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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部門、單位:
為妥善解決市本級各類已參加養老保險未參加醫保的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問題,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實施范圍
截至年12月31日前,已參加市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而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退休人員:
1、在市人力資源市場、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其他檔案機構辦理了退休手續未參加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
2、長期停產停業而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市屬困難企業退休人員。
3、在參保單位辦理了退休手續未參加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
二、繳費標準
以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8383元)作基數,按5%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納15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21287.25元),其中:
1、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手續未參保的退休人員,個人繳納30%(6386元),財政補助70%(14901元)。
2、年12月31日后辦理退休手續未參保的退休人員,按照辦理退休手續的不同時間計算,個人繳納標準較年底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逐年遞增10%,財政補助相應遞減10%。
3、上述各類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醫保的累計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之和)應達到男滿30年、女滿25年。未達到規定年限的,須由本人再按規定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本市實施醫療保險制度(年1月1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參加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三、申報程序
1、在市人力資源市場、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其他檔案機構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由檔案機構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2、在單位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為其辦理相關參保繳費手續。參保后其醫保關系移交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
四、實施時間
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應在年4月30日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今后不再補辦。
五、享受待遇
上述退休人員參保后不建立個人賬戶,從繳費的下個月起,按規定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個人應按年繳納大額醫療保險費和意外傷害保險費,享受相應的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六、對按照本辦法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確有困難的退休人員,可根據本人意愿,參加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七、工作要求
妥善解決未參加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根本要求,是擴大醫療保險覆蓋面的基本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把這項工作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提高認識,高度重視,采取有力措施,及時為符合條件的未參保退休人員辦理參保繳費等手續,確保將這些退休人員全部納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范圍。
八、本意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九、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