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村委經濟財務監管工作意見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各村黨(總)支部、村委會:
為進一步加強村級財務管理,規范村級經濟運行,推進我鎮村級財務管理規范化、制度化的進程,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根據《關于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的通知》,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財務收支預算制度。
1、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實行預決算管理,年初村黨支部、村委會按“量力而行,量入為出,以收定支,留有余地”的原則制定本村的收支預算,交村監督(理財)小組全體成員討論通過后,由會計中心審核,報鎮政府審批,并向全體村民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的監督。
2、日常監督制度。會計中心負責預算方案的監督和實施,對預算資金實行審批權限使用,凡村級因特殊情況確需超預算使用資金的,須經村民代表大會重新修編預算方案,并按規定程序通過后方可實施。
3、收支預決算制度。每年度會計中心根據村實際收支情況編制財務收支決算方案,向全體村民張榜公布,同時經管站(會計服務中心)對村級財務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經常性檢查監督,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向鎮、村負責人通報。
二、收入資金管理制度。
1、收支兩條線管理。村集體資金應統一管理、規范使用,由中心統一扎口管理,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擠占、挪用、平調村集體資金,村集體收入資金,結報會計必須在三天內交中心入帳,繳入專戶管理,實行先交后用,嚴禁坐收坐支,嚴禁私設小金庫,對違反規定的按10%的違約金罰沒,情節嚴重的追究行政責任。
2、現金管理。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會計中心對村備用金必須嚴格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一般控制在2000元以內。備用金應在現金科目中直接反映,不應轉在應收款或內部往來帳戶中,備用金必須由村結報會計保管,小額付款可以由村結報會計通過備用金支付,大額的必須由中心直接通過銀行轉帳支付,備用金超過部分則由結報會計按銀行貸款利率結付利息,作為村集體收入。
3、資金管理。要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村結報會計在具體業務上要做到以下三點:一是村集體各項資金必須在取得資金三天內交鎮會計中心銀行專戶入帳,實行先入帳后出帳,先解繳后使用。做到三個嚴禁,嚴禁資金不入帳,嚴禁坐收坐支,嚴禁私設小金庫;二是要實行直接支付制度。費用及付款由當事人或結報會計完備報支手續和支付手續直接至中心支付,杜絕先大額付款后成批結報的做法,三是要實行非現金結算,各村到經管站報帳時,資金要直接解繳到鎮會計服務中心銀行帳戶上,結報支付的資金由中心開具支票到銀行領取,在會計中心不發生或少發生現金結算。
4、上爭資金。積極鼓勵上爭項目和資金,向上級部門爭取的資金按實際到帳數入帳,其費用按需使用,節約使用,按實列支,規范程序。所有費用須經手人、證明人、理財代表審核后入帳,其中1000元以上的費用,必須先請示,由蹲點村鎮干部審核,報鎮長批準后入帳報支。
三、費用管理制度。
1、干部人數和報酬,按照鎮政府和農經站工資報銷通知書入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報酬,更不得以考核名義變相增加工資,如村自設考核,必須在村干部工資總額中提取考核報酬,村不得另設考核報酬,特殊情況需由村出具手續,報鎮長批準后方可入帳。
2、管理費用。按經管站統一出具的包干費用票據支出的費用列支,如有特殊情況需經分管的領導批示,在手續全部完善后入帳列支,不準使用無法取得的原始憑證列支。
3、報刊費。由鎮政府統一征訂,并在三項資金中列支,每個行政村控制在2000元以內,其他所有報刊誰征訂誰負責支付,村級集體一列不予報支。
4、其他費用。取消村級行政招待費,嚴格控制村級其他非生產性開支。
四、集體資金管理制度。
1、建立固定資產及資源管理臺帳。鎮資源管理服務中心要按村建立固定資產及資源臺帳準確掌握動態,負責日常監督管理。
2、村級所有資源統一由資源發包中心招標。如不在資源中心招標的所有合同視作無效合同,同時承包金不得入帳,出現的一切后果由私自發包人自行負責處理。在辦理好各項手續后,按承包金的10%作罰沒收入處理,方可入帳。
3、村級公益事業。包括捐資事業(市財政補助的除外),必須由招標辦和農經站按程序招標后方可實施,招標的相關費用由中標人負責,村級集體不須負擔任何費用,如不招標則不可入帳,在審計過程中發現不入帳的公益事業建設費用,作為私設小金庫處理。
五、票據管理。
1、票據的使用。要規范使用票據,不得串開、混用各種票據,嚴禁白條支出,收款和收入票據使用《省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結算憑證》,屬于農戶上交的使用《農民負擔專用票據》,費用支出應當取得財政稅務或其他專用票據,各類公益性事業支出招標合同必須一同入帳,農戶付款統一使用《村集體經濟組織付款憑證》。
2、票據的保管和領用。票據的保管統一由村結報會計保管,領用由村結報會計統一領用,每個品種票據每次僅限領用一本,做到先銷存根,再領下冊,具體領用票據的細則由會計服務中心規定。
本意見從2012年6月1日起實施,與上級文件有相抵觸,以上級文件為準。本實施意見解釋權歸農經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