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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城鎮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制度。
一)設立城鎮困難群眾幫扶解困基金。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統籌安排”原則,籌集180萬元資金設立城鎮困難群眾幫扶解困基金,其中縣財政及城鄉臨時救助資金安排100萬元;縣長教育基金安排15萬元;工會困難職工幫扶資金安排15萬元;社會捐助50萬元。幫扶解困基金分為救助基金和創業基金兩部分,資金額分別為120萬元、60萬元,專門用于特困救助和創業扶持。
二)實施特困家庭臨時救助。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自救能力的城鎮特困家庭分類實施臨時救助:
1.因患危重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救助標準為2000-5000元;
2.因身體殘疾或患疑難慢性疾病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救助標準為1000-2000元;
3.因子女教育費用負擔過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救助標準為1000-2000元;
4.因單親家庭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救助標準為1000-1500元。
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一般一年救助一次,分上、下半年兩次發放,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救助對象,不得以不同原因重復救助。每年救助的對象控制在城鎮常住戶的3%-5%救助程序由街道辦、總工會等單位負責公開程序,陽光操作。因參與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導致家庭生活困難或者拒絕參加技能培訓和就業援助的不予實施困難救助。
三)建立聯系困難群眾制度。縣上四大班子領導、法檢兩長、其他副縣級以上實職領導每人幫扶一名城鎮困難居民,退休和調離的其幫扶對象由兩辦安排其他縣級領導幫扶。落實重要節假日走訪慰問等制度,采取幫資金、幫物資、幫思路、幫信息、幫技術等靈活多樣的方式進行,做到幫扶對象不解困不脫鉤。
二、健全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優先保障困難群眾生活
四)完善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制度。建立生活困難群眾定點醫療救助制度,確定縣中兩院承擔醫療救助工作,增加濟困病床數,由街道社區與民政、教育、衛生、殘聯等部門共同確定的救助對象均可享受濟困病床政策。濟困患者就醫,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醫療費用在0.6萬元(含0.6萬元)以下的減免10%0.6萬元-1.2萬元(含1.2萬元)之間的減免15%1.2萬元—2萬元(含2萬元)之間的減免20%2萬元以上的減免25%每人每次住院最高減免1.5萬元,一年多次住院的總減免最高限額為2萬元。完善大病醫療救助制度,醫療救助對象住院治療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部分1萬元以下的按60%救助,1-2萬元的按70%救助,2萬元以上的按80%救助,個人年度救助總額不超過3萬元
五)完善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補助政策。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并通過自謀職業實現靈活就業,但無法建立或暫時無條件建立長期穩定勞動關系的特殊困難人員,以個人身份繳納養老保險金時,按照“先繳后補”辦法,給予養老保險金補貼,補貼標準為其實際繳費額的2/3最長補貼期限為3年。積極爭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將城鎮困難群眾納入保險范圍,切實解決他養老難題。
三、建立困難群體就業援助制度,提高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
六)大力開展就業技能培訓。根據勞動力的技能需求和企業用工需求,開展有針對性的免費技能培訓對城鎮困難家庭新成長勞動力普遍實行免費勞動預備制培訓。
七)多渠道開發公益性就業崗位。開展公益性崗位就業援助行動進一步規范公益性崗位管理,城區物業管理、保安、保潔、保綠、機關后勤服務等方面挖掘潛力,擴大開發公益性崗位,優先安置城鎮困難家庭成員就業。
八)建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吸納就業困難人員補助制度。招用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就業困難人員并為其交納養老、工傷、失業保險金的企業,縣財政分別按照單位為其繳納“三金”10%25%50%給予補貼,期限1年。吸納城鎮困難人員就業3人以上且占員工總數30%以上的企業,按照實際招用困難人數,平均每人給予1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扶持,由財政從創業基金中給予2年貼息。對吸納城鎮困難群眾從事刺繡、地毯等工藝品制作、收購、銷售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銷售困難群眾產品在30-50萬元之間的獎勵5000元;50-100萬元之間的獎勵1萬元;100萬元以上的獎勵2萬元。
四、建立城鎮困難群眾創業扶持制度,鼓勵全民創業
九)加大創業貸款扶持。認真落實國家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縣財政從創業基金中列支20萬元專門用于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勞動密集型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小額貸款擔?;穑U大小額貸款覆蓋面和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
十)優化創業經營環境。對就業困難人員申辦公司從事生產經營的放寬公司名稱核準、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繳付及出資方式等市場準入條件;對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從事個體經營的減免登記類收費;對在城東生態文化園租房從事刺繡、地毯等工藝品制作、收購、銷售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賃費用上給予優惠。
五、建立困難群眾幫扶責任制度,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城鎮困難群眾幫扶解困工作領導小組,由政府縣長任組長,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政府辦、民政局、財政局、人社局、衛生局、教育局、工商局、文體局、就業局、社保局、街道辦、總工會、婦聯、殘聯等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街道辦,由街道辦主要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城鎮困難群眾幫扶解困工作。
十二)明確責任主體。街道社區要根據城鎮困難群眾實際情況建立困難群眾臺賬和就業信息平臺,優先為困難家庭提供就業信息;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城鎮低保、大病醫療救助等各項社會救助制度,擴大救助范圍,提高救助標準,推動社會救助規范化建設;人社、就業、社保等部門要健全完善就業、社會保障和技能培訓等幫扶機制,提高困難群眾生活保障水平;教育、衛生部門要做好困難學生救助、濟困患者醫療費用減免等工作,加大救助力度,切實解決困難群眾就學就醫難題;文體局要做好手工藝品開發制作等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大對就業促進、社會保障和幫扶解困工作的資金投入,保障資金來源;總工會、殘聯、婦聯要充分發揮社會團體作用,開展形式多樣的幫扶解困工作;各單位、企業要做好本單位困難職工的幫扶解困工作,切實解決他生活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