行奠定思想基礎;二要在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方案批準后,及時代省人民政府辦理報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備案的手續;三要加強對各地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三是及時匯總各地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進展情況,認真總結經驗,研究存在的突出問題,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進一步做好這項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的法制辦公室,要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和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的指導下,認真做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組織擬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方案,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按程序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二是起草本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具體實施辦法,經本級政府審批同意后組織實施。三是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組建工作,并負責做好執法人員上崗前的執法資格培訓和日常的法律培訓工作。四是組織擬訂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等制度,負責辦理有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執法監督事務。五是按照本級政府的要求,協調處理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五)切實加強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組織領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必然要對有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進行重新配置,涉及現有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實際上這也是上層建筑領域的一場革命,難免會遇到各種困難和阻力,要做好這項工作必須加強組織領導,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省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領導任組長,政府法制、機構編制、財政、公安、工商、建設、環保等部門參加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領導小組或協調小組,以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有關試點城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關領導小組或協調小組,協調、解決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中的各項問題。省人民政府和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都要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市縣鄉人員編制精簡的意見》(中辦發〔2000〕30號)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要求,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切實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干預,保證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順利進行。
各地、各部門要結合本地、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研究、落實國發〔*〕17號文件精神和本實施意見的規定。有關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匯總后,向省人民政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