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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跨越發展,建設山區強縣,充分發揮微型企業在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促進城鄉就業,加快統籌城鄉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大力扶持自主創業,現就大力發展微型企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的意義
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通過全方位扶持和鼓勵,激發創業熱情,促進各種生產要素優化組合,使城鄉更多的人創辦微型企業,搞活經濟,促進就業增加收入,推進全縣經濟社會跨越發展。
微型企業是一種企業雇員人數少、產權和經營權高度集中、產品服務種類單純、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組織,具有創業成本低、就業彈性空間大、成果見效快等特點。大力發展微型企業是全民創業的延續和深化,是建設山區強縣的重要舉措,也是擴大就業、改善民生、激勵民間投資、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途徑,不僅可以培育壯大經濟總量,培養大批企業家,也可以營造“重商”氛圍,進一步激發全民創業和擴大民間投資,意義深遠,任務迫切,必須采取得力措施大力推進微型企業發展。
二、基本原則和鼓勵扶持范圍
(一)基本原則。堅持政府引導、全民參與、鼓勵創業、促進就業、優化環境、配置資源的原則。
(二)扶持范圍。我縣微型企業是指企業用工人數在20人以下、投資金額100萬元以下的依法注冊登記的各類企業。組織形式可采取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多種形式(中、省、市微型企業標準出臺后,從其規定)。凡在本縣內當年注冊新辦的微型企業均可享受扶持政策。重點扶持特色種養、農產品加工、旅游觀光、服務外包、科技服務、文化創意、餐飲服務、度假休閑、家政服務等吸納就業能力強、市場需求大的微型企業。
三、目標任務
從2011年起,全縣每年新扶持發展微型企業200戶,以后每年遞增20%。
四、鼓勵發展的政策措施
(一)放開領域。按照“非禁止即許可”的原則,放寬微型企業投資準入領域,凡是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的行業,一律向各類創業人員開放。鼓勵進入政府購買崗位的公共服務領域,開展公益管理服務經營活動。在蠶桑、畜牧、旅游等主導產業領域創辦微型企業達到規定標準的,分別享受主導產業發展扶持優惠政策。
(二)財政扶持。縣財政每年整合各種財政資金500萬元,重點用于鼓勵、支持微型企業發展。對當年新創辦微型企業給予資本金補助。對納入年度培育計劃、帶動就業人數10人以上的微型企業,按其當年固定資產投資金額的5%至10%一次性給予投資補助。
(三)稅費優惠。各類人員創辦的微型企業(除國家限制的建筑業、娛樂業、銷售不動產、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等),均可參照國有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回鄉農民工等人員享受有關就業、創業、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微型企業從成立次年起,財政部門按企業上年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地方留存部分計算稅收優惠財政補貼,實行先征后補,補貼期限暫定為三年。
微型企業在廠房、廠區建設期間,免收除耕地復墾保證金以外的其它縣級行政事業性規費,投入生產運營后三年內免收除社會保險費以外的縣級征收的行政事業性規費。辦理證照、年檢、年審等手續三年內免費。
(四)金融支持。微型企業融資實行“1+3”基本運作模式(即“投資者出一點、財政補一點、稅收返一點、金融機構貸一點”),解決融資難題,促進微型企業蓬勃發展。
微型企業可在開戶銀行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用于借款人生產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或固定資產購置,貸款額度不超過投資者投資金額的50%,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執行。貸款發放原則上應在借款人向銀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各商業銀行要結合產業發展和項目領域,加大對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通過開辦固定資產抵押貸款、動產質押貸款、個人委托貸款、自然人擔保貸款和扶持民間融資等方式,滿足創業者多樣化的貸款融資需求。研究放寬微型企業的貸款抵押擔保品范圍,使創業人員證照齊全的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益、機器設備、大件耐用消費品和有價證券以及注冊商標、發明專利等無形資產均可作為抵(質)押品。全縣各商業銀行年度微型企業貸款總額要增加5000萬元以上。
對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對確認的微型企業(除國家限制的建筑業、娛樂業、銷售不動產、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等)提供不超過8萬元創業小額擔保貼息貸款支持;對當年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人員達到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任意一項社會基本保險的勞動密集型微型企業,企業自行在銀行貸款后,根據企業實際招用人數,可按照貸款基準利率申請不超過40萬元財政貼息。
