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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由外經貿部指定的企業(以下簡稱"指定經營企業"從事進口經營業務,了解國內外市場情況;
第二條實行進口指定經營管理的貨物目錄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三條實行進口指定經營管理的貨物。非指定經營企業不得從事該類貨物的進口經營業務。
第四條外經貿部依照公正、公開、公平原則確定指定經營企業。指定經營企業的數量逐年增加。指定經營企業名錄由外經貿部公布。
第五條申請指定經營企業。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相應的推銷和銷售渠道。
(三)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已滿兩年。
(四)外經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指定經營企業。
(一)指定經營企業申請表格;
(二)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登記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四)有關進口指定經營管理貨物的國內外供求和市場情況分析及本企業推銷和銷售渠道情況的演講;
(五)外經貿部規定需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確定指定經營企業每年集中料理一次。具體順序如下:
(一)外經貿部于每年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增指定經營企業的數量;
(二)企業應于每年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以下簡稱"地方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申報。
由中央企業報外經貿部;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
(三)地方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在年度增量內擇優推薦。
中央企業于每年前將企業名單和申報資料報外經貿部;
(四)外經貿部于每年前確定并公布新增指定經營企業名單;
(五)取得指定經營資格的企業。并到工商、海關等部門料理相應的手續。
第八條邊境貿易企業從事指定經營管理貨物邊貿進口業務。
第九條外經貿部對指定經營企業的指定經營資格實行年度檢驗。年度檢驗的時間、順序和要求。
應提交本年度指定經營管理貨物的進口經營情況演講,指定經營企業料理年度檢驗時。以及按規定需提交的其他資料。
指定經營企業未能通過年度檢驗的外經貿部可以取消其指定經營資格。
第十條指定經營企業應當根據正常的商業條件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非指定經營企業如需要進口實行指定經營管理的貨物。
指定經營企業不得以非商業因素拒絕上述進口委托。
第十二條指定經營企業不遵守本方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外經貿部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直至取消其指定經營企業資格。
第十三條指定經營企業被外經貿部暫停、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資格的其指定經營企業資格同時被暫停、撤銷。
第十四條指定經營企業如發生資產重組、改制或企業更名等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以下列方式進口指定經營管理貨物的不受指定經營企業資格的限制:
(一)加工貿易方式進口;
(二)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或生產自用進口;
(三)政府間貿易協議項下的進口;
(四)捐贈方式進口;
(五)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及亞洲開發銀行貸款項目進口;
(六)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換回物資進口;
(七)入口加工區、保稅區進口。