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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統計局關于加強和完善服務業統計工作意見的通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統計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服務業統計工作意見的通知》、《市現代服務業發展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總體方案》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促進我市服務業統計工作規范有序開展,真實、完整、及時地反映我市服務業發展狀況,切實發揮統計服務科學發展的重要作用,現就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市服務業統計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完善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
(一)明確服務業統計范圍和調查對象。
1.統計范圍。
除農業、工業和建筑業以外的所有行業。具體為:F批發和零售業;G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H住宿和餐飲業;I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服務業;J金融業;K房地產業;L租賃和商務服務業;M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N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O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P教育;Q衛生和社會工作;R文化、體育和娛樂業;S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共涉及14個門類、45個大類,198個中類。
2.調查對象。
在行政區劃范圍內所有從事服務業行業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的各類經濟組織,包括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二)規范服務業統計基本內容。
服務業統計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單位)基本情況、財務指標、業務指標等。
1.企業(單位)基本情況。
主要包括開業(成立)時間、組織機構代碼、企業(單位)詳細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系方式、行業類別、登記注冊類型、機構類型、控股情況、執行會計制度類型、從業人員等。
2.財務指標。
企業財務指標主要包括資產總額、固定資產原價、折舊、營業收入、營業稅金及附加、應交增值稅、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利潤、應付工資總額、應付福利費總額、保險費等。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指標主要包括資產總額、固定資產原價、折舊、本年收入、財政撥款、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年結余、本年支出、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經營支出、經營稅金等。
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指標主要包括年末資產、固定資產原價、折舊、收入合計、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費用合計、業務活動成本、人員費用、日常費用、稅費、管理費用等。
3.業務指標。
業務指標是指各服務業行業對外提供主要服務的數量或交易額,具體內容根據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建立的統計調查制度確定。
(三)完善服務業統計調查方法。
服務業統計調查采用政府統計和部門統計相結合、全面調查和抽樣調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部分行業的法人企業實行全面調查,其他行業限額以上服務業企業(單位)實行全面調查、限額以下服務業企業(單位)和全部個體經營戶實行抽樣調查(見附件1)。
(四)擴大服務業統計調查規模。
金融保險等執行特殊會計制度的行業以及統計部門已經在開展統計調查的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等報表除按照原有制度繼續實施外,均應實施服務業報表制度。同時,進一步擴大服務業統計調查數量,全市全面調查單位5000家,抽樣調查樣本企業和個體經營戶5000戶,以全面反映服務業發展情況。
(五)落實服務業統計實施主體。
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由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采取“整體設計、統一制度、條塊結合、分級實施、分步推進、集中處理、資源共享”的原則協同實施。
1.統計部門。
市級統計部門具體負責全市服務業統計調查的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制定和完善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合理界定各有關部門的統計范圍和調查對象,提供統一的數據網上直報平臺,協調、指導、監督各行業主管部門統計工作,編制數據處理程序,審核、匯總、評估和全市服務業統計調查數據。
各縣(市、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統計部門負責指導相關部門開展服務業統計調查、統計業務培訓、數據質量審核評估等工作,承擔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實施調查以外的限額以上單位統計調查和限額以下單位及個體經營戶的抽樣調查工作,審核、匯總、上報本地區服務業統計報表。
2.行業部門。
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見附件1),負責對下級部門開展統計業務指導和統計人員業務培訓工作,組織實施所管理行業單位的財務統計調查,組織基本單位調查摸底、做好單位名錄維護、數據審核、評估分析和匯總上報等工作,開展本部門(系統)業務統計調查,及時向市統計局報送主要業務統計報表,適時開展重點產業、重點區域、重點領域統計監測評價(見附表2、3、4)。
各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上級主管部門及同級統計部門下達的服務業調查單位報表的布置、收集、審核和上報工作,組織基本單位調查摸底、做好單位名錄維護、被調查單位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本部門(系統)業務統計調查,及時向當地統計局報送主要業務統計報表。