(五)手續代辦。在池河鄉企園區、古堰工業園區、楊柳統籌城鄉發展試點區、縣城古街、農民進城示范區、各鄉鎮創業示范園(街)創辦微型企業的,按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并在辦理土地征用、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生產經營、衛生許可、環保評估、質量認證、安全生產、社會保險等登記審批類證照手續的,由園區管委會、鄉鎮全程代辦。在其它地域創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的企業辦理相關證照手續,由所在鄉鎮會同有關部門全程代辦。
(六)用地優惠。創辦微型企業,采取租賃方式使用國有土地的,五年內免收土地租金。購買集體土地出讓金按評估地價優惠50%;在城鎮規劃區內創辦微型企業的,按用地類別成本價提供土地。利用自有承包田地、荒山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在國土部門登記備案,免收土地出讓金;租用其他農戶土地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和加工、興辦農產品加工企業的,采取土地流轉的辦法,在國土部門登記備案,免收土地出讓金。
(七)民用水電。在縣城以外創辦微型企業取地表水、地下水按規定辦理手續,不收取水資源費;在城鎮用自來水生產經營的,按居民生活用水收取水費。微型企業用電按居民生活用電收費,稅務部門不得對執行優惠差額部分予以征稅。相關部門單位不得收取企業立戶費等其它任何費用,相關部門不得限水限電和無故停水停電。
(八)免費培訓員工。微型企業用工,由縣創業就業服務局公共職業介紹所和縣鄉人力資源市場按照企業的要求和條件免費招收、培訓員工。企業自行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簽訂兩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每招用一人,經核準從勞動就業配套資金中補貼100元。企業員工需再培訓的,由人勞部門免費培訓。企業聘用大中專畢業生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縣人勞部門登記備案,按《縣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實施辦法》補貼企業和員工。
(九)權益保障。微型企業創業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愿意遷移戶籍的,經本人申請,公安戶籍管理單位免費從快辦理戶籍遷移手續。城鎮社區和原戶籍所在村組要無條件接收轉入、轉出人員,不收取任何費用。農村居民進城創辦微型企業后,其承包田地、荒山、林朳、宅地、資產等可保留不變,也可有償轉讓、流轉和租賃,享受農民進城落戶住房、教育、生育、就業、社會保障等各項優惠政策。保護微型企業創辦者的合法權益,未經批準,任何行政執法部門不得下令企業停產、停業,不得扣押、查封、劃撥企業資金、財產和凍結銀行帳戶,不得以任何名義到企業搞評比、捐助、攤派,不得征收除社會保險費、衛生費以外的行政事業規費。
(十)優化創業環境。工商、稅務、金融、電力、國土、公安等部門要為微型企業提供快捷、優質的服務;各鄉鎮和財政、交通、水利、經貿、鄉企、城建、農業、蠶桑、教育、衛生、文廣、安監等政府部門要發揮職能作用,大力支持創辦微型企業;監察、督查考核部門和縣微企辦要加強創業環境、服務效能監察、督辦、考核和責任追究,確保各項政策兌現落實。
(十一)提高行政效能。相關部門要簡化審批程序,提高服務效率,前置行政審批許可三日內辦結。部分前置許可需上級部門審批的,由相關部門全程代辦。前置許可手續齊備的,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當天辦結;符合登記備案試運營條件的微型企業,備案手續當天辦結,情況復雜的,三日內辦結。
微型企業在享受本意見鼓勵扶持政策的基礎上,又享受本縣已出臺的系列優惠政策的,在稅費優惠、財政補貼、小額貸款、民用水電、免費培訓、獎勵等項目上不重復享受。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領導。成立由縣政府縣長任組長,分管副縣長任副組長,計劃、財政、經貿、人社、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微型企業發展所涉及的各方面矛盾、問題,審議涉及微型企業鼓勵扶持工作的規則、制度,監督各級各部門落實發展微型企業的各項政策措施。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縣微企辦),辦公室主任由縣經貿局局長擔任,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各鄉鎮及相關職能部門要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工作,在明確分工、各盡其責的基礎上,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確保微型企業發展工作取得成效。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各種宣傳手段,切實加大微型企業發展相關政策的宣傳力度,激發和引導扶持對象的創業熱情,營造良好氛圍,加快微型企業發展。
(二)強化管理。經貿、工商、財政、稅務、人社、金融等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協調配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微型企業融資、建設、開業狀況、雇工情況、關閉注銷等實行全程監管,嚴厲查處騙取、套取、轉移財政扶持資金的行為。
(三)優化服務。建立扶持微型企業發展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微型企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完善政務服務和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微型企業服務體系。加強微型企業創業基地和大學生創業園建設,鼓勵發展各具特色的微型企業孵化園,努力為微型企業聚集發展搭建平臺。加強創業輔導、融資擔保、管理咨詢、人才培養、技術創新、信息服務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鼓勵面向微型企業開展創業指導和綜合服務,提高微型企業創業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