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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引導投資方向,鼓勵投資者在汾湖經濟開發區投資興業,全面提升開發區產業競爭實力,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產業政策導向
汾湖經濟開發區鼓勵發展符合國家及省市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產業指導目錄的機械裝備制造業(含機械制造、汽車零配件、高檔五金件)、生物制藥、生物科技、食品加工和IC(半導體集成電路及相關技術)、IT制造及相關先進制造業,大力發展軟件外包、金融外包等服務外包和現代服務業。
二、產業區域劃分
(一)凡符合本意見的鼓勵類工業項目可優先、有序、集中安排在以臨滬大道為軸心的工業園內。工業園內50畝以下用地規模的項目原則上不供地,其他項目原則上安排在相關工業配套區內;
(二)軟件外包、金融外包等服務外包產業原則上安排在汾湖大道以東的服務業集聚區或工業園區汾楊路以西、臨滬大道以北的區域內;物流業可根據產業規劃安排在相關物流園區內。
三、投資強度
企業的投資強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工業園區內,外資項目的投資強度原則上注冊資本不低于25萬美元/畝;內資項目投資總額不低于250萬元/畝,注冊資本原則上不低于80萬元/畝;
(二)在工業配套區內,外資項目的投資強度原則上注冊資本不低于15萬美元/畝;內資項目投資總額不低于250萬元/畝,注冊資本原則上不低于60萬元/畝;
(三)服務業項目的投資強度可以比照工業項目執行。
為了鼓勵、培育和發展生物科技、生物制藥、食品加工業、IC產業和服務外包等新興產業,對其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可以適當降低標準。
四、優惠政策
(一)基礎設施配套的優惠
1、對于分別符合以下三類條件的項目,將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的基礎設施配套優惠,具體方案另定。
(1)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美元且投資強度超過25萬美元/畝(指注冊資本,下同)的外資信息技術制造業、機械裝備制造業;或投資總額(指實物形成的固定資產,下同)超過1億元且注冊資本不低于80萬元/畝的內資項目;
(2)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美元的外資食品加工業,或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美元且投資強度超過30萬美元/畝的外資信息技術制造業、機械裝備制造業;或投資總額超過1億元且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畝的內資項目;
(3)屬IC產業、生物制藥和生物科技的外資項目,注冊資本超過3000萬美元且投資強度超過40萬美元/畝的外資項目,投資額超2億元且注冊資本不低于150萬元/畝的內資項目。
2、服務業項目的優惠可比照執行;
3、特殊項目的優惠措施可視實際情況由區招商部門報區管委會討論決定。
(二)稅收優惠
1、對符合本意見的新設工業企業,從企業營業年度起,三年內任一會計年度所繳納的國、地兩稅總額超過1000萬元的,該年及其后一年該企業當年上繳的稅收中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用于企業再發展;任一會計年度所繳納國、地兩稅總額超過3000萬元的,該年及其后兩年該企業當年上繳的稅收中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60%獎勵給企業,用于企業再發展。
2、對于新設的現代服務業項目(物流業除外),從發生稅收年度起,三年內所繳納的所得稅、增值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50%,營業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25%獎勵給企業,用于企業再發展。
3、新設立的研發型、孵化器型的高新產業自企業營業年度起,三年內所繳納的國、地兩稅區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80%獎勵給企業,用于企業再發展。
五、附則
(一)汾湖經濟開發區以前的規定與本意見不符之處,以本意見內容為準。
(二)本意見的解釋權屬于開發區管委會。
(三)本意見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