沒有承擔具體統計調查任務的其他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和協助統計部門開展服務業統計工作。
(六)服務業統計調查頻率和上報時間。
全面調查單位財務統計調查實行季、年報制度,一年調查五次(可根據需要調整調查頻率),報告期分別為1-2月、1-5月、1-8月、1-11月和全年,各縣(市、區)的報送時間分別為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前和次年2月20日前。
抽樣調查單位(限額以下法人和個體經營戶)財務統計調查實行季報制度,一年調查四次,報告期為1-2月、1-5月、1-8月和1-11月,各縣(市、區)的報送時間分別為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前。
業務統計調查頻率和上報時間按照各部門業務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執行,統計部門GDP核算和各類監測評價涉及的資料,有關部門在報送上級部門的同時,抄報同級統計部門。
二、進一步夯實服務業統計工作基礎
(一)加強統計規范化建設。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省部門服務業統計工作規范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部門服務業統計工作,提高部門服務業統計工作的整體質量和效率。
(二)健全基本單位名錄。基本單位名錄是統計工作的基礎。為保證單位名錄適時、完整、準確,編委辦、民政、國稅、地稅、工商、質量技監等部門名錄信息應與統計部門網絡互聯,實現信息實時共享,聯網前按月將新增、變更、核銷的單位(個體戶)名錄信息(地址、電話、稅收等)以電子文件格式提供給本級統計部門。工商部門要依法加強個體經營戶的注冊登記,積極推進達到小型企業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為法人企業的工作。
(三)健全統計信息網絡。按照“統分結合”的要求,各部門(單位)、各縣(市、區)、鄉鎮(街道)和社區(村)要改善統計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搭建服務業統計現代化工作平臺,以實現信息的快速傳輸和共享。各級統計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社區(村)和統計中介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發揮好社區(村)、中介機構在服務業統計工作中的基礎性作用。
(四)提升統計人員素質。各級統計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部門的統計業務指導和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根據各行業服務業統計的特點,制定培訓計劃,組織形式多樣的專業培訓,切實提高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確保高質量完成服務業統計工作任務。
(五)規范基層統計行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應按照《統計法》及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并按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根據單位規模和統計工作的需要配備必要的統計人員,并保持統計人員相對穩定。
(六)加強統計法制建設。各縣(市、區)政府要加大統計法宣傳力度,提高統計調查對象依法履行統計義務的意識。各級統計部門要加強統計稽查和執法檢查,加大統計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拒不參加統計會議、拒報和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單位和部門,要依法進行查處,并追究單位和部門領導的責任,確保統計資料真實及時上報。
(七)規范統計資料。各部門本系統的統計資料,應與報送同級統計部門的資料相一致。部門統計資料與統計部門掌握的統計資料有交叉、重復、不一致的,應當與統計部門協商后再對外公布。統計部門要加強數據管理,建立和完善統計資料提供和統計新聞制度,統一對外提供和服務業統計調查數據,確保統計數據的規范性和統一性。
三、進一步健全服務業統計監測體系
(一)加強重點產業監測。各有關部門要按職責分工(見附件2)落實好服務業重點產業統計監測工作任務,適時開展商貿、金融、物流、信息、科技、旅游、文化、房地產、社區服務、服務外包和電子商務等重點產業統計監測。
(二)拓展統計監測區域。各有關部門要根據現代服務業集聚發展機制,開展服務業聚集區發展監測,在推進五個省級現代服務業聚集示范區統計直報制度的基礎上,逐步開展中央商務區、產品交易區、現代物流園區、信息產業園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科技教育園區、休閑旅游度假區、精品商貿零售街區等八大服務業集聚區統計監測(見附件3)。
(三)創新統計監測領域。各有關部門應加強新型服務業業態統計,逐步開展服務業新業態重點領域統計監測。組織開展總部、創意、網絡、會展、商務、樓宇等服務業新業態重點領域統計監測(見附件4)。
(四)完善綜合監測制度。各縣(市、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季(年)度服務業形勢分析制度和服務業發展綜合監測評價制度,加強對服務業發展狀況的分析監測,準確把握服務業發展形勢。各級統計和有關部門要做好月度、季度信息分析和提供工作,及時反映服務業發展中的問題,更好地發揮統計監測評價的導向作用。
四、進一步完善服務業統計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市部門統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不定期召開專題會議,切實加強對全市服務業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各縣(市、區)政府、各有關部門也要建立健全相應組織,明確職責分工,定期檢查服務業統計工作落實情況,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加強統計保障。各縣(市、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服務業統計工作正常開展的需要,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業務經費和辦公條件等方面給予保障。各縣(市、區)政府要加強服務業調查中心等機構建設;相關部門應明確責任處室和分管領導,根據工作任務配備專兼職人員,報統計局備案;各鄉鎮(街道)要確保1人以上專兼職人員從事服務業統計工作。服務業統計人員應具備相應資格并保持穩定。各縣(市、區)政府要接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確保服務業統計調查專項經費足額到位。
(三)強化考核評價。建立和完善服務業統計工作考核制度,縣(市、區)考核評價結果納入服務業發展績效考核。《服務業統計工作考核評價辦法》由市統計局修訂完善后另行下發。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服務業統計工作組織機構也要加強對服務業統計工作的考核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