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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關懷”的工作方針,緊密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認真落實各項老年法規政策,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大力營造尊老、敬老、愛老、助老的社會氛圍,全面提升“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的水平,促進全縣老齡事業健康快速發展。
二、落實措施
(一)鞏固家庭養老的基礎地位
1.監督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關心老年人精神需求,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贍養人的生活水平。保障老年人財產權益不受侵犯,依法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責任單位:有贍養老人義務的職工的所在部門單位,司法局、公安局、法院、檢察院,各鎮、街道,各村民委員會)(本意見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已標明年齡階段的老年人按照年齡階段享受有關社會保障與服務、社會優待。下同)
(二)強化社會保障與服務
2.80周歲以上老年人或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縣財政承擔。(責任單位: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民政局)
3.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責任單位:縣財政局、縣民政局)
4.組織醫療機構免費對轄區內65周歲以上常住居民,每年進行一次免費體格檢查和健康指導,建立健康檔案,逐步覆蓋全體老年人。(責任單位:縣衛生局,各醫療機構)
5.落實高齡津貼制度。百歲以上老年人長壽補貼標準每人每月不低于于400元,90—99周歲老年人生活補貼標準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80—89周歲無固定收入老年人生活補貼標準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責任單位: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老齡辦,各鎮、街道)
6.按照老年人口數量和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社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日間照料、疾病護理與康復等設施和網點,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服務。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必須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支持利用閑置企業廠房、商業設施、辦公場所等改建養老機構。新建居住小區按每百戶不少于2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區按每百戶不少于15平方米的標準調劑解決。社區人口規模在1—1.5萬人、1.5—3萬人、3—5萬人的社區,應分別配套建設面積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以上設施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老舊居住區沒有養老服務設施或現有設施達不到建設指標要求的,必須在2020年年底前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開辟養老服務設施。農村養老服務設施要納入農村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優先建設。農村幸福院建設標準原則上占地不少于2畝、建筑面積不少于4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張。逐步實現每千名老年人擁有養老床位30張,實現日間照料服務覆蓋全部城市社區和半數以上農村社區,基本實現養老服務信息平臺覆蓋全縣城鄉社區,基本實現養老護理員全員持證上崗。(責任單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民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縣老齡辦,各鎮、街道)
7.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要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鼓勵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購買老年人商業護理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責任單位: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老齡辦,各鎮、街道)
8.加大財政扶持力度。設立發展養老服務業專項資金,對于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鼓勵各鎮(街道)按照“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采取PPP(公私合營)模式,引導各類社會資本進入健康養老服務業領域,推動政府資金與社會資本的深度融合,促進建立多元有效的投融資體制,共同支持養老服務產業健康發展。(責任單位:縣財政局、縣民政局,各鎮、街道)
9.保障養老設施建設用地。將養老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確需新增用地的,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用地指標用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對經營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的規定,優先保障供應。鼓勵以租賃方式供應養老用地,降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成本。養老服務設施因城市建設需要依法拆遷時,優先安排同等面積的建設用地。嚴禁改變養老設施建設用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變相搞房地產開發。(責任單位:縣國土資源局、縣民政局,各鎮、街道)
(三)落實社會優待
10.負有優待義務的公交公司、金融機構、醫院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在入口處、收費處、營業辦公場所等明顯位置,明示對老年人的優待規定,并根據行業特點,設置老年人專用窗口、老年人候車區、一定數量的老年人專用座椅等。(責任單位:各行業主管部門)
11.老年人持身份證、老年人優待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到政府支持和興辦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就醫時,優先就診、化驗、檢查、交費、取藥,需要住院治療的,優先入住。(責任單位:縣衛生局,各醫療機構)
12.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免除農村老年人“一事一議”各類籌資義務。(責任單位:縣農業局,各鎮、街道)
13.縣內各類公園對老年人免門票費。政府興辦或支持的旅游景點對老年人免門票費;社會力量興辦的旅游景點對65周歲以上老年人免門票費。政府支持和興辦的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美術館、科技館、展覽館、紀念館等文化場所對老年人免門票費;社會力量興辦的上述場所,凡收取門票的,60—64周歲老年人門票費半價優惠,65周歲以上老年人免門票費。政府興辦和支持的公共體育健身場(館),凡是收費的對65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責任單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教育局、縣旅游局、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縣體育局、縣科協)
14.老年人免費乘坐縣內公共交通工具。(責任單位:縣交通運輸局)
15.老年人優先享受貧困救助、醫療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社會救助。(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檢察院、縣法院)
(四)打造宜居環境
16.城市道路、車站、商場、公交站點、居民小區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場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方便老年人出行。推動老舊住宅的無障礙設施改造,完善公共環境指引標識。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責任單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各鎮、街道)
17.公園、城區主要街道兩側、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老年人休息座椅;養老機構、老年人活動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安全輔具。汽車站候車室應當設置老年人專用座椅,城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設置一定數量的老人座席。(責任單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各鎮、街道)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鎮(街道)、各有關部門要強化組織領導,采取有力措施,認真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要將貫徹落實新《條例》與落實《老年法》、省市《優待老年人規定》等老年法規政策結合起來,不斷提高老年人社會保障、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水平,推動全縣老齡事業健康快速發展。
(二)密切協調配合。新《條例》的內容涉及老年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是重要的民生事項,各鎮(街道)、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形成共同維護老年人權益的強大合力。同時,各鎮(街道)、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責任分工,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落實方案,并將工作責任落實到具體業務科室,明確具體責任人和完成時限,在職責范圍內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三)強化督導檢查。各鎮(街道)、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新《條例》有關規定,對職責范圍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進行一次全面梳理,確保新《條例》全面貫徹實施。同時,縣政府督查室要會同縣政府老齡辦及有關部門對新《條例》落實情況定期進行督查,對于落實不力、工作進展緩慢的在全縣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