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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推動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順暢的人員出入機制,鼓勵和保護廣大干部職工自主創業的積極性,逐步形成一種人員合理流動的良性發展局面,從制度上保障廣大自主創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滿足部分職工自主創業的愿望和追求為出發點,以積極引導廣大干部職工自辦產業,自謀發展,充分發揮自身的聰明才智和一技之長,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為途徑,以帶動全體干部職工轉變就業觀念,樹立自主創業意識,推動事業單位人員的合理流動和有序更新為目標,以運用制度形式確立一種鼓勵和保護干部職工自主創業的長效機制為手段,改進過去在鼓勵人員自主創業方面的不規范做法,進一步創新和完善現有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對自主創業人員的界定
凡離崗以后獨立或與別人合作開展商業流通經營、農牧業生產,創辦各類企業和進行國家法律政策允許的其它經濟活動,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及其它單位借調人員,都可視為自主創業。
三、可自主創業人員的范圍
凡我局在冊人員,不論身份關系、工齡長短、所在崗位,有自主創業愿望者均可申請停薪離崗,自謀職業。
四、自主創業人員的待遇
借調人員以外的其他自主創業人員,單位不再發給工資,但繼續保留其與單位的原有勞動關系,并負責為其繳納職工養老保險金中應由單位負擔的部分,保管職工人事檔案,按照上級政策進行正常的職務等級和工資標準晉升;自主創業人員在外自謀發展過程中,不得以單位的名義進行任何形式的活動,期間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關系均由其本人獨立承擔,與單位無關。自主創業人員要求重新回單位工作的,可安排與其工作能力相適應的崗位。
借調人員的工資待遇視同在崗人員,但所需工資保險費用必須由借調單位全額返還。
五、停薪離崗的程序
有意停薪離崗并符合前述條件者,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和局人事管理機構同時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符合停薪離崗規定者,由所在單位出具同意停薪離崗的書面意見,和該申請人已經完成原任工作交接手續的書面證明,一并交局人事管理機構備案。之后,由局人事管理機構與申請人簽訂停薪離崗協議。協議正式生效后,申請人即可停薪離崗。
外單位借調人員須經局長辦公會研究批準。
六、自主創業人員重新上崗程序
已辦理停薪離崗手續的自主創業人員,欲重新回原單位工作的,應提前一個月向局人事管理機構寫出書面申請,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后回原崗位工作,并自其重新上崗當月起發給工資。
本意見從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